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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35號))

   2020-09-24 884
核心提示:《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2日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創新與服務
 
    第六章 面向東盟開放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
 
    第七章 政務服務和綜合監管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南寧片區、欽州港片區、崇左片區(以下簡稱各片區),以及根據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自治區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桂單位以及個人從事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以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中國—東盟開放合作為重點,圍繞把廣西建設成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東盟的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形成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絲綢之路經濟帶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戶,打造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戰略任務,著力建成貿易投資便利、金融服務完善、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引領中國—東盟開放合作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 各片區發展應當堅持國家確定的功能定位,科學規劃,差異化發展,通過招商引資、資金支持、土地開發利用等,引導生產要素向重點發展產業集聚。
 
    建立各片區聯動合作機制,相互借鑒、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實施有效措施,有針對性地防范化解貿易、投資、金融、數據流動、人員流動、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重大風險。
 
    第六條 對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和改革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推動全面創新,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對法律、法規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機制。在自貿試驗區推進改革、探索創新、推動發展、破解難題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科學合理、運轉協調的管理體制,持續推進自貿試驗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區設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支持政策、重點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項。
 
    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由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承擔,負責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部署,研究擬訂和督促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和制度創新,協調中央駐桂單位在自貿試驗區的行政管理工作,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經驗做法等。
 
    第十一條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片區建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將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區發展所需的資金、用地、組織、人才等,支持片區改革創新,探索和推進各類園區、開放平臺協同發展,促進產城融合。
 
    未經批準,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改變國家批準或者根據國際協議確定的產業園區、合作園區的實施范圍、功能定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毗鄰自貿試驗區的集中連片區域設立自貿試驗區的協同發展區。
 
    第十二條 自治區和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支持各片區自主設置、調整工作機構,創新人事人才管理、績效評價和薪酬制度,探索市場化運營模式和社會化管理模式。
 
    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本片區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決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據片區實際開展自主創新改革;
 
    (二)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
 
    (三)統籌推進片區貿易、投資、金融、產業發展等工作;
 
    (四)統籌協調片區綜合監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
 
    (五)統籌開展片區招商引資,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六)履行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發展規劃、自主推動的重大改革創新措施,應當向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片區可以實行法定機構治理。
 
    本條例所稱法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履行獲得授權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權限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
 
    法定機構具體履行行政管理權限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范圍及其運行機制,由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法定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管理權限清單。
 
    法定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具體負責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服務等工作。
 
    法定機構在薪酬總額范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探索創新,及時出臺和落實自貿試驗區支持政策,優先在自貿試驗區推動開展試點和布局重要創新平臺,在人才、資金、項目、土地、規劃、生態環境、能源利用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積極爭取國家對自治區在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海關、海事、邊檢、金融、稅務等中央駐桂單位應當全面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主動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積極爭取國家對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支持和開展改革試點。各片區應當為中央駐桂單位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十五條 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應放盡放”為原則,建立不予授權或者委托的管理權限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的,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片區管理機構或者在片區履行行政管理權限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行使相關的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管理權限,實現“片區事片區辦”。
 
    片區管理機構以“能接則接”為原則,根據發展條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管理權限的目錄清單,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片區發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減輕負擔,按照“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原則,對授權或者委托的事項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涉及片區經濟管理的事項,片區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報告、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的情況,納入績效管理。
 
    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和改革創新工作進行綜合評估、專項評估,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七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商事登記確認制度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創建自由、便利、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準入,支持生產要素向自貿試驗區先進生產力集聚,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確保優質要素在自貿試驗區優先落地。
 
    第十八條 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圍繞《總體方案》確定的功能定位、主導產業和相關規劃,統籌開放資源,促進內資與外資企業、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大型與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優勢的產業集群,構建向海經濟產業體系。
 
    第十九條 各片區應當創新投融資方式,推動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資本”等多種投融資機制。鼓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發行政府債券、企業債券。
 
    各片區應當創新招商機制和方式,實行市場化、專業化、精準化招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向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與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方面的賬款。
 
    自貿試驗區招商引資不得進行虛假承諾或者夸大政策優惠,不得超出法定權限作出政策承諾或者承諾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規范政策兌現條件、認定標準和流程,公開兌現渠道。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依規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建立投訴工作機制和便利、暢通的投訴渠道,快速受理企業、個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到自貿試驗區協同發展區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的,可以享受自貿試驗區優惠政策,其稅收等收益可以由片區與投資地分享。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依法保障市場主體進入和退出的自由。市場主體調整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投資規模、生產結構或者撤資的,應當依法返還取得的超額財政支持和土地權益,各級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市場主體未能履行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的,片區管理機構有權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調整給予的優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資源要素。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境內外追償保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實施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壓縮口岸通關時間,優化監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動“單一窗口”功能覆蓋國際貿易管理全鏈條,積極推動“單一窗口”國際合作。自貿試驗區內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應當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便利化通關監管制度。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流轉的監管模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驗比例。推行“先放行后改單”,縮短改單作業時間。加快海關扣押物品處理,簡化扣押物品處理業務流程。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經認證的經營者”認證為基礎的進出口企業誠信體系,對自貿試驗區主導產業的重點企業實施通關便利監管措施。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風險管理機制,推進進出口產品質量信息追溯體系建設,實現重點敏感產品全過程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面向東盟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離岸貿易中心、全球采購中心、跨境電商海外保稅倉等貿易新業態。支持各類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全球和區域總部。
 
    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新型服務貿易,推動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現貨交易、保稅交割、融資租賃等業務;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檢測和全球維修業務,試點通信設備等進口再制造。
 
    在中國—東盟博覽會合作機制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非準入東盟商品保稅展示。
 
    第二十九條 支持和鼓勵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發展新興制造產業,建設產業梯度轉移的國際加工基地,提高貿易附加值。發展委托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探索保稅燃料油混兌調和加工貿易業務。支持和鼓勵建設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公共實驗室等公共服務平臺,鼓勵企業升級加工貿易產業裝備,提升產品檔次和創新能力,發展檢測維修、財務結算、物流配送、分銷倉儲等生產性服務業。
 
    自貿試驗區全面推行以企業為單元、信用管理為基礎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簡化審核監管環節,推動加工貿易業務與通關、企管、稽核查等業務高效對接,實現一體化監管。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實施與跨境服務貿易配套的資金支付與轉移制度。
 
    鼓勵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度安排,將自貿試驗區適合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交由專業機構承擔,或者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培育專業機構發展。
 
    支持引進和培育服務貿易總部,鼓勵建設服務貿易集聚區和服務出口基地。
 
    第三十一條 支持邊境貿易創新發展,鼓勵發展邊境特色加工產業,支持邊民向邊境地區加工企業銷售一定額度的互市貿易進口商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邊境貿易商品市場。對邊境小額貿易出口,探索采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實行出口商品簡化申報措施。
 
    第三十二條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創新發展,探索跨境電子商務新模式,支持發展適應市場需求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新業態,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的通關、稅收征管、支付結算、退換貨等新機制。
 
    自治區、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的扶持力度,鼓勵跨境電子商務集聚區建設,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倉儲、融資、檢驗檢測認證、咨詢、海外采購等服務水平,形成具有東盟區域特色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帶及集聚地。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充分發揮廣西面向東盟的平臺、機制、貿易、物流、信息、金融優勢,探索發展離岸貿易、轉口貿易,支持過境貿易發展。
 
    第五章 金融創新與服務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建設協同推進,深化以人民幣面向東盟跨區域使用為重點的金融改革,推動人民幣與東盟國家貨幣通過銀行間市場區域掛牌交易,完善貨幣現鈔跨境調運機制。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東盟國家的金融多雙邊合作交流,推動在中國—東盟金融城、中國—馬來西亞“兩國雙園”、沿邊開發開放試驗區等重點區域探索更加開放的跨境金融合作措施。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合規設立銀行保險機構,參股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保險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
 
    將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人員和部分業務準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報告。設立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準入事項快速通道,建立準入事項限時辦理制度,提高審批效率。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設立、遷址、撤銷的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備案。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備案。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大宗商品貿易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離岸船舶融資、現代服務業金融支持、外保內貸、商業票據等跨境融資業務。支持跨境股權債權融資。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進跨境并購貸款和項目貸款、內保外貸、財富管理業務、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跨境投資金融服務。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各類金融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區域性業務處理中心、集約運營中心、資金管理中心、金融數據中心等中后臺功能性服務機構。發展與自貿試驗區產業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建設區域性離岸金融中心、區域性貨幣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資服務中心和跨境金融中介服務中心等重大金融發展平臺。
 
    第三十八條 支持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自貿試驗區內分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構建離岸貿易、離岸金融大數據支撐環境,開展離岸數據資源儲存、交易、共享。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按照國際慣例,為真實、合法的離岸貿易、轉口貿易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自貿試驗區依托依法設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可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期現結合的大宗商品交易,探索開展保稅交割業務。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符合要求的保理企業開展跨地區保理業務。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監管模式。
 
    支持專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開展相關業務,為保險業發展提供專業技術配套服務。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支持開展跨境保險服務、國際航運保險業務,支持保險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關稅保證保險業務試點。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鼓勵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第三十九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防范機制。
 
    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跨境異常資金流動,履行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面向東盟開放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落實國家簽署的各類多雙邊經貿合作協議,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瀾滄江—湄公河合作等區域、次區域框架下先行先試,探索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和創新經貿規則,引領面向東盟的開放合作,服務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推進面向東盟的開放合作,支持東盟國家等外資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自貿試驗區應當科學統籌各類開放資源,推動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西部陸海新通道)、面向東盟的金融開放門戶、中國—東盟信息港、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等開放平臺、機制融合發展,推動設立中國—東盟經貿中心,實現功能整合、創新集成、發展協同。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東盟國家的產業合作,充分利用東盟國家多雙邊機制,創新“兩國雙園”、跨境產業園等中國—東盟產業產能合作新模式,建設面向東盟、輻射全球的區域性國際加工制造基地、總部基地,加快構建跨境物流、數字經濟、機械電子、汽車、綠色化工、紡織和食品加工等中國—東盟特色跨境產業鏈,帶動跨境服務鏈全面發展,打造中國—東盟跨境產業合作示范區。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中國—東盟信息港建設聯動,構建與東盟國家通信基礎設施和技術服務互聯互通合作網絡,深度融合信息技術與貿易服務,建設中國—東盟信息化服務平臺。支持信息化企業開展北斗導航、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拓展區域聯動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三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面向東盟的數字經濟總部基地、區域性國際數據交易中心、國際港口智慧物流中心、大數據處理中心、離岸外包服務中心、中國—東盟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等數字經濟產業集聚區,探索制定中國—東盟數字貿易標準,帶動與東盟國家的數字經濟產業合作。
 
    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大數據、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區塊鏈、未來網絡等領域的研發,以引進、培育數字經濟龍頭企業為切入點,吸引行業知名企業入駐創業,帶動自貿試驗區企業同步發展,培育數字經濟產業生態鏈,推動配套企業和相關機構高度集聚,實現數字經濟產業聚集發展。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大沿邊開發開放力度,支持創新跨境貿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跨境勞務、跨境產業合作模式。推進與毗鄰國家口岸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實現人員、車輛、貨物、資金跨境自由流動,推動實施“兩國一檢”通關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與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西部陸海新通道)沿線國家、地區和國內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合作,探索內外貿同船運輸、沿海捎帶業務等陸海貿易新方式,推動國內運輸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運輸體系、規則、標準接軌,構建聯通、服務國內和國際市場的供應鏈體系。
 
    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與多式聯運、港航服務及相關產業創新發展相配套的管理服務機制,開展海運、陸運、航空服務和管理創新,推動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支持物流金融發展,完善北部灣國際門戶港服務機制。探索依托現有交易場所依法依規開展船舶等航運要素交易,建立更加開放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各片區應當發展過境集裝箱班列運輸,建設跨境物流中心,提升國際集裝箱班列物流服務質量,積極推動與國內中歐班列的無縫銜接,推進鐵路運單物權化,探索國際陸路貨物運輸便利化規則。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國內外自由貿易園(港)區的跨區域協作開放,探索共建多元化經貿合作平臺,建立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自由貿易園(港)區之間互惠制度。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與中西部地區、粵港澳大灣區、長江經濟帶、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建立協同發展機制,加強物流和產業對接,提高政策協同。加強口岸互聯互通,建立跨區域港口聯盟、港航聯盟,創新發展中國—東盟港口城市合作網絡。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監管、認證認可、標準計量、運輸安全、環境保護、社會人文、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推進國際投資貿易規則和標準相銜接,促進相互間生產要素便捷流動。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全面對接粵港澳大灣區,深度參與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合作。加強與粵港澳在項目對接、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推動與港澳地區建立質量認證和檢測、職業資格互認機制。承接粵港澳大灣區產業轉移。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建立跨區域產業合作、稅收利益分享和征管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和風險聯防聯控機制。
 
    第七章 政務服務和綜合監管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審批轉為注重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政務服務,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建設開放、服務、創新、高效的發展環境。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材料網上核驗,凡是在國家、自治區、設區的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電子材料、電子證照合法有效,與對應的紙質材料、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部門應當互認共享,全面推廣使用電子證照。
 
    在片區內全面推行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承諾審批制。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準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推行綜合行政執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片區管理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除外。片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相關中央駐桂單位建立聯動執法和協調機制。
 
    支持各片區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容錯機制,依法審慎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鼓勵各片區財政管理模式創新,根據實際需要,片區可以實行特殊管理的一級財政體制。
 
    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稅務部門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探索便于管理、適應自貿試驗區經濟形態的稅收征管制度,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應當與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自治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多規合一”改革,實現產城融合與高質量發展。
 
    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統籌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綜合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支持片區建設國際化社區。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用地保障機制,優先保障自貿試驗區用地、用海、用林計劃指標。鼓勵自貿試驗區創新土地利用和供應方式,健全征地搬遷工作機制,完善土地出讓和儲備制度。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自貿試驗區應當執行依法規劃的產業用地布局及用途,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產業用地規模按“總量控制,只增不減”的原則實施嚴格控制,禁止利用產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五十五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強與國內外一流科技創新資源合作。鼓勵各片區管理機構在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科研經費包干使用、科技項目開放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試,為科技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創業與發展平臺。
 
    支持自貿試驗區加強科技與經濟的國際交流和融合發展。發揮中國—東盟技術轉移中心作用,支持落戶自貿試驗區的企業、機構與東盟國家開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聯合實驗室、科技園區合作、技術轉移。加快建設中國—東盟科技城。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政策措施、人才載體、服務保障等,探索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加大吸引國際人才的力度,建設開放合作的人才高地。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推動國內外職業資格互認,加強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進。
 
    自貿試驗區應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項目予以支持。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人才獎勵制度,采取措施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和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在自貿試驗區工作的各類高端人才、專門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戶籍登記或者居住證辦理、配偶就業、子女就學和醫療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法為在自貿試驗區就業的外籍人員提供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停居留證件的便利化服務。
 
    自貿試驗區可以探索個體經濟組織聘用外籍人員。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標準,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征集、存儲、披露、共享與應用管理,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行失信復議復查及修復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合法誠信經營。推動與東盟國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認的聯動機制。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公眾參與公共征信體系建設,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發展市場化大數據征信產業。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借鑒在市場運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各項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為市場主體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報請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平等適用優惠政策,平等獲得各類資源、資質,平等參與招投標和政府采購。
 
    自貿試驗區內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交易體系與交易機制、知識產權評估機制、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
 
    第六十三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培育發展多元化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機構,支持與港澳地區、東盟國家開展法律事務合作,促進律師、仲裁、調解、公證、鑒定、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多元化,支持市場主體依法協議選擇商事糾紛解決方式。
 
    鼓勵外國、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依法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鼓勵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依法擔任法律顧問,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國際化法律服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的合作機制,借鑒國際先進規則,創新完善調解制度,及時合理化解跨境糾紛等各類糾紛。
 
    第六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民商事爭議案件當事人優先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支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本地仲裁機構等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鼓勵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東盟國家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合作,引進國際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并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改革開放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創新國際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法人治理機制,完善仲裁規則,引進外籍仲裁員,提升爭議解決的公信力。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訴訟、仲裁、調解相互銜接的一站式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置與自貿試驗區發展相適應的審判機構,健全涉及民事、商事等專業化審判機制,依法受理、審理與自貿試驗區相關的民商事案件。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
 
    (二)妨礙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造成不良影響;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四)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五)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因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損害;
 
    (六)市場主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辦理而未能依法享有;
 
    (七)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八)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各類園區出臺的優惠政策和推出的改革創新措施,自貿試驗區可以自動適用。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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