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畜牧獸醫(農業)局(委)、楊凌示范區農業局,韓城市農業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是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舉措。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 〔2015〕55號)精神,全面落實《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做好我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以下簡稱“兩類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兩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對促進“兩類場所”各項動物衛生制度落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站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的高度,增強做好“兩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加大監管力度,確實履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職責,切實提高我省動物隔離場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水平。
二、依法嚴格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畜牧獸醫局。省畜牧獸醫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經省畜牧獸醫局行政會議研究通過后,省農業廳分管領導審簽,由省農業廳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飼養場、養殖小區內自用的隔離舍和屠宰加工場所內自用的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隔離場內設置的自用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再另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為了規范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按照相關規定,依照法定審查權限、條件、程序和時限要求,制定了《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發證指南》(見附件1),提出了《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專家庫名單》(見附件2),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由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組負責實施,現場審查組成員從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人(單數)組成。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省畜牧獸醫局指定。各地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對提出申請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防疫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全面強化動物隔離場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防疫條件日常監管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 〔2015〕55號)精神,各市、縣(市、區)政府對當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條件巡查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要強化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每月巡查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全面落實動物衛生監督“痕跡化”管理要求。對檢查中發現已投入使用而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以及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但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給予警告,同時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問題,要逐項逐條列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后跟蹤核查工作,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依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附件:
1.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發證指南
2.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專家庫名單
陜西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是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舉措。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 〔2015〕55號)精神,全面落實《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做好我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以下簡稱“兩類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兩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對促進“兩類場所”各項動物衛生制度落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站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的高度,增強做好“兩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加大監管力度,確實履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職責,切實提高我省動物隔離場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管工作水平。
二、依法嚴格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畜牧獸醫局。省畜牧獸醫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經省畜牧獸醫局行政會議研究通過后,省農業廳分管領導審簽,由省農業廳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飼養場、養殖小區內自用的隔離舍和屠宰加工場所內自用的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隔離場內設置的自用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再另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為了規范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按照相關規定,依照法定審查權限、條件、程序和時限要求,制定了《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發證指南》(見附件1),提出了《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專家庫名單》(見附件2),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由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組負責實施,現場審查組成員從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人(單數)組成。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省畜牧獸醫局指定。各地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對提出申請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防疫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全面強化動物隔離場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防疫條件日常監管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 〔2015〕55號)精神,各市、縣(市、區)政府對當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條件巡查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要強化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每月巡查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全面落實動物衛生監督“痕跡化”管理要求。對檢查中發現已投入使用而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以及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但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的,給予警告,同時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問題,要逐項逐條列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后跟蹤核查工作,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使用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依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發證指南
2.陜西省動物隔離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現場審查專家庫名單
陜西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