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的要求,保證我市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扎實有序推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
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8號)要求,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有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圍和重點
(一)清理范圍:本市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屬于規章、規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 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點: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包括但不限于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準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地商品和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等。
3.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違法違規在生產要素使用、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監管執法中,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等。
4.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制、組織、引導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體和程序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對現行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清理工作。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具體如下:
(一)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提出清理意見,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見附件1)報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報送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修改或廢止。
(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提出清理意見,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見附件2)報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提請市政府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修改或廢除。
(三)市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四)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
(五)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區政府及所屬部門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可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市、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清理工作,督促清理工作有序推進。
三、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推進:
(一)自查梳理階段:2020年3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范圍和重點,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二)審核排查階段:2020年4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自查清理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審核排查,對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斷是否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或者廢止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研究,形成初步處理結論。在此期間,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將采取靈活方式組織開展培訓。
(三)公開清理結果階段:2020年5月底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出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并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其中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等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該政策措施予以廢止;部分內容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有關內容予以修改,確保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應廢盡廢、應改盡改;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竟爭,并明確實施期限。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以及符合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等內容,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總結匯報階段:2020年6月10日之前,本市市級政府所屬部門及各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對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就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廢除和調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書面報告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附件3),向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報送。2020年6月底前,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匯總本市清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公平競爭審查部際聯席會議。
四、清理要求
各區政府、各部門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按照清理重點和要求,明確清理時限,倒排時間表,有序開展清理工作。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推進清理工作中,要按照要求公開政策措施清理相關情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效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嚴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要加強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向社會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附件:1.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
2.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
3.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附件1
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
填表說明:
1. “清理意見”一欄,請根據情況分別勾選:“保留”“保留(適用例外規定)”“修改”“廢止”。其中,“保留(適用例外規定)”是指文件內容違反清理范圍和重點,但適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的例外規定,需在“主要理由及依據”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2. 每一項政府規章填寫一張清理意見表,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此表交換至市市場監管局(交換號380,請注明:公平競爭處收)。
3. 本表格電子版請同時發送至郵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2
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
填表單位(印章) 2020年 月 日
聯系人: 座機: 手機:
填表說明:
1.“清理意見”一欄,請根據情況分別填寫:“保留”“保留(適用例外規定)”“修改”“廢止”。其中,“保留(適用例外規定)”是指文件內容違反清理范圍和重點,但適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例外規定,需在“理由或依據”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2.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此表交換至市市場監管局(交換號380,請注明:公平競爭處收)。
3. 本表格電子版請同時發送至郵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3
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聯系人: 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類別”欄應選填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見”欄應填報廢止、修訂或因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例外規定繼續保留。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的,應列明具體條款內容及修訂方案。
3.“清理理由”欄應填報具體屬于四個方面清理重點的何種情形。因符合例外規定繼續保留的,應詳細說明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理由和實施期限。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的要求,保證我市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工作扎實有序推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
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8號)要求,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有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圍和重點
(一)清理范圍:本市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屬于規章、規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 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點: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包括但不限于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準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地商品和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者補貼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等。
3.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歧視性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違法違規在生產要素使用、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在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監管執法中,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等。
4.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制、組織、引導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體和程序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對現行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清理工作。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具體如下:
(一)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提出清理意見,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見附件1)報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報送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修改或廢止。
(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提出清理意見,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見附件2)報送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提請市政府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修改或廢除。
(三)市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四)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
(五)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區政府及所屬部門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可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市、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清理工作,督促清理工作有序推進。
三、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推進:
(一)自查梳理階段:2020年3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范圍和重點,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二)審核排查階段:2020年4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自查清理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審核排查,對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斷是否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或者廢止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研究,形成初步處理結論。在此期間,北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將采取靈活方式組織開展培訓。
(三)公開清理結果階段:2020年5月底之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出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并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其中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等要求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該政策措施予以廢止;部分內容相抵觸的,要按相關程序對有關內容予以修改,確保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應廢盡廢、應改盡改;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竟爭,并明確實施期限。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以及符合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等內容,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總結匯報階段:2020年6月10日之前,本市市級政府所屬部門及各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對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就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廢除和調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書面報告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附件3),向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報送。2020年6月底前,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匯總本市清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公平競爭審查部際聯席會議。
四、清理要求
各區政府、各部門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按照清理重點和要求,明確清理時限,倒排時間表,有序開展清理工作。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推進清理工作中,要按照要求公開政策措施清理相關情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效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嚴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要加強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向社會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附件:1.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
2.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
3.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附件1
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
政府規章名稱 | |
清理意見 | 保留 □ 保留(適用例外規定) □ 廢止 □ 修改 □ (請在相應空格內打√) |
主要理由及依據 | (可另附頁) |
具體修改內容(修改前) | 具體修改內容(修改后) |
填表單位: (印章) | 主要領導簽字: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填表說明:
1. “清理意見”一欄,請根據情況分別勾選:“保留”“保留(適用例外規定)”“修改”“廢止”。其中,“保留(適用例外規定)”是指文件內容違反清理范圍和重點,但適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的例外規定,需在“主要理由及依據”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2. 每一項政府規章填寫一張清理意見表,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此表交換至市市場監管局(交換號380,請注明:公平競爭處收)。
3. 本表格電子版請同時發送至郵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2
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見表
填表單位(印章) 2020年 月 日
序號 | 文號 | 文件名稱 | 頒布日期 | 清理意見 | 具體修改內容 (可附頁) | 理由或依據 (可附頁)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
2 |
聯系人: 座機: 手機:
填表說明:
1.“清理意見”一欄,請根據情況分別填寫:“保留”“保留(適用例外規定)”“修改”“廢止”。其中,“保留(適用例外規定)”是指文件內容違反清理范圍和重點,但適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例外規定,需在“理由或依據”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2.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此表交換至市市場監管局(交換號380,請注明:公平競爭處收)。
3. 本表格電子版請同時發送至郵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3
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名稱及文號 | 類別 | 清理意見 | 清理理由 |
填表單位: 聯系人: 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類別”欄應選填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見”欄應填報廢止、修訂或因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例外規定繼續保留。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的,應列明具體條款內容及修訂方案。
3.“清理理由”欄應填報具體屬于四個方面清理重點的何種情形。因符合例外規定繼續保留的,應詳細說明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理由和實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