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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2014)的通知(深市監規〔2014〕3號)

   2014-05-23 31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我局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2014)依照《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實施
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我局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2014)依照《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作了修訂,現予印發,原執行的《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標準化工作規范
 
  為加強我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管理,明確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市局、分局和監管所職責分工
 
  (一)市局負責對全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業務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市一級的許可信息公告、通報。
 
  (二)分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流通許可申請并作出許可決定;對兼營現制現售的綜合性商場超市進行現場核查;對本轄區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信息通報;對食品流通許可的檔案歸檔、管理和移送。
 
  (三)監管所受分局委派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其中寶安、龍崗分局轄區內的監管所受分局委托受理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申辦的個體戶除外)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龍華分局各監管所受分局委托受理本轄區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
 
  二、食品流通許可業務流程、辦理時限及人員
 
  (一)流程和時限。
 
  各單位應自受理申請人許可申請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業務流程和辦理時限如下:
 
  1.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受理及材料審查(1個工作日)—補正—現場核查(9個工作日)—審批(8個工作日)—發放。現場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應在10個工作日完成,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批時限。
 
  2.無需現場核查的:受理及資料審查(1個工作日)—補正—審批(8個工作日)—發放。
 
  3.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人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補正之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重新計算許可時限。
 
  4.在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提出撤回許可申請的,經審批,終止許可業務流程。
 
  5.申請許可證注銷、補證的,實行即來即辦(1個工作日)。
 
  上述流程前一環節超過規定時限的,后續環節時限相應減少,發放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各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縮短許可整體時間,提高許可審批效能。
 
  (二)辦理人員。
 
  (1)受理及材料審查由窗口工作人員承擔,同時窗口人員還應按照業務規范進行任務分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補正。注銷、補證的,由窗口人員審查材料后直接核發《準予/不予注銷通知書》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2)現場核查和整改由各單位具有《食品許可審查員證》的審查人員承擔,負責組織現場并制作核查文書,形成現場核查結論,明確告知被核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按業務規范組織整改。
 
  (3)審批由科所處長承擔,根據受理意見、核查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核查人員與審批人員應由不同的執法人員擔任。
 
  (4)打印和發放原則上由窗口工作人員承擔,也可指定專門人員負責。
 
  三、各環節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途徑。
 
  (1)各業務窗口現場辦理。
 
  (2)網上預申請。新辦、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可以通過我局門戶網站進行網上預申請。申請完成后憑獲得的預受理單到窗口遞交文件,完成申請。
 
  2.受理和材料審查。
 
  受理人員負責對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應發放補正告知書,補正時間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逾期不通知補正材料的,《收到材料憑據》視為受理。
 
  (4)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要求退回申請材料的,可保留復印件后退回。
 
  (5)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接收材料并將相關信息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系統(以下簡稱許可系統),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交申請人或其委托人核對申請信息后確認無誤后簽字。
 
  (6)注銷、補證的,由窗口人員核對材料受理后直接核發《準予/不予注銷決定通知書》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3.任務分派。
 
  受理人員受理時應按下述原則同時進行任務分派:
 
  (1)新辦、變更、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經營品種僅為預包裝食品的(不含復熱、不含兼營現制現售)、變更延續不擴大經營項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受理后直接進入審批環節。
 
  (2)其他經營項目新辦、變更、延續需進行現場核查。受理人員在受理同時通過許可系統分派任務到現場核查單位。申請人遞交的一式兩份經營場所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設備工具清單,由窗口人員核對蓋核對無誤章后,1份歸檔、1份交申請人帶回經營場所放置,供現場核查人員對照。
 
  (3)申請地址與原許可證辦理地址重址的,應在受理意見欄注明重址信息,要求現場核查時對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涉嫌被許可人查無下落的,在受理時啟動撤銷許可證工作流程。
 
  (二)現場核查。
 
  1.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各監管所(科)安排2名以上審查人員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并在9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企業整改后的復查。
 
  2.《現場核查表》作為市場監管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的依據,現場核查完成后由市場監管人員現場填寫,并由雙方簽字,錄入許可系統。符合申辦條件的,填寫1份《現場核查表》帶回歸檔。不符合申辦條件的,填寫兩份《現場核查表》,1份交申請人告知其不符合情況,另1份帶回歸檔。圖紙和設備清單如有修改,應將修改后的圖紙由申請人簽名后一并歸檔。
 
  3.核查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在業務系統中操作,將核查結論遞交審批環節處理。
 
  (三)整改。
 
  現場核查中發現申請人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但可在10個工作日內經過整改達到許可條件的,應要求申請人進行整改。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1.要求整改。
 
  現場核查人員應現場向申請人提出整改意見,填寫一式兩份《現場核查表》,并在核查意見欄中注明整改到期的年月日,1份留申請人,1份帶回歸檔。核查人員應同時將空白的《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整改復核申請》提供給申請人。核查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業務系統中操作進入整改流程。
 
  2.整改復核。
 
  申請人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向受理窗口遞交《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整改復核申請》,也可經互聯網申請整改復核。現場核查人員在到期前接到受理窗口發來的復核任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作出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結論。復核時再次填寫《現場核查表》,符合條件的填寫1份核查表,不符合的填寫兩份,1份留申請人,1份帶回歸檔;申請人期滿未申請驗收的,視為不符合許可條件。
 
  3.結束整改。
 
  整改開始10個工作日內未接到復核申請的,系統將自動結束整改流程默認為不符合許可條件,交由審批環節作出決定。整改結束后,申請過復核的,《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整改復核申請》、復核的現場核查表均應予歸檔。圖紙和設備清單如有修改,應將修改后的圖紙由申請人簽名后一并歸檔。
 
  (四)審批。
 
  審批人員根據受理意見和核查意見作出審批:
 
  1.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做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簽署意見;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簽署意見。
 
  2.對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材料齊全或經補正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做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經補正程序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簽署意見。
 
  3.審批人員做出決定后,打印出《食品流通許可審查意見表》歸入檔案。
 
  4.審批人員應自受理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材料補正所需時間以及申請人達不到許可條件需要整改的時間除外)作出許可審批決定。18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報請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以許可機關名義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發放許可結果。
 
  1.打證人員根據許可審批決定打印《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食品流通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或其委托人前來領取。
 
  2.發放時收回《收到材料憑據》和《受理通知書》,填寫《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情況登記表》。
 
  3.《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駁回申請通知書》上應加蓋許可機關公章。
 
  (六)撤回申請。
 
  申請人在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許可機關終止辦理許可申請。
 
  1.申請人可向受理窗口或現場核查人員遞交撤回申請書。
 
  2.受理人員收到申請的應盡快轉交審批人員。
 
  3.核查人員收到撤回申請的,應終止核查流程,并在許可系統簽署核查結論,注明收到撤回申請,擬同意。
 
  4.審批人員收到撤回申請后,作出同意撤回決定,打印出《食品流通許可審查意見表》歸檔。
 
  5.撤回申請的,不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申請人要求退回申請材料的,可保留復印件后退回。
 
  四、其他
 
  (一)歸檔。
 
  1.建檔要求。
 
  流通許可原始檔案應按戶立卷,一次業務一卷。各業務環節應在本環節結束后及時送交分局,分局在許可審批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業務檔案應按順序打上頁碼,附上檔案封面,歸案要求參照市局《關于簡化注冊檔案移交程序提高檔案移交工作效率的通知》(深市監信字〔2011〕14號)執行。
 
  不予受理、駁回、撤回申請的檔案,申請人要求取回申請材料的,辦理單位應復印申請材料歸檔,復印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確認與原件無誤,原件退回申請人。
 
  吊銷、注銷、撤銷等需要收回原許可證件的,因故無法收回,應收取申請人或相關人員書面說明情況歸檔。
 
  檔案封面材料信息中的“內部審核表”包括《受理通知書》《審查意見表》《現場核查表》等內部文書。
 
  2.檔案保管及期限。
 
  所有許可檔案均應移交信息中心裝訂,永久保存。監管所的檔案交由分局,由分局統一移送,并做好交接。
 
  (二)許可信息發布及通報。
 
  市局、分局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情況通報機制。
 
  市、區兩級食品流通許可業務主管機構應當把核發、撤銷、注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情況,按照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食品安全監管、企業監管部門以及同級人民政府。
 
  企業監管機構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屆滿。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應及時通知《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機構,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許可證注銷、吊銷手續,并將注銷、吊銷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三)許可證及文書的印制。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由市局統一組織印制。《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等相關文書由市局制定樣式,各分局分別組織印制。
 
  五、食品流通許可業務各環節操作要點
 
  (一)流通許可業務材料審查要點見附件1,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食品流通許可無關的材料。
 
  (二)流通許可業務現場核查要點見附件2,核查表可在業務系統中下載打印,現場填寫后錄入系統。
 
  (三)流通許可歸檔材料清單見附件3。
 
  六、實施日期
 
  本規范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附件:1.食品流通許可書面材料審查標準(略)
 
  2.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標準(略)
 
  3.流通許可歸檔材料清單(略)
 
  4.流通許可撤銷流程及文書樣式(略)
 
  以上附件的具體文本請鏈接:http://www.szscjg.gov.cn查詢。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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