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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工作的通知

   2020-12-29 1016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市場監管局: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重要性
 
    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是加強全鏈條監管、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食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手段,對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農民增收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制度、落實人員責任,扎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實施工作,提升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實施范圍
 
    (一)產地準出實施范圍。
 
    實施產地準出的范圍重點是浙江省轄區內規模農產品生產主體及畜禽屠宰廠(場),實施產地準出的品種為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農產品。
 
    (二)市場準入實施范圍。
 
    實施市場準入的范圍重點是浙江省轄區內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入場銷售者和加工收購者,實施市場準入的品種為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農產品。
 
    三、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條件
 
    (一)產地準出條件。
 
    1.實施產地準出的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禽蛋等食用農產品,規模農產品生產主體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兩品一標”(其中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簡稱“兩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簡稱“一標”),信息內容應包含:食用農產品名稱、種植養殖生產信息(名稱、產地、聯系方式)、開具日期、承諾聲明等。
 
    2.畜禽和畜禽產品的生產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向購買方出具以下證明文件:
 
    (1)生豬、牛、羊、禽類及小家畜禽類等動物必須出具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豬、牛、羊等動物產品必須出具當批次《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胴體上加蓋(加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驗訖印章(檢疫標識),分割、包裝的畜產品應當加蓋檢疫標識;小家畜禽類動物產品必須出具當批次《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胴體上加施動物檢疫驗訖標識,分割產品最小包裝應當加蓋檢疫標識。
 
    (2)其他畜禽產品按照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3.若查驗或檢驗后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不得采收(或捕撈或出欄)上市。
 
    (二)市場準入條件。
 
    1.實施市場準入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入場銷售者和加工收購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和銷售蔬菜、水果、養殖水產品、禽蛋等食用農產品,應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兩品一標”等證明文件。采購和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采購和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2.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加工收購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提供的上述憑證材料。入場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兩品一標” 等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加工收購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并登記來源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對銷售肉類產品或進口食用農產品,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文件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3.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加工收購者發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退市、銷毀、無害化處理等相應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各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銜接,細化工作舉措,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社會各方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數字轉型,構建追溯機制。共享農業農村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和市場監管部門農貿市場綜合管理平臺、農批市場管理平臺等上下游平臺數據,構建“從農田到餐桌”食用農產品數字化追溯機制。對接食用農產品產地檢測信息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快檢信息,應用三色碼分類智控管理,引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入場銷售者應用食用農產品風險智控系統,實現市場準入的便利化和智慧化。
 
    (三)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技術指導和畜禽屠宰場(點)的監管,合理布局生豬、牛、羊、禽類及小家畜禽類屠宰點,抓好檢疫檢驗工作;監督生產者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依法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檢測,監督上市農產品出具合格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場準入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流通、加工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和加工企業收購者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檢驗檢測、信息公示、產地對接檢查、質量安全自查等制度,確保農產品產地可溯源。要統籌流通加工環節食用農產品的抽檢監測,監督市場舉辦者和加工收購者要落實查驗責任,做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共同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的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加強準入管理,建立熔斷機制。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熔斷機制,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連續3批次或以上被檢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集中產地,對其食用農產品暫停兩周準入市場,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和產地農業農村部門。涉及省外的,由省級部門通報省外有關部門。
 
    (五)加強宣傳引導,穩步推進實施。各地要充分利用電視、社區板報、微信等媒體,做好實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的宣傳發動工作,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的教育培訓,引導公眾樹立科學、正確的食用農產品消費觀,提高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認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樣式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樣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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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二維碼須包含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重量)、種植養殖生產者信息(名稱、產地、聯系方式)、開具日期、承諾聲明等信息,其中,“數量(重量)”非必填項。“承諾聲明”內容應當包含:①不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②不使用非法添加物;③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④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符合農藥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樣式2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名稱:

數量(重量):

生產者蓋章或簽名:

聯系方式:

產地:

開具日期:

我承諾對產品質量安全以及合格證真實情況負責:

□不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

□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符合農藥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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