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畜牧水產)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動物飼養場的監督管理,確保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措施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規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
防疫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飼養場的監督管理,確保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措施到位,根據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動物飼養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每年應對轄區內動物飼養場的動物防疫合格條件進行審核,動物防疫合格條件審核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15號令)進行。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條處理。
第四條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每個動物飼養場進行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設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省級對下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必須要有:動物防疫合格證、強制免疫疫苗來源、獸藥使用記錄、動物免疫標識使用情況、免疫檔案、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檢疫申報情況、種畜禽的引進情況、有關人員的健康證等。
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的強制免疫由動物防疫員執行。如動物飼養場要自行免疫的,需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自行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并在1個月內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備。
第七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的,在補免后佩戴標識,并建立檔案,兩周后,經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第八條 國內異地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須檢疫合格。獲準引進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規定檢疫合格后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后,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動物根據種類的不同,必須在隔離場觀察15—45天,在觀察期內作出必要的檢疫,經檢查確定為健康動物后,方可供繁殖、生產。
對未辦理檢疫批準手續擅自引進種用動物的,應進行強制隔離觀察。
檢疫審批手續辦理機構為:
a、跨省調運的為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跨設區市調運的為調入地設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c、跨縣調運的為調入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第九條 飼養場一次性無害化處理5頭以上豬、牛、羊或100頭以上禽的,處理前應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必須派人到場監督。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動物防疫制度不健全處理,不予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延長;
1、無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的;
2、使用非法疫苗的;
3、未建立免疫檔案或經批準自行免疫但未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備的;
4、未辦理國內異地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審批手續的;
5、報檢數量、免疫標識使用數量與實際生產情況明顯不符的;
6、拒絕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監督檢查的;
7、拒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測的。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 對沒有按本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如因監管不到位而發生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農業 獸醫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治理“餐桌污染”聯席會議,各市、縣(區)動物防疫(獸醫衛生)監督所,存檔。
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
2005年3月21日印發
為進一步加強對動物飼養場的監督管理,確保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措施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規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動物飼養場動物
防疫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動物飼養場的監督管理,確保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措施到位,根據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動物飼養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每年應對轄區內動物飼養場的動物防疫合格條件進行審核,動物防疫合格條件審核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15號令)進行。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條處理。
第四條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每個動物飼養場進行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設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省級對下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必須要有:動物防疫合格證、強制免疫疫苗來源、獸藥使用記錄、動物免疫標識使用情況、免疫檔案、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檢疫申報情況、種畜禽的引進情況、有關人員的健康證等。
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的強制免疫由動物防疫員執行。如動物飼養場要自行免疫的,需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自行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并在1個月內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備。
第七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的,在補免后佩戴標識,并建立檔案,兩周后,經檢疫合格的方可出具產地檢疫證明。
第八條 國內異地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須檢疫合格。獲準引進的,經輸出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規定檢疫合格后方可啟運;到達輸入地后,向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驗。動物根據種類的不同,必須在隔離場觀察15—45天,在觀察期內作出必要的檢疫,經檢查確定為健康動物后,方可供繁殖、生產。
對未辦理檢疫批準手續擅自引進種用動物的,應進行強制隔離觀察。
檢疫審批手續辦理機構為:
a、跨省調運的為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跨設區市調運的為調入地設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c、跨縣調運的為調入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第九條 飼養場一次性無害化處理5頭以上豬、牛、羊或100頭以上禽的,處理前應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必須派人到場監督。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動物防疫制度不健全處理,不予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延長;
1、無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的;
2、使用非法疫苗的;
3、未建立免疫檔案或經批準自行免疫但未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備的;
4、未辦理國內異地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審批手續的;
5、報檢數量、免疫標識使用數量與實際生產情況明顯不符的;
6、拒絕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監督檢查的;
7、拒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測的。
第十一條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 對沒有按本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如因監管不到位而發生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農業 獸醫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治理“餐桌污染”聯席會議,各市、縣(區)動物防疫(獸醫衛生)監督所,存檔。
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
2005年3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