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和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2021年全區中心工作,助力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的規定,重點安排政府治理、誠信建設、生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當年完成項目(11件)
(一)為規范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自治區司法廳起草,2021年5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二)為適應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治區司法廳起草,2021年5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三)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2021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四)為規范船閘運行管理,保障船閘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2021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五)為加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自治區公安廳起草,2021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六)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就業創業,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2021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七)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起草,2021年8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八)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起草,2021年9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九)為規范管理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自治區公安廳起草,2021年9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十)為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草案)》。(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2021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十一)為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規范績效考核工作,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績效管理條例(草案)》。(自治區黨委編辦〔績效辦〕起草,2021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根據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以及國家、自治區清理有關法規規章要求,適時對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二、預備項目(24件)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經濟發展促進條例》。(自治區海洋局起草)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起草)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促進條例》。(自治區糖業發展辦起草)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條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起草)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自治區民政廳起草)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自治區民宗委起草)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條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健身條例》。(自治區體育局起草)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環境安全條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起草)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自治區安全廳起草)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修訂)。(自治區林業局起草)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修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
(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起草)
(十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廣西紅十字會起草)
(十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修訂)。(廣西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訂)。(自治區人防邊海防辦起草)
(十九)《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修訂)。(自治區調處辦起草)
(二十)《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修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修訂)。(北海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辦法》。(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二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自治區殘聯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嚴格執行立法工作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制度、重大問題黨組(黨委)討論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由自治區黨委或者本單位黨組(黨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向自治區黨委或者本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
(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立法引領作用,提高立法質量。起草單位要加強對立法項目的評估論證,充分考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潛在風險,報送制定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前評估報告,報送修改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后評估報告;對立法涉及重大事項有可能產生立法風險的,起草單位報送當年完成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風險點預判評估及風險防控措施報告,報送預備項目調研報告需附立法風險總體評估報告。在立法過程中,科學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積極開展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接地氣、聚民智的作用,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立法形式。嚴格依法立法,確保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
(三)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起草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加強溝通協調,集中精力高質高效完成立法工作計劃。
精心組織立法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時上報送審稿、立法評估報告等材料,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送審稿涉及其他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他單位關系緊密的,應當充分協商有關單位,涉及單位職責分工、財政支持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同意。
加強溝通協商。對于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起草單位應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妥善處理分歧。起草單位報送送審稿時,應向自治區司法廳如實說明征求意見、協調分歧等情況。自治區司法廳應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送審稿存在《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退件情形的,自治區司法廳應按照規定將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重新研究。
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起草單位要成立起草工作專班,明確一名領導負責,配齊配強立法工作人員,落實立法工作經費,在本計劃下達后30日內,將立法工作方案報送自治區司法廳。起草單位應按要求將當年完成項目送審稿及相關資料報送自治區司法廳并配合做好審查修改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預備項目調研,將調研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自治區司法廳并配合做好評審工作。預備項目完成調研且通過評審的,優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當年未完成調研以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修訂需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由相關單位提出調整意見,與自治區司法廳溝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和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2021年全區中心工作,助力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的規定,重點安排政府治理、誠信建設、生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當年完成項目(11件)
(一)為規范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修訂草案)》。(自治區司法廳起草,2021年5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二)為適應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自治區司法廳起草,2021年5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三)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2021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四)為規范船閘運行管理,保障船閘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2021年6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五)為加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自治區公安廳起草,2021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六)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就業創業,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2021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七)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草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起草,2021年8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八)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起草,2021年9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九)為規范管理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自治區公安廳起草,2021年9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十)為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草案)》。(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2021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十一)為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規范績效考核工作,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績效管理條例(草案)》。(自治區黨委編辦〔績效辦〕起草,2021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
根據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以及國家、自治區清理有關法規規章要求,適時對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行清理,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二、預備項目(24件)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經濟發展促進條例》。(自治區海洋局起草)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起草)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促進條例》。(自治區糖業發展辦起草)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條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起草)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自治區民政廳起草)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自治區民宗委起草)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條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全民健身條例》。(自治區體育局起草)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環境安全條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起草)
(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自治區安全廳起草)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修訂)。(自治區林業局起草)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修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起草)
(十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起草)
(十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廣西紅十字會起草)
(十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修訂)。(廣西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訂)。(自治區人防邊海防辦起草)
(十九)《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修訂)。(自治區調處辦起草)
(二十)《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修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修訂)。(北海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辦法》。(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二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自治區殘聯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嚴格執行立法工作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制度、重大問題黨組(黨委)討論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由自治區黨委或者本單位黨組(黨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向自治區黨委或者本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
(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立法引領作用,提高立法質量。起草單位要加強對立法項目的評估論證,充分考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潛在風險,報送制定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前評估報告,報送修改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后評估報告;對立法涉及重大事項有可能產生立法風險的,起草單位報送當年完成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風險點預判評估及風險防控措施報告,報送預備項目調研報告需附立法風險總體評估報告。在立法過程中,科學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積極開展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接地氣、聚民智的作用,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立法形式。嚴格依法立法,確保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
(三)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起草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加強溝通協調,集中精力高質高效完成立法工作計劃。
精心組織立法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時上報送審稿、立法評估報告等材料,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送審稿涉及其他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他單位關系緊密的,應當充分協商有關單位,涉及單位職責分工、財政支持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同意。
加強溝通協商。對于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起草單位應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妥善處理分歧。起草單位報送送審稿時,應向自治區司法廳如實說明征求意見、協調分歧等情況。自治區司法廳應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送審稿存在《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退件情形的,自治區司法廳應按照規定將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重新研究。
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起草單位要成立起草工作專班,明確一名領導負責,配齊配強立法工作人員,落實立法工作經費,在本計劃下達后30日內,將立法工作方案報送自治區司法廳。起草單位應按要求將當年完成項目送審稿及相關資料報送自治區司法廳并配合做好審查修改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預備項目調研,將調研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自治區司法廳并配合做好評審工作。預備項目完成調研且通過評審的,優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當年未完成調研以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修訂需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由相關單位提出調整意見,與自治區司法廳溝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