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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農政發〔2013〕7號)

   2019-07-18 659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農業廳
 
  2013年8月8日
 
  附件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范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軍隊系統實驗室除外。
 
  本辦法所稱動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確定的動物病原微生物范圍。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從事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的一級、二級實驗室。
 
  第三條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實驗室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實驗室,應當在實驗室建成后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實驗室或者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圖(能明確顯示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職責和管理關系);
 
 ?。ㄋ模嶒炇医ㄖ季制矫鎴D;
 
 ?。ㄎ澹嶒炇铱赡苌婕暗谝活?、第二類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危害風險評估報告;
 
 ?。┓煞ㄒ幰幎ǖ钠渌嘘P材料。
 
  實驗室對其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五條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申報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報單位補正。
 
  對申報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要求的實驗室,應當在15日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并向其出具《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備案登記憑證》。
 
  第六條 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場地等主要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七條 實驗室應當按照《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管理規范》的規定,依法開展實驗活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原分離培養、動物感染實驗等活動的,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實驗室做好備案工作,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實驗室備案情況報省農業廳,并同時抄送實驗室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已經建成并運行的實驗室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備案申報表
 
  2.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登記憑證
 
  3.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匯總表
 
  附件1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登記表
 
  實驗室名稱 :
 
  生物安全防護等級名稱 :
 
  設立單位(蓋章) :
 
  所在區縣 :
 
  聯系電話 :
 
  報送備案日期 :
 
  浙江省農業廳制
 
  一、實驗室概況
 
  實驗室名稱 實驗室建設
 
  情況 [請在□內劃”√”]□新建  □改建  □擴建  □已建
 
  設立單位名稱 設立單位
 
  法人代表
 
  設立單位地址 設立單位郵政編碼
 
  設立單位電話 設立單位
 
  傳   真
 
  實驗室負責人 實驗室負責人聯系電話
 
  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人 生物安全負責人聯系電話
 
  實驗室面積(M2) 實驗室工作人員數量(個)
 
  實驗目的 [請在□內劃”√”]□檢測  □臨床診斷  □科學研究  □教學
 
  □生產  □其它(請注明)
 
  二、實驗室主要工作人員情況
 
  序號 姓名 學歷 技術職稱 從事具體
 
  專業 是否生物安全專項培訓 有否有
 
  上崗證
 
  三、實驗室主要生物安全防護設備(生物安全柜、高壓滅菌器、個人防護用品等)
 
  序號 名   稱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購置日期 設備狀態
 
  四、實驗室主要實驗活動
 
  序號 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 涉及的病原
 
  微生物 危害程度
 
  分類 工作性質
 
  注:1.檢測項目:實驗活動的目的,如檢測豬瘟抗體、抗原等。
 
  2. 檢測方法:包括微生物檢驗、血清學檢驗、分子生物學檢驗、臨床檢驗等。
 
  3.危害程度分類:所涉及病原微生物按《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中分類填寫。
 
  4.工作性質:按檢測、診斷、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其它等填寫。
 
  五、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1、生物安全管理手冊     有 □    無 □      文件總數:
 
  序號 文   件   名
 
  2、生物安全手冊         有 □    無 □     文件總數:
 
  序號 文   件   名
 
  3、標準操作程序         有 □    無 □      文件總數:
 
  序號 文   件   名
 
  真實性聲明
 
  本備案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準確的、真實的。若有失實或隱瞞,我單位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實驗室設立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意   見
 
 ?。ㄉw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憑證
 
  備案編號:
 
 
  年   月   日,你單位向本機關申報動物病原微生物二級(或一級)實驗室備案,并提交備案材料如下:
 
  1.《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申報表》(一式三份)
 
  2.實驗室或者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圖;
 
  4.實驗室建筑布局平面圖;
 
  5.實驗室可能涉及第一類、第二類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危害風險評估報告;
 
  6、其他相關材料。
 
  經本機關審查,認為申報備案材料齊全,實驗室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決定予以備案登記。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憑證一式兩份,備案部門和申報單位各一份。
 
  備案編號填寫說明
 
  實驗室備案編號由“年度(4位)+設區市代碼(2位)+單位代碼(2位)+單位所屬實驗室備案登記編號(2位)+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代碼(1位)”組成。各設區市代碼為:杭州市01,寧波市02,溫州市03,湖州市04,嘉興市05,紹興市06,金華市07,衢州市08,麗水市09,臺州市10,舟山市11。單位代碼及所屬實驗室備案登記編號由設區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編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代碼為:生物安全二級為2,生物安全一級為1。
 
  如2013年杭州市某單位一實驗室申請生物安全二級備案,此單位代碼為01,所屬實驗室備案登記編號為01,此單位備案登記的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編號為:20130101012。
 
  附件3
 
  浙江省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情況匯總表
 
  上報單位(蓋章):
 
  序號 實驗室名稱 實驗室備案編號 實驗室設立單位名稱 實驗室負責人及聯系電話 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人及聯系電話 建設
 
  狀況 工作
 
  性質 涉及的主要病原微生物
 
  注:1、此表由設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填寫,每年12月底上報省畜牧獸醫局;2、“建設狀況”指新建、改建、擴建、已建;3、“工作性質”指檢測、診斷、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其它等。
 
 
 
  浙江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發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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