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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廳關于防治非洲豬瘟加強生豬移動監管的通知 (晉農衛監發〔2018〕4號)

   2019-02-14 1029
核心提示:各市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治工作,嚴防因生豬移動導致疫情擴散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
各市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治工作,嚴防因生豬移動導致疫情擴散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等文件要求,現就加強生豬等易感動物移動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意識,履行法定職責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切實承擔起本行政區域內生豬移動監管的主管責任。認真落實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兩個責任,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生豬就近屠宰加工能力,減少生豬長距離移動,降低非洲豬瘟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二、強化生豬移動風險管控
 
  在全國范圍內,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疫區所在市即為非洲豬瘟的高風險區,其他區域為低風險區。截止目前,沈陽市、鄭州市、連云港市已經出現非洲豬瘟疫情,為非洲豬瘟高風險區。我省尚屬低風險區。嚴禁非洲豬瘟疫區內的生豬(包括種豬、野豬,下同)及其產品調出。嚴禁高風險區內的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流入我省。在低風險區間調運生豬及其產品的,禁止途經高風險區。嚴禁生豬養殖場(戶)、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動物產品生產經營者從高風險區引進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
 
  三、認真開展非洲豬瘟的巡查排查工作
 
  開展對轄區內的養豬企業、屠宰加工企業巡查排查工作,密切關注全國疫情動態。尤其是要按照農業農村部獸醫局《關于做好從遼寧省輸入的生豬及豬肉等產品的排查和處置工作的通知》(農醫防便函[2018]589)和《關于從遼寧省輸入的生豬及豬肉等產品的排查和處置工作補充說明的函》(農醫防便函[2018]599)的要求,對從沈陽市、鄭州市、連云港市調入我省的生豬及其產品,嚴格排查,依法處置。要摸清各類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數量和基本信息,實行精準管理。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運輸、屠宰等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
 
  四、加強生豬產地、屠宰檢疫工作
 
  要督促養殖場戶和生豬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規定申報檢疫,在裝載前、卸載后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要嚴格按照程序和規程要求開展檢疫工作,不得受理高風險區內調出的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檢疫申報。要強化對調運生豬的臨床健康檢查和屠宰生豬的待宰、宰后檢疫,重點檢查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癥狀,脾臟、淋巴結等典型病例變化,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癥狀和病變,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
 
  五、加強生豬屠宰環節監督管理
 
  各市要進一步加大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監管力度,強化日常監管,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入場查驗、待宰靜養等質量安全管控措施,積極配合獸醫部門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要加強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對發現的疑似非洲豬瘟生豬及其產品,要監督企業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處理,嚴防流出。
 
  六、強化流通環節監督檢查
 
  各省界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要加強對運輸生豬及其產品車輛的監督檢查,對來自高風險區的生豬及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要立即扣押,做無害化處理。強化對生豬及其產品的查驗力度,加強對生豬的臨床健康檢查。嚴格按照《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加強對運載工具的消毒。
 
  七、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執法行為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疫證明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對違反畜禽移動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省農業廳
 
  2018年8月24日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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