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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糧安〔2020〕63號)

   2020-11-09 940
核心提示: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梅河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中省直企業: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
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梅河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中省直企業: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進一步規范全省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9月9日
 
    吉林省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和《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吉安委〔2016〕7號),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糧食收儲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和三級的創建、評審和管理工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創建和評審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規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的標準化并保持有效運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等級證書。企業在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評審。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和應急管理部門指導下,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推動糧食收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二章 評審組織單位
 
    第六條 省、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分別負責考核確定二、三級標準化評審機構,并分別負責組織實施企業二、三級標準化的申報受理、評審認定、公告、發證及備案管理等工作。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也可授權下級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評審組織單位初次確定的評審機構有效期為1年,再次確定的有效期為3年。應當定期調整評審機構,每年公布一次評審機構的名稱、等級、業務范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在排查風險隱患、預防事故災害等方面作用,為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向企業指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單位和評審機構。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條 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二級評審機構,可在全省開展二級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定的三級評審機構,在本地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是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二)具有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備;
 
    (三)具有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人力資源,其中評審工作人員不少于7人。評審人員應涵蓋糧食行業所涉及的專業領域(機械、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等);
 
    (四)評審人員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評價師資格或安全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參加專業評審培訓,成績合格;
 
    (五)具有健全的評審工作制度,規范的評審工作程序,以及質量控制體系等。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開展評審時,應當依法與委托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服務合同,明確評審對象、評審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的評審機構不得參與對該企業的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評審工作,強化評審工作質量,按時完成評審任務,對評審報告真實性負責;評審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影像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從事咨詢、評審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根據評審工作量等實際情況,由評審機構與委托企業雙方協商、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不得有轉借資質行為,不得委托、授權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不得采取欺詐、商業賄賂、惡性競爭等手段或以評審組織單位名義承攬業務。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評審組織單位的監督管理,維護評審市場秩序,推進評審誠信體系建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自評、評審、發證與撤銷
 
    第十七條 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組,自主開展創建工作。創建完成后,應當安排不少于6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后,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按照自愿申請原則,企業在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可向評審組織單位確定的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申請。企業經自評達到二級標準化要求的,可以向二級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內容包含:基本情況、自評檢查記錄、自評問題清單及整改情況,近三年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綜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及取得成效等。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收到企業評審申請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企業開展評審工作;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留存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將企業申請和受理情況,及時報送評審組織單位。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一)成立評審組,評審人員應包括機械、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等專業;
 
    (二)根據申請企業情況編制評審方案;
 
    (三)全面、客觀、公正、如實評審企業;
 
    (四)編制評審報告,出具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三條 現場評審工作完成后,評審組應向企業反饋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整改建議及現場評審結論。現場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的,應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評審結論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企業應在現場評審結束3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經評審機構確認合格,視為達到要求;對不影響評審結論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企業應按評審機構建議實施整改,在年度自評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不含企業整改時間)工作,并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在被評審企業公告達標之日起6至12個月期間,應對被評審企業至少進行1次回訪,掌握被評審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情況,形成報告,及時報評審組織單位。
 
    第二十七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評審檔案,包括下列材料: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現場評審通知書(應包含評審時間、評審組成員等)、評審方案、評審報告、現場評審記錄、評審檢查表、問題及隱患清單;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整改報告及驗收記錄;其他必要的評審證據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標準的,申請企業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評審。其中,企業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評審的,現場評審時可只對整改內容進行評審,其它評審內容可適用上次現場評審結論。
 
    第二十九條 評審完成后,評審機構應當編寫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經評審組長和評審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
 
    第三十條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報告后應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應退回評審機構并說明理由。如有異議,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一條 評審報告審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評審機構和現場評審人員是否符合要求;評審報告是否客觀、公正、真實、完整;是否存在否決條件;審定級別是否符合規定等。
 
    第三十二條 評審組織單位對審核通過的企業進行公告,發放相應的等級證書。標準化等級證書樣式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應自頒發等級證書之日起,到下一年度之前,每年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可自愿提出復評申請。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評企業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發相應的等級證書:
 
    (一)每年向原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機構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二)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三)未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五)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六)生產經營及作業內、外部環境無明顯變化。
 
    第三十六條 申請直接換證的,應經評審組織單位評估,經評估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或者標準化評審標準已經修訂的,應重新進行評審。經評估符合前述條件的,由評審組織單位換發同等級證書。
 
    第三十七條 取得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由評審組織單位公告撤銷其標準化企業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三)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未按規定提交年度自評報告,或年度自評報告不符合要求;
 
    (五)安全監管或行業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且企業未積極主動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六)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未提出復評申請。
 
    第三十八條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并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要加強對所確定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評審組織單位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機構,一律取消評審資格。
 
    第四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建設相銜接,并將標準化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重要依據。將未開展或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檢查頻次,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投訴舉報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屬于小微企業的可參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結合實際,開展自檢、自查、自改、自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包括梅河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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