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4月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了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寧波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
一、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1號令)。
二、寧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市政府第65號令)。
三、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市政府第85號令)。
四、寧波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規定(市政府第107號令)。
五、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第110號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寧波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
一、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1號令)。
二、寧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市政府第65號令)。
三、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市政府第85號令)。
四、寧波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規定(市政府第107號令)。
五、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第110號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