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規模養殖場 (小區)規模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試行)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規定,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為推進畜禽規模、高效養殖,促進畜牧業綠色健康發展,現制定本標準,供參照執行。
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500頭及以上;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頭及以上;肉牛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或出欄100頭及以上;蛋雞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00只及以上;肉雞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00只或出欄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按照豬當量折算(折算標準參照相關技術指導意見)。
相關情況說明:
一、農區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標準參照以上標準。
二、在草原牧區放牧條件下飼養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場、專業養殖大戶,不適用此標準;在牧區開展規模養殖的工商企業,設立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參照此標準。
三、自治區根據畜牧業發展實際,適時對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進行調整。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規模養殖場 (小區)規模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試行)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規定,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為推進畜禽規模、高效養殖,促進畜牧業綠色健康發展,現制定本標準,供參照執行。
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500頭及以上;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頭及以上;肉牛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或出欄100頭及以上;蛋雞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00只及以上;肉雞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存欄10000只或出欄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按照豬當量折算(折算標準參照相關技術指導意見)。
相關情況說明:
一、農區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標準參照以上標準。
二、在草原牧區放牧條件下飼養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場、專業養殖大戶,不適用此標準;在牧區開展規模養殖的工商企業,設立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參照此標準。
三、自治區根據畜牧業發展實際,適時對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標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