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辦、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以及建設、房地、市政、水務、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有關控股(集團)公司、集團總公司:
近年來,在地下有限空間等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生硫化氫中毒死亡事故呈多發態勢。據統計,2005年共發生11起事故,造成20人死亡;今年以來又發生4起事故,死亡10人。為有效遏制硫化氫等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重復發生,根據《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市安監局會同市建委以及市房地、市政、水務、市容環衛部門聯合制定了《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市建設和交通委
市房地資源局
市市政局
市水務局
市市容環衛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有效防范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發生,強化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根據《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電纜井、地窖、沼氣池、化糞池、酒糟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爆炸的危險場所(以下統稱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從事施工或者維修、保養、清理等作業的(以下統稱作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責任)
存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單位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器材;若工程或者項目發包給作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監督責任。
第四條(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作業單位全面負責作業現場有毒有害氣體防范措施的落實工作,負責制定作業方案,作業方案包括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負責辦理作業批準手續,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告知;負責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防護器材。
第五條 (排查與辨識)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開展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排查、辨識工作,建立管理檔案,并將危險場所的情況報送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對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規范、事故防范措施、應急措施以及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等事項進行告知。警示標志的式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
第七條 (備案制度)
下列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單位,須報市政、水務、市容環衛和安監等管理部門備案:
(一)從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從事水務系統所屬污水處理和排水設施建設、維修、保養、清理等作業的,向水務管理部門備案;
(三)從事市容環衛系統所屬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氣綜合利用設施、沼氣池及化糞池作業的,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作業,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備案。
第八條(備案資料)
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作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養護運行維修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 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記錄;
(六) 配備的安全防護器材清單等。
從事污水泵房、排水管道、集水井、污水處理等工程施工的單位,還應提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承發包管理)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作業單位的,應當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作業安全條件,不得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未經相關部門審查備案的作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與作業單位應簽訂作業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全過程監控,嚴禁承包單位將項目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作業單位和個人。
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的人員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嚴禁使用臨時招用人員。
第十條 (安全培訓)
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專門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
作業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經有毒有害氣體防范知識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產生危險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癥狀、職業禁忌癥、防范措施、防護器具的正確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識等。培訓考核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專門培訓機構負責,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
第十一條 (安全設備、設施)
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單位必須配備以下安全設備、設施:
(一)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氧氣、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儀;
(二)機械送風(排風)設備;
(三)三套以上空氣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訊工具;
(五)搶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繩纜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設備。
第十二條 (作業安全措施)
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執行工作票制度,經作業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作業。
(二)采取充分的通風換氣措施,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要不間斷采樣、分析,防止突發情況對人員的危害。
(三)對受作業環境限制而不易達到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頭子等潛水作業,應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潛水作業單位承擔。
(五)發現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督促作業人員迅速撤離作業現場。
(六)井下作業嚴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 2米 進行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八)安排2名經過培訓、熟悉情況的監護人員,并配備兩套空氣呼吸器,密切監視作業狀況。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約定明確的聯絡信號,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作業牌和警示標志,明確告示作業單位名稱、備案審核部門、作業票批準人、現場作業負責人、單位聯系電話、安監部門舉報電話等;警示標志的內容應明確“危險場所!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每年組織兩次演練。
作業單位還應根據具體作業情況,制定應急措施,落實應急人員、器材和裝備。發生意外時搶救人員必須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四條 (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施工作業,施工過程中發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市政、水務、房地以及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硫化氫等有毒有害危險場所管理檔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危險場所的施工、作業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違規違章作業的企業要予以嚴肅處理和通報。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未采取本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在地下有限空間等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生硫化氫中毒死亡事故呈多發態勢。據統計,2005年共發生11起事故,造成20人死亡;今年以來又發生4起事故,死亡10人。為有效遏制硫化氫等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重復發生,根據《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市安監局會同市建委以及市房地、市政、水務、市容環衛部門聯合制定了《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市建設和交通委
市房地資源局
市市政局
市水務局
市市容環衛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有效防范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的發生,強化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根據《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電纜井、地窖、沼氣池、化糞池、酒糟池、發酵池等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爆炸的危險場所(以下統稱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從事施工或者維修、保養、清理等作業的(以下統稱作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責任)
存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單位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器材;若工程或者項目發包給作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監督責任。
第四條(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作業單位全面負責作業現場有毒有害氣體防范措施的落實工作,負責制定作業方案,作業方案包括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負責辦理作業批準手續,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告知;負責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防護器材。
第五條 (排查與辨識)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開展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的排查、辨識工作,建立管理檔案,并將危險場所的情況報送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對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規范、事故防范措施、應急措施以及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等事項進行告知。警示標志的式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
第七條 (備案制度)
下列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單位,須報市政、水務、市容環衛和安監等管理部門備案:
(一)從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從事水務系統所屬污水處理和排水設施建設、維修、保養、清理等作業的,向水務管理部門備案;
(三)從事市容環衛系統所屬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氣綜合利用設施、沼氣池及化糞池作業的,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作業,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備案。
第八條(備案資料)
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作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養護運行維修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 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記錄;
(六) 配備的安全防護器材清單等。
從事污水泵房、排水管道、集水井、污水處理等工程施工的單位,還應提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承發包管理)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作業單位的,應當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作業安全條件,不得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未經相關部門審查備案的作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與作業單位應簽訂作業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全過程監控,嚴禁承包單位將項目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作業單位和個人。
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的人員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嚴禁使用臨時招用人員。
第十條 (安全培訓)
作業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專門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
作業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經有毒有害氣體防范知識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危害特性、產生危險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癥狀、職業禁忌癥、防范措施、防護器具的正確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識等。培訓考核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專門培訓機構負責,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
第十一條 (安全設備、設施)
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單位必須配備以下安全設備、設施:
(一)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氧氣、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儀;
(二)機械送風(排風)設備;
(三)三套以上空氣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訊工具;
(五)搶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繩纜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設備。
第十二條 (作業安全措施)
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執行工作票制度,經作業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作業。
(二)采取充分的通風換氣措施,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要不間斷采樣、分析,防止突發情況對人員的危害。
(三)對受作業環境限制而不易達到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頭子等潛水作業,應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潛水作業單位承擔。
(五)發現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督促作業人員迅速撤離作業現場。
(六)井下作業嚴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 2米 進行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八)安排2名經過培訓、熟悉情況的監護人員,并配備兩套空氣呼吸器,密切監視作業狀況。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約定明確的聯絡信號,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作業牌和警示標志,明確告示作業單位名稱、備案審核部門、作業票批準人、現場作業負責人、單位聯系電話、安監部門舉報電話等;警示標志的內容應明確“危險場所!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作業單位應當制定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每年組織兩次演練。
作業單位還應根據具體作業情況,制定應急措施,落實應急人員、器材和裝備。發生意外時搶救人員必須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四條 (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施工作業,施工過程中發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市政、水務、房地以及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硫化氫等有毒有害危險場所管理檔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進入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危險場所的施工、作業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違規違章作業的企業要予以嚴肅處理和通報。
第十六條 (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或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毒有害危險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將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有毒有害危險場所作業未采取本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