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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2019-08-01 258
核心提示:(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規范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根據國家批準的本市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換方案,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
 
  (五)化妝品監督管理;
 
  (六)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監督管理計量工作;
 
  (八)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九)商標監督管理;
 
  (十)廣告監督管理;
 
  (十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二)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合同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十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的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十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街道、鄉鎮和大型市場設立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是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
 
  對下列事項,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一)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
 
  (二)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對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農村集體聚餐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電梯使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五)對經營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標簽、商標實施監督檢查;
 
  (六)對集貿市場、商店和餐飲店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在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根據本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中的違法行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將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管理等職權,部分委托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九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將食品生產檢查、食品經營許可等職權,部分委托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實施。
 
  第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文書樣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等制度規范,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市或者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決定,申請繼續延期的,應當經市或者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檢定、鑒定、中止、協查等時間不計入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辦理期限。
 
  第十四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注冊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示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五條 對依法屬于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消費者投訴,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依法組織調解。
 
  第十六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本市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日常監督,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立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現、調查和糾錯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對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熱線電話、電子信箱、舉報箱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九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天津
標簽: 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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