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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

   2020-01-10 767
核心提示:《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保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現決定廢止《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4部規章:
 
    一、《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第一次修訂,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次修訂,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三次修訂)。
 
    二、《安徽省種畜禽管理辦法》(2002年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修訂)。
 
    三、《安徽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四、《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2007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標簽: 規章 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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