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充分體現地方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文件,蘇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6年4月25日審議通過了《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就《決定》涉及法規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近幾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新建住宅配套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直接委托給照明管理機構;老新村、街巷、城中村等改造后,照明設施基本納入了城市公共照明網絡;目前蘇州僅有少量住宅照明設施由物業自行管理。同時,由于近年來該法規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驗收、移交情況從未發生過。我市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廠礦或其他單位投資建設道路照明設施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和管理審批事項。因此,《決定》明確刪除該法規第三十九條。
二、關于《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刪除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未明確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事項。我市《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5〕144號)據此取消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因此,《決定》明確刪除該法規第二十八條中的相關內容。
三、關于《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了“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我市《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177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4〕187號)據此取消了“樹木修剪”這一審批事項。同時,城市綠化管理實踐將“截干、切根”歸入“修剪”。因此,《決定》對該法規涉及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項進行了修改。
四、關于《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取消了“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這一事項,我市在《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147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4〕188號)也相應明確取消。《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立法時參考對照的《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內容已經修改,刪除了“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為此,《決定》刪除了該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有關內容,以及對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于《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刪除了原《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明確取消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涉及相關內容,據此,《決定》明確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六、關于《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頒發”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認定”。《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涉及上述兩個取消事項的內容。據此,《決定》明確對該法規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七、關于《蘇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博物館條例》(國務院令第659號)規定博物館的設立由審批改為備案,并取消了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權。根據這一新規定,《決定》對該法規第十六條進行了修改。2015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將文物經營單位的審批權下放至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將文物商店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據此,《決定》對該法規第二十一條進行了修改。
八、關于《蘇州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對《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了修改,明確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這一審批事項的申請主體限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刪除了工商登記前置規定。對照《全民健身條例》修改內容,《決定》對該法規第九條進行了修改。
九、關于《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省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1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13〕149號)將“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批準”這一審批事項下放給“設區的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由于目前國家、省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決定》將該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并予以審議。
為了充分體現地方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文件,蘇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6年4月25日審議通過了《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就《決定》涉及法規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近幾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新建住宅配套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直接委托給照明管理機構;老新村、街巷、城中村等改造后,照明設施基本納入了城市公共照明網絡;目前蘇州僅有少量住宅照明設施由物業自行管理。同時,由于近年來該法規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驗收、移交情況從未發生過。我市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決定取消廠礦或其他單位投資建設道路照明設施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和管理審批事項。因此,《決定》明確刪除該法規第三十九條。
二、關于《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刪除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未明確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事項。我市《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5〕144號)據此取消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因此,《決定》明確刪除該法規第二十八條中的相關內容。
三、關于《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了“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樹木審批”。我市《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177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4〕187號)據此取消了“樹木修剪”這一審批事項。同時,城市綠化管理實踐將“截干、切根”歸入“修剪”。因此,《決定》對該法規涉及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項進行了修改。
四、關于《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取消了“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這一事項,我市在《市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147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府〔2014〕188號)也相應明確取消。《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立法時參考對照的《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內容已經修改,刪除了“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為此,《決定》刪除了該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有關內容,以及對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于《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刪除了原《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明確取消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涉及相關內容,據此,《決定》明確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六、關于《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頒發”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認定”。《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涉及上述兩個取消事項的內容。據此,《決定》明確對該法規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七、關于《蘇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2015年出臺的國務院《博物館條例》(國務院令第659號)規定博物館的設立由審批改為備案,并取消了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權。根據這一新規定,《決定》對該法規第十六條進行了修改。2015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將文物經營單位的審批權下放至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將文物商店設立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據此,《決定》對該法規第二十一條進行了修改。
八、關于《蘇州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對《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了修改,明確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這一審批事項的申請主體限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刪除了工商登記前置規定。對照《全民健身條例》修改內容,《決定》對該法規第九條進行了修改。
九、關于《蘇州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省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1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13〕149號)將“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批準”這一審批事項下放給“設區的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由于目前國家、省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決定》將該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