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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四十七號)

   2020-04-03 974
核心提示:《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3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3月30日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
 
    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
 
    1.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門”,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中的“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第十二條中的“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管理部門”。
 
    2.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二、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1.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主管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工作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中小企業工作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五條中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第二十五條中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四、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1.第六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工業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林業、海洋漁業、衛生、工商、農業、質監”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林業草原、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
 
    2.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修改為“監察機關等”。
 
    4.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環境保護規劃”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5.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四款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6.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業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7.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8.第三十七條中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修改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五、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工業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工商、質監”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市場監督管理”。
 
    3.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4.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工業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
 
    5.第四十八條中的“農業、林業等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
 
    6.第六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
 
    六、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
 
    1.第四條中的“環保規劃”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2.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物價”修改為“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
 
    3.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4.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6.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7.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8.第二十五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9.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0.第三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七、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1.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交通、旅游”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
 
    2.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環保、水行政等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
 
    4.第二十條中的“水行政部門”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5.第二十九條中的“環保部門、水行政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
 
    八、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
 
    1.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環境保護、工商、質監”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
 
    2.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
 
    3.第十八條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5.刪除第三十一條。
 
    6.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7.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貪污、挪用供熱建設資金、供熱救助資金的;”
 
    九、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1.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合并辦理。工程施工中,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等級驗核;工程驗核合格后,按照規定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2.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3.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4.第五十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第四條第(九)項、第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第二十條中的“計劃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3.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一、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
 
    1.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林業、農業、交通、環保、建設”修改為“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
 
    2.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刪除第三十八條。
 
    十二、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
 
    1.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農業、住建、交通”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2.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修改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業農村”。
 
    3.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4.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價格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6.第三十條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
 
    7.刪除第四十六條。
 
    十三、遼寧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1.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林業”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
 
    2.第十二條第五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四、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
 
    1.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農業”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
 
    2.第三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五、遼寧省東水濟遼工程管理條例
 
    1.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海洋漁業、衛生、旅游、交通、農業、林業、物價”修改為“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
 
    2.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3.第二十條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4.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5.第二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海洋漁業”修改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
 
    十六、遼寧省水文條例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流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征求發展改革、財政、氣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第八條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
 
    3.刪除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在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范圍內的,還應當報送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內容。
 
    4.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第十六條中的“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6.第十九條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
 
    7.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內容。
 
    8.第二十六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
 
    9.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十七、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1.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2.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旅游、文化、衛生、民防”修改為“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人民防空”。
 
    3.第九條第三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
 
    4.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5.第四十四條中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十八、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
 
    2.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無線電管理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十九、遼寧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條第三款中的“工商、國土資源、環保、衛生”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
 
    二十、遼寧省消防條例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2.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項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3.刪除第十條第(四)項。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建設工程不得重復備案、虛假備案。”
 
    7.刪除第十五條。
 
    8.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
 
    9.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10.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11.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其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2.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3.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14.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5.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16.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其中的“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17.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將其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19.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將其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
 
    第(一)項修改為“(一)在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審查驗收、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中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十一、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
 
    1.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2.刪除第十六條。
 
    3.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制造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器具或者包裝物上如實標注廠名、廠址。”
 
    4.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三)項修改為“(三)未如實標注計量器具生產廠名、廠址的;”
 
    5.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其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6.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其中的“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修改為“行政執法證件”。
 
    7.刪除第三十一條。
 
    8.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其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9.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10.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11.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其中的“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十九條第三款”,刪除“第十六條第四款”。
 
    12.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全部違法所得”和第二款中的“貨值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
 
    13.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款中的“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九條”,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申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對已取得證書的,吊銷其證書”表述。
 
    14.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款中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15.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16.刪除第四十四條。
 
    17.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其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修改為“按照本條例規定”。
 
    18.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19.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將其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二十二、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
 
    1.第五條第二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2.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
 
    4.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5.第四十六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二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
 
    6.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十三、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
 
    1.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和價格監測。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出現明顯上漲或者下降時,可以開展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查處違法行為。”
 
    二十四、遼寧省合同監督條例
 
    1.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第十一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二十五、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1.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工商、商檢、衛生、醫藥、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商檢、衛生健康、藥品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3.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省技術監督局”修改為“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第十八條中的“物價”修改為“發展改革”。
 
    5.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商品質量檢驗機構不按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6.第四十條中的“省技術監督局”修改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十六、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發展改革、檢驗檢疫、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教育、體育、金融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2.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十七、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
 
    1.第九條中的“民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并刪除“監察”表述。
 
    2.第十條中的“衛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3.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公安部門應根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抽調人員,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對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
 
    4.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5.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統一制式的光榮牌,光榮牌由省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6.第二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對相關法規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涉及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區: 遼寧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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