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新優(yōu)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并完善先進標準評價體系,確保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qū)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qū)質量條例》的規(guī)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管理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新優(yōu)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并完善先進標準評價體系,確保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qū)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qū)質量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價機構對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yè)所制定的企業(yè)標準、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制定的團體標準進行先進性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性,是指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的主要指標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填補國內、國際空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是指評價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進行先進性評價的活動。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為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二章 從事先進性評價的條件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委托評價機構開展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提供政府采購服務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深圳市登記或依法成立;
(二)具有符合評價工作要求的組織架構、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十名以上專職標準化高級工程師;
(四)具有標準化研究、標準審查的能力和經驗,參與過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
(五)具有開展標準評價所必需的國外和國內標準數據資源;
(六)其他與企業(yè)產品和服務先進性評價所必須的技術條件。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名單由市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程序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評價機構建立、完善深圳標準產品和服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對外發(fā)布,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類別可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
第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目錄制定評價細則,細則應當包含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標確定程序、主要指標先進值、先進性判定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序。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評價細則進行評審。
評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評價細則開展評價活動。
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有相關深圳市地方標準的,評價機構直接采用該地方標準作為評價細則;企業(yè)采用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相關深圳市地方標準作為執(zhí)行標準的,自動通過先進性評價。
第十條 目錄對應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qū)完成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yè)或團體可自愿在標準平臺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價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活動,形成先進性評價結論,并告知申請人。評價機構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和實施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程序,確保對評價數據和評價過程中所獲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 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出具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并作為申請深圳標準認證的依據。
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由評價機構在標準平臺深圳標準專區(qū)(以下簡稱深圳標準專區(qū))公開。
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公開的標準的信息變更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由市主管部門處理;
(二)先進性評價的復審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公開信息。
在深圳標準專區(qū)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yè)、團體名稱發(fā)生變更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廢止以舊名稱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十六條 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企業(yè)標準首次申請深圳標準認證未通過的,企業(yè)可在6個月內再次申請深圳標準認證,仍未通過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相關公開信息。
團體標準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一年內無企業(yè)采用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評的申請;申請人對復評結論仍有異議的,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專家評價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應當完整記錄評價過程,評價資料歸檔留存并錄入標準平臺,保證評價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九條 評價報告有效期為三年,企業(yè)或團體應當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申請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重新出具評價報告。
復審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企業(yè)、團體應當建立有效的標準跟蹤機制,主要指標先進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并重新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標準跟蹤機制,主要指標先進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評價細則,并對原申請標準進行復審。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評價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本年度工作情況總結、評價過程、完成的評價業(yè)績、機構人員配置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價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評價結果和評價活動進行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為強化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新優(yōu)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并完善先進標準評價體系,確保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qū)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qū)質量條例》的規(guī)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管理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新優(yōu)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并完善先進標準評價體系,確保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qū)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圳經濟特區(qū)質量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價機構對在深圳市注冊的企業(yè)所制定的企業(yè)標準、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制定的團體標準進行先進性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性,是指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的主要指標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填補國內、國際空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是指評價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進行先進性評價的活動。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為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二章 從事先進性評價的條件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委托評價機構開展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工作。提供政府采購服務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深圳市登記或依法成立;
(二)具有符合評價工作要求的組織架構、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十名以上專職標準化高級工程師;
(四)具有標準化研究、標準審查的能力和經驗,參與過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
(五)具有開展標準評價所必需的國外和國內標準數據資源;
(六)其他與企業(yè)產品和服務先進性評價所必須的技術條件。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名單由市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程序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評價機構建立、完善深圳標準產品和服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對外發(fā)布,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類別可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
第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目錄制定評價細則,細則應當包含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標確定程序、主要指標先進值、先進性判定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序。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評價細則進行評審。
評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評價細則開展評價活動。
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有相關深圳市地方標準的,評價機構直接采用該地方標準作為評價細則;企業(yè)采用目錄覆蓋的產品和服務相關深圳市地方標準作為執(zhí)行標準的,自動通過先進性評價。
第十條 目錄對應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qū)完成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yè)或團體可自愿在標準平臺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價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活動,形成先進性評價結論,并告知申請人。評價機構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和實施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程序,確保對評價數據和評價過程中所獲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 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出具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并作為申請深圳標準認證的依據。
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由評價機構在標準平臺深圳標準專區(qū)(以下簡稱深圳標準專區(qū))公開。
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公開的標準的信息變更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由市主管部門處理;
(二)先進性評價的復審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公開信息。
在深圳標準專區(qū)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yè)、團體名稱發(fā)生變更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廢止以舊名稱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十六條 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的企業(yè)標準首次申請深圳標準認證未通過的,企業(yè)可在6個月內再次申請深圳標準認證,仍未通過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相關公開信息。
團體標準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一年內無企業(yè)采用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圳標準專區(qū)刪除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評的申請;申請人對復評結論仍有異議的,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專家評價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應當完整記錄評價過程,評價資料歸檔留存并錄入標準平臺,保證評價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九條 評價報告有效期為三年,企業(yè)或團體應當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申請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重新出具評價報告。
復審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企業(yè)、團體應當建立有效的標準跟蹤機制,主要指標先進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并重新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標準跟蹤機制,主要指標先進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評價細則,并對原申請標準進行復審。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評價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本年度工作情況總結、評價過程、完成的評價業(yè)績、機構人員配置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價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評價結果和評價活動進行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