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為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生產管理,做好指導服務,我局組織制定了《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大宣傳力度,扎實深入指導好廣大畜禽養殖從業者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畜禽養殖生產經營活動,推動全省現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2月22日
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
為加快貫徹落實《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科學指導服務畜禽養殖生產,保護生態環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科學確定養殖選址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畜禽養殖應當結合本地畜牧業發展規劃、功能區布局規劃、禁養區劃定和土地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參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按規定進行養殖用地備案后開展建設。
禁養區劃定,可登陸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查詢。畜禽養殖場(區)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各區域,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糞污有效收集處理利用等,可參考《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等標準執行。
二、進行養殖用地備案
根據《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魯自然資規〔2020〕1號)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按照第九條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待鄉鎮政府完成用地備案后使用土地。設施農業經營者必須按照用地協議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養殖用地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結合養殖企業設計年出欄規模,按照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下、5000頭及以上兩個標準分類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當地生態環境或者行政審批部門。
(一)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養殖規模。對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執行在線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第一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備案/審批”; 第二步,按照要求據實填報有關信息,提交申請材料,完成信息填報;第三步,建設單位在線提交環境影響登記表后,網上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即為完成。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收到建設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證明。
(二)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養殖規模。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進行審批(其中,生豬養殖項目,在全省范圍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試點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試點期限截至后,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第一步,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按照要求填報并將有關紙質材料提報當地環評審批部門;第三步,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等要件后,經評估、審查作出審批決定。
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生豬養殖項目):第一步,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按照要求填報并將有關紙質材料、告知承諾書等要件提報當地環評審批部門;第三步,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告知承諾書等要件后,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但在作出審批許可前應當完成相關的公示等審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換算比例。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其他畜禽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
四、完善養殖環保措施
(一)落實“三同時”措施。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相應條件。其中,要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落實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1號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對畜禽養殖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要求,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三)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其中,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對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模場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相應標準的,由畜禽養殖者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
六、規模場建立養殖檔案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并載明相關事項。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偽造。養殖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七、熟悉部門監管職責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省級政府部門職責邊界清單的通知》(魯編〔2020〕21號)第48項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其中,省畜牧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規行為。
根據《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的通知》(魯牧畜函字〔2020〕57號):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加強畜禽糞污還田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對于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附件:1.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3.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
4.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
5.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6.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
7.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8.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10.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11.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的通知
12.畜禽養殖有關規模標準匯總
附件匯總1-12.zip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為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生產管理,做好指導服務,我局組織制定了《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大宣傳力度,扎實深入指導好廣大畜禽養殖從業者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畜禽養殖生產經營活動,推動全省現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2月22日
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
為加快貫徹落實《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科學指導服務畜禽養殖生產,保護生態環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科學確定養殖選址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畜禽養殖應當結合本地畜牧業發展規劃、功能區布局規劃、禁養區劃定和土地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參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按規定進行養殖用地備案后開展建設。
禁養區劃定,可登陸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查詢。畜禽養殖場(區)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各區域,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糞污有效收集處理利用等,可參考《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等標準執行。
二、進行養殖用地備案
根據《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魯自然資規〔2020〕1號)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按照第九條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待鄉鎮政府完成用地備案后使用土地。設施農業經營者必須按照用地協議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養殖用地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結合養殖企業設計年出欄規模,按照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下、5000頭及以上兩個標準分類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當地生態環境或者行政審批部門。
(一)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養殖規模。對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執行在線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第一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備案/審批”; 第二步,按照要求據實填報有關信息,提交申請材料,完成信息填報;第三步,建設單位在線提交環境影響登記表后,網上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即為完成。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收到建設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證明。
(二)生豬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養殖規模。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進行審批(其中,生豬養殖項目,在全省范圍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試點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試點期限截至后,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第一步,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按照要求填報并將有關紙質材料提報當地環評審批部門;第三步,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等要件后,經評估、審查作出審批決定。
環評告知承諾制試點(生豬養殖項目):第一步,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二步,養殖企業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當地行政審批服務網站,自行注冊并點擊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按照要求填報并將有關紙質材料、告知承諾書等要件提報當地環評審批部門;第三步,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告知承諾書等要件后,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但在作出審批許可前應當完成相關的公示等審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換算比例。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其他畜禽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
四、完善養殖環保措施
(一)落實“三同時”措施。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相應條件。其中,要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落實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1號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對畜禽養殖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要求,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有關詳細政策,建議咨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三)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其中,畜禽規模養殖場應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對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模場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相應標準的,由畜禽養殖者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
六、規模場建立養殖檔案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并載明相關事項。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偽造。養殖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七、熟悉部門監管職責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公布山東省省級政府部門職責邊界清單的通知》(魯編〔2020〕21號)第48項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其中,省畜牧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規行為。
根據《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的通知》(魯牧畜函字〔2020〕57號):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加強畜禽糞污還田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對于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附件:1.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3.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
4.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
5.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6.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
7.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8.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10.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11.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的通知
12.畜禽養殖有關規模標準匯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