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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農委、動監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意見的通知(沈政辦發[2008]2號)

   2011-03-05 939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委、動監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委、動監局《關于部分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部分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意見
 
  (市農委 市動監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7〕23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部分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提出意見如下:
 
  一、實施準入的市場、品種和時間
 
  (一)原則上對全市所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有農產品經營的超市實施準入制度,具體市場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標準確定并予以公布。
 
  (二)本次列入準入制度范圍的農產品包括蔬菜和畜產品(簡稱農產品)。凡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必須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檢測、檢驗。
 
  (三)自2008年2月1日起,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有農產品經營的超市必須建立或完善農產品質量檢測室。
 
  二、主要內容
 
  (一)實行批發市場與生產基地產銷對接制度。凡進入農產品批發市場內經營的批發商,要與生產基地建立相對穩定的產銷對接關系。農產品生產基地(場)的產品進入我市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提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主體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基地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
 
  2.農產品經外埠批發市場進入我市批發市場,應提供外埠批發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及產品質量證明。
 
  3.未經認證的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要出具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
 
  4.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要做好銷售銜接工作。批發商銷售農產品應向零售商出具《沈陽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
 
  5.零售市場要與批發市場實行掛鉤制度。批發商應向零售商出具《沈陽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零售商須建立銷售臺賬,以便于全程追溯。
 
  6.畜產品屠宰加工企業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企業的畜禽產品檢疫工作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不得由企業自檢。產品應提供有關檢疫證明。
 
  (二)逐步實行蔬菜批發固定攤位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凡在批發市場從事農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逐步實行固定攤位制度并辦理營業執照。
 
  (三)建立農產品銷售企業自檢和農業行政部門抽檢制度。
 
  1.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設立檢測站,負責進入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2.經營農產品的商場、超市自行設置檢測點,負責自銷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農產品配送的企業應自設檢測機構,負責所配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4.實行例行檢測制度。市農業檢測中心和市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要對大型批發市場、大型超市每半月例行抽測1次,并將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實行銷售索證索標制度。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和完善索證索票制度。
 
  1.進入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銷售的農產品由設在市場的檢測站負責。
 
  2.商場、超市由自設的質量檢測機構負責。
 
  3.其他農產品經營場所由市場開辦者指定質量專管員負責。
 
  4.索證索票工作主要包括:
 
  ——查驗經過國家法定機構認定的有機、綠色、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和標識。
 
  ——查驗進入批發市場的農產品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基地證明及產品質量證明。
 
  ——查驗經外埠批發市場進入我市批發市場的農產品是否具有銷售憑證及產品質量證明。
 
  ——零售商應向批發商索要《沈陽市市場銷售專用憑證》和其他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有效憑證。
 
  ——經銷商在索證索票的同時,應建立臺賬,對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五)推行責任追究和退出市場制度。農產品批發市場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應對所經營的農產品質量負責。對疏于管理,造成農產品質量失控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經營外埠農產品的批發市場,若半年內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責令批發商停業整頓;對來自相同產區的農產品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該產品1年內禁止進入我市市場。
 
  (六)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互相追查的原則,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保鮮)、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
 
  1.蔬菜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動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2.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農產品進行包裝、貼掛標識。
 
  3.農產品銷售者在購進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農產品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的證明。
 
  4.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規模養殖企業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建立防疫、休藥期、無害化處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防治、免疫等情況。
 
  三、加強領導,完善措施,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一)實行農產品質量公示。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農產品質量公示牌,每天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內的攤位、柜臺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農產品的產地、采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周公布1次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免費發布。
 
  (二)嚴格監督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實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的舉報和揭發,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四)加強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采取措施,加快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保障全市的農產品供應。要大力扶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協會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申報產品認證,推行標準化生產。農業技術部門要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農民的培訓工作,提高基地農民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水平。
 
  (五)加大農業投入品監管力度。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不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行為。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加快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網絡。市農產品檢驗檢測中心和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分別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指導工作。各地區應盡快完成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建設,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市場應當配備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儀,對生產、經銷的農產品進行檢測。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七)支持企業實行農產品配送銷售。鼓勵農產品生產企業和有條件的單位、個人積極興辦無公害農產品專賣店和連鎖店,建立無公害農產品配送中心,對機關團體、賓館、餐館、學校、幼兒園、集體食堂等實行集中配送,完善服務網絡,實行產銷一體化服務。
 
  (八)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支持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要加大對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資金投入。市財政要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購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和日常檢測費用,保證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正常開展。
 
  (九)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輿論氛圍。各級政府要廣泛宣傳農產品市場準入的意義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良好氛圍。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是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順利實施。
 
  (十一)理順管理關系,簡化監督程序。為建立健全方便快捷的管理體系,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全程監管。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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