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隴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抓好落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隴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發展與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是指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以及經檢測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農產品,準予進入市場銷售,對未經認證或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銷售、質量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農產品市場準入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
農牧部門負責指導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超市建立健全入市農產品的驗證、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組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自檢和例行監測,對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超市農產品規范交易秩序的維護,負責對進入流通領域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對退市農產品依法進行處理。指導市場、超市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自檢機構。
質監部門會同農牧部門負責組織地方農業標準、技術規范的制定、完善、備案和發布工作,并對其組織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賓館、飯店、餐館和學校、幼兒園、機關食堂等集體配餐、用餐單位的農產品安全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過程中的治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市場準入工作所需的設備、儀器購置等必要經費,并將市場準入日常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市場準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凡進入我市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六條 凡進入我市銷售的農產品必須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和具備國家認可資質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方可準入市場。
對國外進口的農產品必須具備我國政府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和檢疫證明,方可準入市場。
第七條 持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專用標志的農產品實行入市免檢。對未經認證的農產品實行現場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的農產品,準予進入市場銷售,對檢測不合格農產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畜產品憑“三章兩證”(三章是指“定點屠宰專用章、肉品檢驗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兩證是指“肉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入市銷售。
第八條 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建立檢測室,其生產的農產品在自檢的基礎上,經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方可準入市場。出市、出縣(區)銷售的農產品要具備市、縣(區)農牧部門或產地鄉(鎮)、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及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方可準出進入外地市場。
第九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必須建立檢測室,各檢測室由市場和超市法人負責建立,并配備檢測人員,檢測人員必須經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監測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檢測中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農牧主管部門及所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健全進貨購銷臺帳、索證索票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產品認證證書、專用標志、質量安全檢測憑證以及質量安全承諾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應當自覺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抽檢,并積極配合和提供必要的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按規定數量抽取樣品,同一批產品上級已經抽查的,下級不得重復抽查。畜產品、水產品質量檢測分別由畜牧、水產部門負責檢測,檢測結果報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承諾和召回制度,對其生產的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免費召回銷毀。
第十四條 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半年內禁止進入我市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無害化處理設施和銷毀場地,對市場上查出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就地銷毀。
第十六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主要農貿市場,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產地、質量等級、銷售價格進行公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每周應當發布一次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并負責對各市場發布的信息進行核準。
第十七條 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應當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識管理要求使用標識。鼓勵農產品包裝銷售,其包裝、標簽等必須符合國家農產品包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十八條 賓館、 飯店、學校、幼兒園等集體食堂必須購買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或經檢測合格的農產品。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經銷實體對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等集體食堂實行集中配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經常對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等場所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農產品銷售者在購進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農產品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的證明。
第二十條 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加大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力度;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記錄的和相關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對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對禁用、限用的農藥、獸藥、魚藥的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業投入品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制售、使用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度要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監管經費。市、縣(區)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保證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檢測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采用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意義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生產技術規程、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增強農產品生產者、經銷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及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法規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