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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寶山區司法局關于印發《寶山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指引(三)》的通知 (寶市監〔2025〕5號)

   2025-07-08 953
核心提示:現將《寶山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指引(三)》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科室,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管所:

現將《寶山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指引(三)》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寶山區司法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寶山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工作指引(三)

近年來,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索賠行為在市場監管領域日益突出,不斷擠壓行政執法資源,擾亂監管秩序,嚴重損害了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基礎。

為壓縮牟利性職業索賠空間,遏制濫用行政資源影響正常市場秩序,切實保障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持續推進公正文明執法,營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則

(一)堅守底線依法行政

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守牢依法行政底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合理運用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堅持過罰相當,依法實施免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二)倡導誠信協同共治

對于牟利性職業舉報人的惡意投訴、舉報,應當建立信用管理記錄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和規制,對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通過宣傳培訓、約談整改等柔性執法方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指導,督促經營者落實誠信主體責任,教育違規經營企業合規化整改,以守法規范的經營從源頭上減少牟利性投訴舉報。

(三)問題導向分類處置

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寶山實際,強化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嚴重影響營商環境行為的規制和治理,嚴厲查處以牟利為目的濫用行政資源、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從認定標準、處理機制和程序保障三個方面加強對投訴舉報的分類甄別。通過制定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對牟利性職業索賠進行數據篩選,高效及時處置正常消費者的投訴舉報,避免“一刀切”損害正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吹哨人”、內部舉報人和公益性舉報行為。

二、工作目標

圍繞“守住底線、防范風險、支持發展”的總體思路,堅持包容審慎執法,在嚴厲打擊民生領域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堅持寬嚴相濟,既要保障企業輕微違法行為的容錯空間,也要避免職業舉報濫用執法資源。通過制度化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施行,進一步壓縮牟利性職業索賠的空間,規制職業投訴、舉報行為,指導辦案機構依法正確行使處罰裁量權。以法治的思維和包容的理念,發揮執法辦案在促進營商環境優化、激發企業活力、推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三、適用情形

(一)不予行政處罰

本指引所稱的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范圍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

(二)減輕行政處罰

本指引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對符合法定減輕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適用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罰種類(包括在罰則規定的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罰則規定并處時不并處、在罰則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等)。

(三)從輕行政處罰

本指引所稱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和較小的處罰幅度(包括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下選擇較低限幅度進行處罰)。

(四)依法予以處罰

對有證據證明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四、工作機制

(一)建立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異常名錄

加強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的甄別,根據其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費需要、是否知假買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否超出合理數量、投訴舉報的數量、申請信息公開數量、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數量等進行綜合判斷,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對符合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標準的投訴舉報人,納入投訴舉報異常名錄。

(二)嚴格牟利性職業投訴舉報的審核把關

根據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名錄,嚴格核實牟利性職業索賠人的身份信息,對拒不提供投訴人身份信息且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對經線索核查,符合不予立案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予以立案調查的,對符合《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的被舉報違法行為,按照應免盡免、當減則減的原則,及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三)匯總相同投訴舉報依法并案處置

加強消保維權大數據匯總分析,完善對集團性牟利性職業舉報的篩選。對同一時間段內,針對同一被舉報人的投訴、舉報進行仔細甄別,對符合合并立案調查的線索,依據法定程序予以并案處理,減少對企業的檢查,進一步優化行政執法資源利用。

(四)探索“認罰從寬”審慎處理機制

當事人自愿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并經行政機關查明認定,自愿接受處罰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認罰從寬”原則,綜合考量從寬處理的幅度。當事人如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相對較大的從輕幅度。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情節的,可在減輕的幅度內給予相對較低幅度的處罰。具有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此外,當事人應當主動向行政機關承諾,及時改正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并下架案涉商品或服務,或者健全完善相關合規管理制度以確保違法行為不再發生等。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管所要高度重視牟利性職業舉報對營商環境的影響和行政資源的妨礙。要加強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壓縮牟利性職業舉報的空間。要充分結合服務型執法監督理念,針對牟利性職業索賠反映集中的領域和違法行為類型,進行梳理和匯總,對共性問題向轄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發布預警提示,整改規范合規經營。

要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免罰和減輕處罰的文件精神,根據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切實適用免罰、減罰清單標準,做到應免盡免、應減盡減。對于違法行為有裁量基準規定的,應當在裁量基準基礎上,結合違法的事實、性質等,適當擇輕處罰;沒有裁量基準規定的,可以綜合違法的事實、性質及當事人認罰和其他法定量罰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適當擇輕處罰。

(二)不斷提高執法效能

要通過“不予立案”“簡案快處”等方式,提高執法效率。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在立案核查階段已經查清違法事實的,可以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對違法行為輕微,違法事實清楚,且當事人認錯并積極整改的,可以適當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有效減少對被舉報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告知當事人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等義務,不得強迫當事人認罰,不得要求當事人作出具體數額的承諾,調查終結報告中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的情形。要加強對當事人的法治教育,可以采用約談、建議、提醒、警示、批評教育等方式,指導、督促當事人依法合規生產經營。

(三)強化源頭教育引導

引導企業主動合規經營,對于企業違法行為屬于本市免罰、首違不罰清單的,督促企業簽訂《合規承諾書》。建立企業整改觀察期制度,加強對“觀察期”內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合規經營水平,降低再次被投訴舉報的風險。鼓勵企業在應對牟利性職業索賠群體時,以法律手段合理應對。

(四)加強宣傳部門聯動

加強宣傳力度,引導全社會對牟利性索賠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等刑事犯罪本質達成共識,共同抵制這種不正風氣。經常性對牟利性職業索賠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匯總研判,對超過法律規定額度索取賠償、補償、獎勵的,以舉報曝光要挾索要賠償金的,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司法機關處置。

本工作指引施行過程中具體事宜,由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工作指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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