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8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明確工作責任,規范操作流程,確保臨時儲存食糖數量準確、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切實發揮穩定食糖市場功能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儲存食糖,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保障食糖市場價格穩定運行而臨時儲存的食糖。國家工業臨時儲存食糖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食糖臨時儲存采取自治區財政貼息、銀行給予貸款支持、制糖企業承擔儲存任務并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食糖臨時儲存管理、監督、承儲等活動的相關單位和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決定食糖臨時儲存的啟動、數量、貼息額度等重大事項,審批食糖臨時儲存方案。
第六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食糖臨時儲存相關事宜,制訂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具體負責食糖臨時儲存的組織工作,指導各市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審核確定臨時儲存實際儲存量,據實提出貼息申請。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食糖臨時儲存貸款貼息資金。
第八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指導相關銀行積極配合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信貸工作。
第九條 各相關市糖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轄區內申請食糖臨時儲存的制糖企業資質及申報材料審核,以及開展儲存現場的核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和臨時儲存的食糖賬實相符。
第十條 各承儲企業是臨時儲存食糖管理的主體,負責臨時儲存食糖在庫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并嚴格執行食糖臨時儲存計劃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臨時儲存食糖的監測信息及業務開展情況和有關報告,在規定保管期限內確保臨時儲存食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三章 食糖臨時儲存的實施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食糖臨時儲存工作:
(一)當廣西食糖市場價格比全區制糖企業平均成本低15%并持續30天以上。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臨時儲存的。
第十二條 達到食糖臨時儲存條件后,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制訂食糖臨時儲存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方案應包括臨時儲存食糖數量、時間、貼息計算及金額、承儲企業及指標等。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及承儲指標以企業的榨季食糖產量為依據,綜合考慮企業規模、硬件設施、儲存條件、管理水平、商業信譽、社會責任及貢獻等方面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食糖臨時儲存指標分配過程中,如果企業申請的儲存數量超過計劃指標的,按照計劃指標執行;如果企業申請的儲存數量少于計劃指標的,按照企業申報的數量執行。
第十五條 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單位制訂臨時儲存食糖的分市縣、分庫點計劃安排,明確臨時儲存期限及相關管理規則,并下達有關市縣及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六條 臨時儲存的食糖為符合國家標準GB/T317—2018一級及以上白砂糖,且為我區制糖企業以糖料蔗為原料生產的白砂糖,不包括外省(區、市)的食糖和進口加工的食糖。
第十七條 入庫前,制糖企業應將要臨時儲存的食糖符合國家標準GB/T317—2018一級及以上白砂糖的質量證明,報送市縣糖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承擔臨時儲存食糖的制糖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西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全資、控股或租賃的儲存庫,儲存庫應符合商務部發布實施的中央儲備糖儲存庫資質條件標準;租賃儲存庫的,租賃合同到期日應在儲存任務存儲期滿1個月以后。
(三)能夠確保臨時儲存食糖的安全和承擔儲存到期后自行處置食糖的盈虧責任。
(四)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臨時儲存食糖入庫數量與儲存計劃差異應控制在儲存計劃的1‰以內。臨時儲存食糖計劃下達后,制糖企業應按時保質保量落實,不得調整、更改、拒絕或拖延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須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批準。
第二十條 在核定的臨時儲存數量指標下達后10個工作日,若企業臨時儲存的食糖庫存數量小于所承擔的儲存數量,或指標下達后,企業不愿意執行臨時儲存計劃數量的,則取消企業享受臨時儲存貼息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因企業申請的數量少于計劃分配指標和被取消資格而騰出的臨時儲存數量指標,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二次分配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四章 食糖臨時儲存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所需資金,由企業自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解決,也可以用自有資金墊付,自治區僅安排貼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臨時儲存食糖在庫管理,將臨時儲存食糖存放在符合儲存條件的倉庫,并將臨時儲存食糖與企業經營食糖分開存放,實行專倉或專垛儲存、專人管護、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臨時儲存食糖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 企業日常管理中發現臨時儲存食糖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臨時儲存食糖在規定存儲期限內出現問題并造成損失的,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臨時儲存月報制度。在儲存期間,儲存企業將當月的《廣西制糖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月報表》,于每月月末報送當地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承儲企業不得動用臨時儲存食糖,不得擅自串換臨時儲存食糖品種,不得虛報臨時儲存食糖數量,不得自行變更臨時儲存食糖地點。
第二十七條 臨時儲存期限內,承儲企業除可以將臨時儲存的食糖用于融資外,不得用于擔保或清償債務。企業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及時報告自治區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為實施市場調控,或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需要動用臨時儲存食糖,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商有關部門和承儲企業,提出動用臨時儲存食糖的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臨時儲存食糖存儲期滿后,由企業自主銷售,自負盈虧。
第三十條 各市要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檢查工作。各市糖業主管部門會同食糖儲存主管部門對本市的承儲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并填寫《廣西制糖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情況核查表》,于每月5日前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核查表作為財政貼息資金撥付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適時對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進行巡查。巡查事項包括:
(一)檢查臨時儲存食糖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承儲企業、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臨時儲存食糖收儲計劃執行和倉儲管理等情況。
(三)察看臨時儲存食糖倉儲管理的監控視頻,調閱有關業務記錄和財務憑證、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政府采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糖臨時儲存巡查工作。第三方機構要詳細察看和記錄巡查情況,并出具巡查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按儲存計劃要求完成承擔儲存任務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三十四條 財政補貼撥付程序。儲存任務到期后1個月內,企業按照申請貼息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初審。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將初審相關情況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復審,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審核匯總后,出具核實確認意見送自治區財政廳審定貼息金額后,由自治區財政廳將貼息專項資金核撥相關市縣財政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各承儲企業賬戶。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商自治區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撥其財政貼息或取消承儲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廣西制糖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月報表.docx
2.廣西制糖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情況核查表.docx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8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食糖臨時儲存管理,明確工作責任,規范操作流程,確保臨時儲存食糖數量準確、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切實發揮穩定食糖市場功能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儲存食糖,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了保障食糖市場價格穩定運行而臨時儲存的食糖。國家工業臨時儲存食糖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食糖臨時儲存采取自治區財政貼息、銀行給予貸款支持、制糖企業承擔儲存任務并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食糖臨時儲存管理、監督、承儲等活動的相關單位和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決定食糖臨時儲存的啟動、數量、貼息額度等重大事項,審批食糖臨時儲存方案。
第六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食糖臨時儲存相關事宜,制訂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具體負責食糖臨時儲存的組織工作,指導各市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審核確定臨時儲存實際儲存量,據實提出貼息申請。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籌集食糖臨時儲存貸款貼息資金。
第八條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指導相關銀行積極配合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信貸工作。
第九條 各相關市糖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轄區內申請食糖臨時儲存的制糖企業資質及申報材料審核,以及開展儲存現場的核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和臨時儲存的食糖賬實相符。
第十條 各承儲企業是臨時儲存食糖管理的主體,負責臨時儲存食糖在庫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并嚴格執行食糖臨時儲存計劃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臨時儲存食糖的監測信息及業務開展情況和有關報告,在規定保管期限內確保臨時儲存食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三章 食糖臨時儲存的實施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食糖臨時儲存工作:
(一)當廣西食糖市場價格比全區制糖企業平均成本低15%并持續30天以上。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臨時儲存的。
第十二條 達到食糖臨時儲存條件后,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研究制訂食糖臨時儲存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方案應包括臨時儲存食糖數量、時間、貼息計算及金額、承儲企業及指標等。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及承儲指標以企業的榨季食糖產量為依據,綜合考慮企業規模、硬件設施、儲存條件、管理水平、商業信譽、社會責任及貢獻等方面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食糖臨時儲存指標分配過程中,如果企業申請的儲存數量超過計劃指標的,按照計劃指標執行;如果企業申請的儲存數量少于計劃指標的,按照企業申報的數量執行。
第十五條 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單位制訂臨時儲存食糖的分市縣、分庫點計劃安排,明確臨時儲存期限及相關管理規則,并下達有關市縣及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六條 臨時儲存的食糖為符合國家標準GB/T317—2018一級及以上白砂糖,且為我區制糖企業以糖料蔗為原料生產的白砂糖,不包括外省(區、市)的食糖和進口加工的食糖。
第十七條 入庫前,制糖企業應將要臨時儲存的食糖符合國家標準GB/T317—2018一級及以上白砂糖的質量證明,報送市縣糖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承擔臨時儲存食糖的制糖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西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全資、控股或租賃的儲存庫,儲存庫應符合商務部發布實施的中央儲備糖儲存庫資質條件標準;租賃儲存庫的,租賃合同到期日應在儲存任務存儲期滿1個月以后。
(三)能夠確保臨時儲存食糖的安全和承擔儲存到期后自行處置食糖的盈虧責任。
(四)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臨時儲存食糖入庫數量與儲存計劃差異應控制在儲存計劃的1‰以內。臨時儲存食糖計劃下達后,制糖企業應按時保質保量落實,不得調整、更改、拒絕或拖延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須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批準。
第二十條 在核定的臨時儲存數量指標下達后10個工作日,若企業臨時儲存的食糖庫存數量小于所承擔的儲存數量,或指標下達后,企業不愿意執行臨時儲存計劃數量的,則取消企業享受臨時儲存貼息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因企業申請的數量少于計劃分配指標和被取消資格而騰出的臨時儲存數量指標,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二次分配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四章 食糖臨時儲存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所需資金,由企業自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解決,也可以用自有資金墊付,自治區僅安排貼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臨時儲存食糖在庫管理,將臨時儲存食糖存放在符合儲存條件的倉庫,并將臨時儲存食糖與企業經營食糖分開存放,實行專倉或專垛儲存、專人管護、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臨時儲存食糖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 企業日常管理中發現臨時儲存食糖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臨時儲存食糖在規定存儲期限內出現問題并造成損失的,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臨時儲存月報制度。在儲存期間,儲存企業將當月的《廣西制糖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月報表》,于每月月末報送當地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承儲企業不得動用臨時儲存食糖,不得擅自串換臨時儲存食糖品種,不得虛報臨時儲存食糖數量,不得自行變更臨時儲存食糖地點。
第二十七條 臨時儲存期限內,承儲企業除可以將臨時儲存的食糖用于融資外,不得用于擔保或清償債務。企業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縣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及時報告自治區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為實施市場調控,或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需要動用臨時儲存食糖,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商有關部門和承儲企業,提出動用臨時儲存食糖的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臨時儲存食糖存儲期滿后,由企業自主銷售,自負盈虧。
第三十條 各市要開展食糖臨時儲存的檢查工作。各市糖業主管部門會同食糖儲存主管部門對本市的承儲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并填寫《廣西制糖企業臨時儲存食糖情況核查表》,于每月5日前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核查表作為財政貼息資金撥付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適時對企業食糖臨時儲存情況進行巡查。巡查事項包括:
(一)檢查臨時儲存食糖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承儲企業、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臨時儲存食糖收儲計劃執行和倉儲管理等情況。
(三)察看臨時儲存食糖倉儲管理的監控視頻,調閱有關業務記錄和財務憑證、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政府采購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糖臨時儲存巡查工作。第三方機構要詳細察看和記錄巡查情況,并出具巡查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按儲存計劃要求完成承擔儲存任務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三十四條 財政補貼撥付程序。儲存任務到期后1個月內,企業按照申請貼息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初審。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將初審相關情況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復審,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審核匯總后,出具核實確認意見送自治區財政廳審定貼息金額后,由自治區財政廳將貼息專項資金核撥相關市縣財政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各承儲企業賬戶。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商自治區財政廳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撥其財政貼息或取消承儲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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