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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產〔2016〕93號)

   2016-12-27 938
核心提示:各區局、各相關處室及各有關單位: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12月20日第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
各區局、各相關處室及各有關單位: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12月20日第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
 
  2016年12月23日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類別、生產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分級,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工作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各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合法高效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組織指導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信息,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的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食品類別、企業規模、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結果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并根據對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風險分值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三章 程序規定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并調整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一條 區局按照企業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信息,對照《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分值。
 
  同一企業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最高分值作為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分值時,應當結合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確定。
 
  利用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應是當年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根據《動態風險表》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分值。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企業調高一個風險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國家或者市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查證屬實的;
 
  (三)有1次國家或者市級風險監測檢出問題樣品,且查證屬實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接受市級監督抽檢或者風險監測的;
 
  (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被媒體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查證屬實的;
 
  (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九)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十)多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十一)其他應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企業調低一個風險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
 
  (二)其他應下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企業直接上調為D級風險等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有2次及以上國家或者市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且查證屬實的;
 
  (三)有2次及以上國家或者市級風險監測檢出問題樣品,且查證屬實的;
 
  (四)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提出的整改項目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五)其他應直接上調為D級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 區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分值、動態風險分值分別評分,相加后確定基礎風險等級后,再根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生產企業年度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
 
  對新開辦的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評定,應在食品生產企業取得合法資質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區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值及本規范相關要求,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并將風險等級確定情況告知食品生產企業。
 
  對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收到《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區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情況屬實的,區局應及時調整風險分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條 區局應當每年12月10日前對食品生產企業評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的應用周期為下一個自然年度。
 
  第二十一條 在評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時,區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監管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局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劃分結果,按照對應的監管周期和頻次進行監管,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半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季度至少監督檢查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季度至少監督檢查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二個月至少監督檢查1次。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對特殊食品等重點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做出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新開辦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從下一個監管周期開始進行監督檢查。
 
  下一個監管周期在本年度中,原則上應覆蓋全部日常監督檢查項目。
 
  第二十五條 區局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情形應當先行立案查處,并將處罰結果計入監管記錄,并作為確定企業風險等級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問題清單,科學開展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分級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 本規范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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