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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湘潭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潭食藥監發〔2013〕55號)

   2014-05-14 827
核心提示: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  《湘潭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
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
 
  《湘潭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7日
 
  湘潭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以及《湖南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備案驗收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企業應遵照依法批準的經營形式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向經營場所轄區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通過備案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四條  經營企業應設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第五條  經營企業中可能接觸到產品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第六條  經營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應建立工作記錄備查。管理制度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保健食品購貨檢查驗收制度。
 
  保健食品貯藏制度。
 
  保健食品出庫制度。
 
  保健食品不合格品處理制度。
 
  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保健食品購銷記錄及相關憑證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質量跟蹤和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七條  經營企業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具有與保健食品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衛生設施設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無污染物,且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
 
  第九條  經營場所(含庫房)應與非營業區域分開,獨立于生活區域,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防潮、防霉變等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或碼放)應做到隔墻離地。產品擺放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厘米。經營場所(含庫房)的環境應滿足保健食品產品要求的存放條件。經營需冷鏈流通的保健食品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貯藏設備。
 
  第十條  經營企業購進保健食品應從合法的企業進貨,有合法票據,并按規定建立購進臺帳,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票據和臺帳應保存至超過產品有效期一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小于2年。購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批準文號、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供貨者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保健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的規定,索取并留存所經營保健食品的批準證書和產品質量標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流通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同批次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提供復印件的,還應逐頁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公章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驗收人員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原始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逐批驗收并記錄。
 
  第十三條  在經營店堂內陳列的保健食品的質量和包裝應符合規定。應在獨立的專用貨柜(架)陳列擺放保健食品,并有明確標識。
 
  第十四條  銷售保健食品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正確介紹產品的性能、用途、適用人群及注意事項,應告知消費者,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品。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保健食品新法規出臺后從新法規要求。


 
地區: 湖南
標簽: 保健食品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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