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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告(朔政發〔2007〕33號)

   2011-06-22 466
核心提示: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構建安全和諧的食品市場,保障碘鹽消費,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提升人民群眾身體素質,加強碘鹽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食鹽專營辦法》,構建安全和諧的食品市場,保障碘鹽消費,有效防止碘缺乏病,提升人民群眾身體素質,加強碘鹽供應工作,防止工業鹽、非碘鹽、劣質鹽等不合格碘鹽流入食用鹽市場,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厲打擊涉鹽違法活動。特通告如下:
 
  一、朔州市境內的公民,要自覺購買、食用朔州市鹽務局指定準予經營的小包裝碘鹽產品。
 
  二、朔州市境內的飯店、食堂、食品攤點必須購買、使用小包裝碘鹽,并與指定的碘鹽供應單位簽定供需合同。
 
  三、朔州市境內食品加工企業、作坊必須購買使用鹽業經營單位供應的合格碘鹽,并與指定的鹽業經營單位簽定供需合同,向當地鹽務部門提供鹽產品采購計劃和生產產品用鹽技術指標資料。
 
  四、各畜牧養殖戶必須使用合格碘鹽,購買當地經營單位供應的畜牧用鹽。
 
  五、各工業用鹽單位,必須建立鹽產品采購供應、庫存明細賬,鹽產品必須封閉流轉。
 
  六、嚴禁除鹽業經營單位以外任何公民、組織、法人從事鹽產品經銷、分裝、貯存、加工運輸等涉鹽活動。
 
  七、朔州市鹽業公司及各縣區鹽業公司是當地唯一合法的鹽業經營單位。必須保障當地鹽產品的供應工作。加強配送、不得出現斷檔脫銷。
 
  八、朔州市鹽務局及各縣區鹽務站是當地唯一的鹽務管理部門,必須加強鹽務市場監督與管理,查處涉鹽違法活動,依法治鹽,嚴格執法。
 
  九、各級政府及工商、質監、衛生、商務、公安、交警、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一定要關注、支持、協助鹽務部門的工作。嚴厲打擊涉鹽違法活動,對于涉及刑事的涉鹽違法犯罪分子,一定要從重從快,堅決打擊。
 
  十、本通告所指鹽產品為含氯化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各類物質。本通告所指涉鹽活動,為從事鹽產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存儲、使用、轉讓、加工、分裝等活動。
 
  特此通告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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