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汕頭市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決定》已由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4月28日通過,2020年6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
《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汕頭市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決定
(2020年4月28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兩項地方性法規:
一、《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12月30日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二、《汕頭市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01年5月23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0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自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
《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汕頭市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決定
(2020年4月28日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兩項地方性法規:
一、《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12月30日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二、《汕頭市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01年5月23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0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自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