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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市監規〔2020〕6號)

   2020-12-31 917
核心提示:各有關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
各有關食品安全承檢機構:
 
    《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承檢機構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承擔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承檢機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守法、真實保密、客觀獨立、科學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四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并持續保持與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遵守委托合同的約定,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和抽樣檢驗人員配備,并明確規定崗位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
 
    第六條 承檢機構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樣品管理、培訓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實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相關法律法規、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應用等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定期開展培訓和考核,培訓考核工作應當做好記錄。
 
    第八條 承檢機構不得將抽樣檢驗任務轉包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擅自進行分包。
 
    第九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編造、篡改檢驗數據或調換樣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十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在履行合同期間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主動向省局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并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經濟等利益關系的;
 
    (四)其他應當主動報告的。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當參加省局組織開展的留樣復核檢驗等工作,配合做好現場檢查、數據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絕、阻撓或逃避。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由省局機關有關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專業人員組成考核工作組,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承檢機構完成任務的進度、數量、質量以及履行合同等情況進行動態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數據錄入等抽樣檢驗數據信息進行檢查;
 
    (二)對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的抽樣檢驗數據信息的申請退回和修改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留存的備份樣品進行復核檢驗;
 
    (四)對承檢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上報送的抽樣檢驗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抽查,記錄并統計各承檢機構問題數據信息數量。對抽樣檢驗數據信息的申請退回和修改情況進行檢查,記錄并統計各承檢機構退修數量。
 
    第十五條 在履行合同期內視情組織留樣復核檢驗,每家承檢機構抽取不少于3批次食品抽檢備份樣品,按照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使用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核檢驗。
 
    留樣復核檢驗結論分為通過或不通過。承檢機構對留樣復核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結論之日起7日內申請加測。加測樣品應從同一食品大類的樣品中抽取,加測數量不得少于3批次。
 
    第十六條 組織對承檢機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實施情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及項目合同書承諾條件保持情況,實驗室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査釆取抽查原始記錄、查閱文件資料、現場問詢、現場實驗操作檢查等方式,并可復制原始記錄、檢驗報告、電子數據等進行現場取證。
 
    現場檢查結論分為通過或不通過。
 
    抽樣檢驗數據信息問題較多、承擔嬰幼兒配方食品抽樣檢驗任務、不合格樣品檢出率異常、被投訴或舉報以及留樣復核檢驗數據異常的為重點檢查承檢機構。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當年考核結果可作為承擔省局下一年度抽樣檢驗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問題處理
 
    第十八條 在考核中發現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承檢機構資質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九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樣檢驗費用,終身不再委托其承擔省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由資質主管部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偽造、編造或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三)調換樣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四)其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不誠信的情形。
 
    第二十條 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樣檢驗費用,五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省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三)利用抽檢監測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謊報、瞞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抽樣檢驗工作出現重大差錯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約談承檢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一)未通過現場檢查的或留樣復核檢驗結論為不通過的;
 
    (二)將抽樣檢驗任務轉包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擅自進行分包的;
 
    (三)在實際抽樣過程中,承檢機構未按自擬的工作方案進行買樣與抽樣的,且未提前報備采購人,導致抽樣布點、覆蓋率等未達到要求的;
 
    (四)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送檢驗結論等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因承檢機構工作失誤造成抽樣單、備份樣品、檢驗結論、抽檢監測結果或所提交的各類材料報表錯誤的;
 
    (六)未按照相關法規及合同要求對樣品進行抽樣、運輸、儲存或因無法提供樣品運輸、流轉過程等相關記錄,對檢驗結果的客觀性造成影響的;
 
    (七)超出資質認定批準范圍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
 
    (九)未主動報告或申請回避,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
 
    (十)其它未按照省局有關規定實施抽樣檢驗,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通過現場檢查,但存在問題的;
 
    (二)通過留樣復核檢驗,但存在問題的;
 
    (三)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報送的抽樣檢驗數據錯誤較多的;因承檢機構原因,抽樣檢驗數據退回或修改較多的;
 
    (四)因承檢機構自身技術原因,造成檢驗結論或報告無效的;
 
    (五)其他未按省局有關規定實施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具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省局有權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直至終止合同,并視情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于限期整改的,承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向省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省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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