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規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流程,提升抽檢監測工作質量,確保抽檢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并為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制定和任務分配提供依據,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市局決定組織對承擔市級抽檢任務的25家食品安全承檢機構開展全覆蓋的考核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承擔市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的25家中標食品安全承檢機構。
二、檢查內容
對承檢機構的“人、機、料、法、環”進行全面考核檢查,重點檢查樣品采集、儲運與保管、食品前處理與檢驗、抽檢監測信息報送、能力驗證、質量控制與管理等。
三、檢查方法
市局抽檢秘書處受委托負責本次考核檢查工作的總體組織實施。本次考核檢查采取現場檢查、盲樣考核兩種方式。
現場檢查在承檢機構自查的基礎上進行,包括體系檢查、資料核查、數據報送、樣品處置、人員訪談等。盲樣考核在檢查組專家見證下開展。
四、工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工作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等。
(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承檢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工作規范(試行)》以及《食品抽檢監測委托合同》《2020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評價性抽檢工作計劃》等。
(三)GB/T 27025-200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技術標準。
五、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1.前期準備階段(9月中旬):下發檢查通知,組成檢查組,召開工作部署會并進行培訓。
2.現場檢查階段(9月底前):開展現場考核檢查,原則上每家檢驗機構檢查時間為1天(含盲樣考核)。
3.總結通報階段(10月底前):完成考核檢查報告總結,通報檢查結果。
(二)檢查組構成
本次檢查共設7個檢查組,每組平均檢查3-4家機構。每個檢查組由5人構成,其中設組長1名,市局抽檢處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員和市局抽檢秘書處工作人員各1名,專家3名,專家從《2020年度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管專家信息核對表》及有關專家庫中挑選產生。
(三)現場檢查程序及內容
1.見面介紹
檢查組進入檢驗檢測機構后,召開見面會,與被檢查機構的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會面,介紹檢查組成員,講解檢查依據和工作紀律。被檢查機構對本機構的基本情況進行簡短介紹。
2.盲樣考核
見面會后,檢查組應在被檢查機構陪同下,查看機構現場,安排盲樣考核測試,調取相關檔案記錄,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考核測試。
3.文件審查
檢查組對被檢查機構的質量手冊、體系文件、檢驗檢測報告臺賬、儀器設備管理檔案、數據報送、樣品處置等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同時從2020年1月1日起至檢查當日的檢驗報告中,隨機抽取不少于20份“加蓋CMA章”的報告和相應的原始記錄進行審查。
4.人員訪談
檢查組根據需要,隨機抽取授權簽字人、檢測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檔案管理人員等進行詢問訪談。
5.檢查匯總
檢查組在盲樣考核、文件審查、人員訪談均完畢后進行閉門討論,匯總并確定檢查發現的主要情況和問題,完成《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報告單》。
6.檢查通報
檢查組匯總檢查情況后,召集被檢查機構進行檢查結果通報。被檢查機構對檢查發現問題無異議的,在《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報告單》上簽字并蓋章確認。通報會以描述檢查發現的事實為主,不討論不告知被檢查機構考核檢查結論。最終檢查結果由市局抽檢處匯總審核后統一向被檢查機構書面反饋。
六、結果運用
本次考核檢查的結果將作為承檢機構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的重要參考。對于考核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承檢機構,市局將視情分別采取約談、責令改正、暫停委托抽樣檢驗任務等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七、其他要求
請各食品安全承檢機構于2020年9月1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如實填寫《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自查表》(詳見附件1),并按照《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準備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的要求認真準備迎檢材料,檢查組將對機構自查情況進行核查。各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要提高認識,落實主體責任,積極配合檢查組完成本次考核檢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自查表
2.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準備材料清單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自查表
檢驗檢測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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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地址 |
| 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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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 姓名: | 電話、手機號 | 電 話: | ||
職務: | 手機號: | ||||
聯系人姓名、職務 | 姓名: | 電話、手機號 | 電 話: | ||
職務: | 手機號: | ||||
取得資質認可情況 |
| 證書編號 | 證書有效期 | 發證機關名稱 | |
資質認定 (計量認證)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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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質認定證書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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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質認定證書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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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質認定證書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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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認可證書 (適用時)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最高管理者 |
| 技術負責人 |
| 授權簽字人 | (依次列舉) |
2019年和2020年被行政處罰及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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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發現問題 A:發現;B:未發現;C:不適用 | 檢查方法及證明材料要求 |
1 | 機構為依法成立,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
| 提供有關法人證書的編號,提供有關證書(批準文件、授權文件)的復印件 (1)企業的,應取得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 (2)事業、機關應取得編辦批準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社團法人應取得民政部門批準的社團法人證書; (4)其他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獲證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供所屬法人的授權文件及不干預檢驗檢測活動的聲明(或文件)。 |
2 | 資質認定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確認機構的名稱和主體是否與資質認定證書相符合。如果機構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
| 資質認定證書中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等內容與機構實際情況一致。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報告資質認定部門并辦理變更手續。 |
3 | 機構依法設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 |
| 檢驗檢測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和分場所均應取得資質認定或納入資質認定范圍。 |
4 | 機構應具備獨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開展檢驗檢測活動。 |
| (1)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中應包括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或相關內容; (2)如機構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采取措施確保這些活動不影響其檢驗檢測的獨立性、公正性; (3)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不應包含所檢驗檢測對象的生產、銷售、研發、維修等影響公正性的內容; (4)機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應有確保檢驗檢測公正性、獨立性、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的文件、程序或相關規定; (5)機構不能有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情形,如利用“國家中心”牌子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政策性業務進行有違公正性的不正當市場競爭情況。 |
5 | 機構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心規定保密措施,保證檢驗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
6 | 是否具有完備周到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文件是否制定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規定。 |
| (1)內部管理制度完整; (2)提供質量手冊、體系文件等文件; |
7 | 機構的人員管理 |
| (1)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員工簽署僅在本機構從業的自我承諾聲明;有關員工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證據表明員工僅在本機構從業; (2)檢驗檢測各崗位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和培訓經歷,滿足崗位要求;授權簽字人具有滿足規定的技術能力要求; (3)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報告,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發報告; (4)應當在聘用檢驗檢測人員之前,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途徑查詢其信用記錄,不得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 |
8 | 機構對抽檢監測計劃的履行情況 |
| 機構在抽樣計劃實施的過程中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1)樣品采集程序和內容符合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計劃要求; (2)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3)抽檢結果及匯總分析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4)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
9 | 機構的樣品管理要求 |
| 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范或者與委托方的約定,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且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與登記不一致的; (2)未按照規定要求查驗、抽取樣品,或者人為干擾抽樣過程的; (3)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造成樣品混淆、污染、損毀、丟失、性狀異常改變等情況的; (4)樣品的留樣和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或者與委托方約定,導致無法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進行復核的; (5)符合要求的留樣樣品按相關規定向慈善機構捐贈。 |
10 | 機構的儀器設備管理要求 |
| 實驗儀器是否有有效的計量校準證書;是否保留購置發票或采購合同等其他證明材料。重大儀器設備是否有使用和維保登記。 |
11 | 機構的數據和信息管理要求 |
| 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管理檢驗檢測數據和信息,留存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保證原始記錄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1)紙質原始數據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的; (2)擅自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 (3)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不按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的; (4)未按規定保存自動檢測儀器電子配錄數據的; (5)檢驗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不能對應的; (6)所保存的檢驗檢測報告副本和發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
12 | 機構的臺賬管理要求 |
| 檢查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環境監測記錄、標準物質使用記錄、能力驗證參加記錄等,核對現場相關的設備、設施、環境、檢驗材料、標準物質等是否相符。 |
13 | 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正確使用 |
| (1)機構應制定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2)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以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出報告時,應注明“內部參考,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或者類似字樣; (3)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租賃資質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證書和標志; (4)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行為。 |
14 | 是否存在分包 |
| 是否存在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分包檢驗的情況 |
15 | 按要求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對社會公布履行社會責任的自我聲明。 |
| (1)制定按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的制度,并按時落實; (2)歸檔保存歷年上報的年度報吿、統計數據,核查資質認定部門網上系統本機構提交數據的情況; (3)編制履行社會責任的自我聲明并對社會公布。 |
16 | 在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任務委托部門對檢驗方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1)制定制度,審核檢驗檢測報告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已經取得資質認定; (2)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標準、方法和項目參數等依據開展檢測工作。隨機抽取檢驗檢測報吿,審核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能力范圍、地址范圍、時間范圍以及授權簽字人簽字范圍出具報告的情況; (3)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注銷、暫停,不得繼續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 |
17 | 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有關要求,檢驗檢測能力得到有效維持。 |
| (1)現有環境、設施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測項目需要; (2)現有儀器設備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測項目需要; (3)現有人員能夠滿足檢驗檢測需要; (4)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各項管理文件制定合理,運行有序,員工對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認同、熟悉并有效運用。 |
18 | 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的要求 |
| (1)報告是否由授權簽字人簽發; (2)報告中是否注明樣品的獲取方式,以及正確的檢驗檢測依據; (3)作廢標準或技術規范等做依據要做出問題說明; (4)報告中的檢驗檢測依據(標準、技術規范、方法或項目參數等)是否在資質認定證書能力附表范圍內; (5)報告和原始記錄中是否存在未按標準或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實施檢驗檢測,并無法說明原因和實際檢驗檢測方法的; (6)報告是否保存規范,完整。相關原始記錄登記表和原始記錄是否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況。原始記錄中是否缺少相關內容; (7)報告和原始記錄,是否存在報告與檢驗檢測結果不一致、檢驗檢測結果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且無法溯源的情況; (8)報告和原始記錄上是否有偽造簽名的嫌疑。報告數據是否存在虛假。 |
19 | 市場監管部門委托抽檢任務的檢測報告上報要求要求 |
| 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合格和不合格的,機構應當分別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和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抽檢任務委托方。 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較高風險問題的,應當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告抽檢任務委托方。 |
20 | 機構對現場過程的控制 |
| (1)報告和原始記錄中涉及的關鍵檢驗檢測設備,是否存在明顯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情況; (2)環境條件是否存在明顯不符合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情況。 |
21 | 遵守法律法規,自覺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
| (1)在環境、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時,不存在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行為; (2)不存在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報告、數據或結果的情況;不存在檢驗檢測結果與原始數據不一致、無法溯源、擅自篡改數據或結果、出具虛假數據或結果的情況;不存在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結果等違法行為; (3)不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件程序修改、生成檢測數據; (4)被資質認定部門責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認真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且不擅自對社會出具數據和結果; (5)不存在在多個檢驗檢測數據中選擇性使用,可能對檢驗檢驗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的行為; (6)不在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上偽造簽名,不存在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情況; (7)不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錯誤; (8)不替換、調換應當被檢驗檢測的對象,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 (9)未按照標準和規范規定的方法實施檢驗檢測,無法說明原因和實際檢驗檢測方法的; (10)其他偽造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果的情形。 |
22 | 參加能力驗證、能力比對或盲樣考核 |
| 制定制度,按要求定期參加能力驗證、能力比對或盲樣考核。核查本機構參加能力驗證、能力比對或盲樣考核的情況、結果及不滿意結果的整改情況。 |
23 | 履行信息公示、狀況報告、規范合同簽訂等義務情況 |
| (1)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公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2)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3)是否規范簽訂檢驗檢測服務合同; (4)是否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合同義務; (5)屬于事業單位法人且面向社會接受委托的,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許可范圍內能夠提供的檢驗檢測項目,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
附件2
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
準備材料清單
1.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
2.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原市質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件(最近一個評審周期內)
3.實驗室認可證書(適用時)
4.其他資質認定證書
5.質量手冊、體系文件
6.2020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檢查自查表
7.檢驗檢測報告臺賬
8.樣品臺賬
9.儀器設備管理檔案
10.環境監測記錄(適用時)
11.標準物質、化學試劑等耗材使用記錄
12.能力驗證參加記錄
13.檢驗檢測服務合同
14.參加國家或地方政府抽查業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