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推進國家生物安全,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科學技術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國家林業與草原局辦公廳中國科學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農辦牧〔2020〕15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意義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持續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但仍有部分實驗室管理不夠規范,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風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安全意識,健全管理措施,落實管理責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
二、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牽頭協調有關部門,于8月20日前組織對轄區內包括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在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含第三方實驗室)進行全部備案登記,并于8月30日前將備案登記匯總表(附件1)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時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擴建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審查工作。實驗室設立的法人單位在實驗室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三、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監管
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需從事某種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須經省農業農村廳審批。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要嚴格執行生物安全承諾制度和實驗活動情況報告制度,每半年將實驗活動情況報原批準機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實驗結果以及工作總結報原批準機關。海關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緊急需要從事相關實驗活動,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緊急實驗活動結束后,應依法停止開展相關實驗活動;擬繼續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應依法獲得實驗活動行政許可。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對未經批準從事實驗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審查同意。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在設立、申報和審批與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科研項目時,應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納入相關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納入相關績效評價工作。
四、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
依據有關規定,國家對具有保藏價值的實驗活動用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對違規保存菌(毒)種和樣本的,各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監督其就地銷毀或按規定送農業農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從事有關動物疫情監測、疫病檢測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相關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菌(毒)種和樣本的采集、運輸、接收、使用、保存、銷毀的全鏈條安全管理和對外交流管理。其中,運輸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須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或初審。其中,涉及《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菌(毒)種和樣品的,申請單位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及相關規章規定,獲得商務部門相應行政許可。從境外引進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引進單位應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其中,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應向海關申請辦理禁止進境物特許檢疫審批手續。
五、加強動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監管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相應條件。對重大動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采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病料的,應當具備《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條件。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填寫采樣單,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由采樣人、被采樣人簽字,采樣單位和被采樣單位蓋章。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病料采集和使用安全監管,各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加強相關實驗活動廢棄物的分類管理及處置監管,保證滅菌有效、流向可追溯。
六、加強宣傳引導和信息互聯互通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確保生物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具體人員。要加強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信息共享。要加強宣傳培訓,廣泛宣傳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規和標準,加強技術指導服務,督促實驗室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意識,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加強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級、四級實驗室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本通知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聯系人:冉隆仲
聯系電話:0851-85289155
郵 箱:syc5287855@163.com
附件:1.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匯總表
2.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登記表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貴州省教育廳 貴州省科技廳
貴州省衛生健康委 貴陽海關
貴州省林業局 貴州科學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匯總表
序號 | 實驗室名稱 | 生物安全級別 | 設立單位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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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單位: 填表日期:
附件2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登記表
實驗室名稱:
生物安全級別:
設立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報送備案日期: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填 寫 說 明
1、本表適用于貴州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
2、填表人應仔細閱讀填表說明,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3、本表計算機打印填報(A4),一式兩份。
4、本表無實驗室設立單位蓋章及法人簽字無效 。
一、實驗室基本情況 | ||||||||||||||||||||||
實驗室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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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建設情況 | □已建 □新建 □改建 □擴建 | |||||||||||||||||||||
實驗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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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面積 |
| 實驗室生物 安全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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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單位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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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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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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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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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證情況 | 認證部門 | 證書名稱 | 證書編號 | 有效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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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用途 | □科學研究 □檢測 □ 診斷 □生產 □其他(請注明) | |||||||||||||||||||||
二、實驗室主要工作人員情況 | ||||||||||||||||||||||
姓名 | 性別 | 學歷 | 技術職稱 | 從事專業 | 是否經過生物安全培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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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總體情況 | 工作人員 人,其中技術人員 人。 | |||||||||||||||||||||
三、實驗室主要生物安全防護設備 (生物安全柜、高壓滅菌鍋、個人防護用品等) | ||||||||||||||||||||||
名稱 | 規格型號 | 生產廠家 | 購置日期 | 數量 | 設備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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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總體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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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驗室主要實驗活動 | ||||||||||||||||||||||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方法 | 廢棄物 處理方式 |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方法 | 廢棄物 處理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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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 | ||||||||||||||||||||||
生物安全管理手冊 | □有 □無 | 文件總數(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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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手冊 | □有 □無 | 文件總數(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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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操作程序 | □有 □ 無 | 文件總數(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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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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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性聲明 本單位設立的實驗室已按備案表所列內容如實進行填寫,保證本表格及有關附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若所提供信息失實或者有意隱瞞,本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實驗室設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兩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自留一份,所屬地獸醫主管部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