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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解讀

   2021-07-26 614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釋放場地資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渝市監發〔2021〕53號,以下簡稱《意見》),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釋放場地資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渝市監發〔2021〕53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意見》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意見》的背景和依據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是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以下簡稱《方案》)的改革事項之一,《方案》明確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授權地方政府作出規定。據此,2014年1月,重慶市政府印發《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從放寬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要求、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審查要求等三個方面進行改革制度設計。七年來,通過分類釋放場地資源,降低創業門檻,提高準入效率,為小微企業、初創企業的創立發展松綁提速,促進了市場主體的快速發展。

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對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場主體也有了更多需要。根據《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號)精神,結合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開展,為持續釋放場地資源,更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需要更進一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我局據此制定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一是取消住所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對申報登記地址房屋權屬關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詳細填報地址信息,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市場監管部門按其申報承諾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自主承諾”。二是明確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情形,對不愿承諾、有不良信用記錄、存在虛假承諾情形的市場主體,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申辦登記時按一般程序提交住所相關證明辦理。

(二)對住所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一是對違法建筑、危險建筑、已納入政府征收拆遷范圍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建筑進行明確。二是對可能產生噪音、油煙、異味、廢氣污染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經營項目,禁止使用住宅進行登記。三是要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相關禁止性規定,明確本地的“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示。

(三)創新住所登記方式。一是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進行登記。二是除個體工商戶外,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設立多個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申請經營場所備案。三是多家市場主體使用同一家托管機構的地址作為住所登記。四是個體工商戶可以將一個或者多個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

(四)強化后續監管。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制定和細化后續監管措施。一是做好“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二是突出對不實承諾市場主體的重點監管。三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四是依托重慶企業信用碼等載體公示承諾,發揮社會監督。五是加強部門聯動,發揮協作合力。

三、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一)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原來辦理住所登記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無償使用證明等住所使用證明,現行政策下符合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條件的市場主體,僅需如實填寫相關承諾書內容,并承諾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即可辦結住所登記。

(二)“一址多照”。原來同一地址需要待原市場主體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后才能辦理登記,現行政策下可以直接由新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三)“一照多址”。原來一個營業執照對應一個住所(經營場所),現行政策下除個體工商戶外的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于同一個區縣局范圍內,申報多個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申請經營場所備案。

政策原文: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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