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利用3年時間,建成覆蓋全省的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基本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確保行政區域內不發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環境污染、疫病傳播等公共衛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落實相關責任
(一)強化主體責任。所有權明確的病死畜禽,堅持“誰產生、誰處理”原則。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及教學、科研、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產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規定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要配備冷藏暫存設備并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集中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產生、送交、收集、暫存、裝卸、運輸、無害化處理及處理后產品銷售等環節要建立臺賬等相關記錄。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河流、湖泊、水庫、沿海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收集處理。在鄉村及城市公共場所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組織調查;設區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流入的,由設區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在完成調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有關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三、建設無害化處理體系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包括集中無害化處理及收集體系和自行無害化處理體系,按照“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建設、市場運作、財政補助”的原則,整體規劃,同步建設。
(一)選擇科學的無害化處理方式。各地要按照農業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的焚燒、化制、發酵和掩埋法等方式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逐步推行化制、發酵、碳化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環保處理方式。2016年全省采用化制、發酵、碳化法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的比例達到20%,2017年達到60%,2018年底達到100%。
(二)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本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應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生豬調出大縣、年飼養量在5000萬只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特養大縣原則上要建設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場,其他縣(市、區)可獨自建設也可跨行政區域與毗鄰縣(市、區)合作建設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設施的基礎上,優先考慮與當地的垃圾處理體系及其他市政、環衛、生態處理體系合并規劃、修建,利用現有廠房等設施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和覆蓋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戶)分布情況,科學測算輻射范圍,依托養殖場(區)、屠宰場、養殖專業合作組織、垃圾中轉站、鄉(鎮)動物防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等建設與之相適應的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柜等設施設備,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規范”的收集體系。
(三)病死畜禽自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堅持“民辦自用、就近處理、清潔環保”的原則,畜禽定點屠宰場、年存欄能繁母豬600頭以上或年飼養家禽200萬只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小區)、邊遠山區不具備集中無害化處理條件的養殖場,原則上應購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冷藏暫存設施和化制、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自行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鼓勵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合作社通過自建或聯建等方式,建設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對病死畜禽采用委托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應配備相應的冷藏設施和運輸工具。
(四)探索新型無害化處理建設與運營模式。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市場化(PPP)運作模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引導對病死畜禽資源科學開發利用,逐步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市場化運營,減輕公共財政負擔,確保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正常運行。鼓勵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的企業接受委托,有償對當地政府組織收集的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暫不具備自建無害化處理設施能力的養殖場(區)、戶,要與專業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簽訂處理協議。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場(戶)申報上交、站(所)受理確認、鄉(鎮)集中貯存、場(廠)運輸處理、主管部門監督、保險確認理賠、財政兌現補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機制。
四、強化政策保障
(一)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省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畜牧獸醫)等相關部門要統籌整合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區)改造、畜禽標準化健康養殖等項目資金,向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傾斜;對自購化制、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備的養殖場,優先給予適當補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按有關規定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嚴格落實屠宰和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地方配套資金,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病死豬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每頭共80元的補貼。在送交、收集、暫存、裝卸、運輸、無害化處理、確認等環節的補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可單獨或合并享受各處理環節補助。省及各地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財政補助、收費等政策,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正常運營。
(二)推行畜禽養殖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全面推進畜禽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做到應保盡保。保險機構要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根據當地實際和風險特點,開發滿足實際需求的保險產品,增加畜禽養殖業保險種類,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到2018年全省實現育肥豬、能繁母豬、奶牛保險全覆蓋。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清收相結合,保險機構現場取證、定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死因鑒定,簡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效率,用市場化機制引導和鼓勵養殖戶主動報告、主動上交和主動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科技部門要支持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新型裝備研究與成果轉化;縣(市、區)政府要協調選定無害化處理收集與處理建設地址,國土資源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環保部門要對無害化集中處理場建設優先組織環評,加強對企業環保工作的指導,核定隨意處置病死畜禽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程度;稅務部門要依法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企業按規定給予有關稅收優惠;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和保險機構參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五、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一)強化監管隊伍建設。各地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調整充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切實加強基層監管部門及派駐鄉(鎮)機構的執法力量,優化監管執法人員結構,加強監管隊伍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和作風建設,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專業化、職業化監管隊伍。要明確監管責任,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確認、匯總、上報和補助經費發放等項工作進行全程監管,確保工作有序規范。
(二)健全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病死畜禽流動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農業(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依法立案偵查。有關部門要互相通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問題,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對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查扣部門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被查扣人承擔,被查扣人在逃的,無害化處理費用從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中列支。
(三)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依托省級動物衛生信息化平臺,開發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系統,提升各環節監管能力。支持引導畜禽規模養殖場(區)、屠宰場、收集存貯點、無害化處理場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錄像、存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報送交、核實登記、定點收集、裝卸運輸、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補助發放各環節管理制度,確保病死畜禽全部無害化處理和財政資金安全。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大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加強養殖、屠宰、經營等環節從業人員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依法生產、經營意識。發揮鄉村、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廣泛收集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的線索。及時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懾收購、販運、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病死畜禽無害處理體系建設和運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確目標、任務和措施,及時制定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和體系建設的具體方案。要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責任部門監管的考核和督查督辦。省農業廳要會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相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利用3年時間,建成覆蓋全省的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基本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確保行政區域內不發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環境污染、疫病傳播等公共衛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落實相關責任
(一)強化主體責任。所有權明確的病死畜禽,堅持“誰產生、誰處理”原則。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及教學、科研、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產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規定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要配備冷藏暫存設備并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場所集中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產生、送交、收集、暫存、裝卸、運輸、無害化處理及處理后產品銷售等環節要建立臺賬等相關記錄。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河流、湖泊、水庫、沿海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收集處理。在鄉村及城市公共場所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跨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組織調查;設區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流入的,由設區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在完成調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有關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三、建設無害化處理體系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包括集中無害化處理及收集體系和自行無害化處理體系,按照“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建設、市場運作、財政補助”的原則,整體規劃,同步建設。
(一)選擇科學的無害化處理方式。各地要按照農業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的焚燒、化制、發酵和掩埋法等方式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逐步推行化制、發酵、碳化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環保處理方式。2016年全省采用化制、發酵、碳化法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的比例達到20%,2017年達到60%,2018年底達到100%。
(二)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本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應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生豬調出大縣、年飼養量在5000萬只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特養大縣原則上要建設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場,其他縣(市、區)可獨自建設也可跨行政區域與毗鄰縣(市、區)合作建設區域性無害化處理場。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設施的基礎上,優先考慮與當地的垃圾處理體系及其他市政、環衛、生態處理體系合并規劃、修建,利用現有廠房等設施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和覆蓋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戶)分布情況,科學測算輻射范圍,依托養殖場(區)、屠宰場、養殖專業合作組織、垃圾中轉站、鄉(鎮)動物防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等建設與之相適應的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柜等設施設備,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規范”的收集體系。
(三)病死畜禽自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堅持“民辦自用、就近處理、清潔環保”的原則,畜禽定點屠宰場、年存欄能繁母豬600頭以上或年飼養家禽200萬只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小區)、邊遠山區不具備集中無害化處理條件的養殖場,原則上應購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冷藏暫存設施和化制、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自行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鼓勵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合作社通過自建或聯建等方式,建設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對病死畜禽采用委托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應配備相應的冷藏設施和運輸工具。
(四)探索新型無害化處理建設與運營模式。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市場化(PPP)運作模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引導對病死畜禽資源科學開發利用,逐步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市場化運營,減輕公共財政負擔,確保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正常運行。鼓勵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的企業接受委托,有償對當地政府組織收集的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暫不具備自建無害化處理設施能力的養殖場(區)、戶,要與專業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簽訂處理協議。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場(戶)申報上交、站(所)受理確認、鄉(鎮)集中貯存、場(廠)運輸處理、主管部門監督、保險確認理賠、財政兌現補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機制。
四、強化政策保障
(一)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省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畜牧獸醫)等相關部門要統籌整合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區)改造、畜禽標準化健康養殖等項目資金,向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傾斜;對自購化制、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備的養殖場,優先給予適當補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按有關規定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嚴格落實屠宰和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地方配套資金,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病死豬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每頭共80元的補貼。在送交、收集、暫存、裝卸、運輸、無害化處理、確認等環節的補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可單獨或合并享受各處理環節補助。省及各地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財政補助、收費等政策,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正常運營。
(二)推行畜禽養殖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全面推進畜禽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做到應保盡保。保險機構要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根據當地實際和風險特點,開發滿足實際需求的保險產品,增加畜禽養殖業保險種類,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到2018年全省實現育肥豬、能繁母豬、奶牛保險全覆蓋。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清收相結合,保險機構現場取證、定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死因鑒定,簡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效率,用市場化機制引導和鼓勵養殖戶主動報告、主動上交和主動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科技部門要支持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新型裝備研究與成果轉化;縣(市、區)政府要協調選定無害化處理收集與處理建設地址,國土資源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環保部門要對無害化集中處理場建設優先組織環評,加強對企業環保工作的指導,核定隨意處置病死畜禽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程度;稅務部門要依法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企業按規定給予有關稅收優惠;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和保險機構參與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五、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
(一)強化監管隊伍建設。各地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調整充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切實加強基層監管部門及派駐鄉(鎮)機構的執法力量,優化監管執法人員結構,加強監管隊伍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和作風建設,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專業化、職業化監管隊伍。要明確監管責任,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確認、匯總、上報和補助經費發放等項工作進行全程監管,確保工作有序規范。
(二)健全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病死畜禽流動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農業(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依法立案偵查。有關部門要互相通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問題,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對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查扣部門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被查扣人承擔,被查扣人在逃的,無害化處理費用從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中列支。
(三)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依托省級動物衛生信息化平臺,開發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系統,提升各環節監管能力。支持引導畜禽規模養殖場(區)、屠宰場、收集存貯點、無害化處理場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錄像、存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報送交、核實登記、定點收集、裝卸運輸、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補助發放各環節管理制度,確保病死畜禽全部無害化處理和財政資金安全。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大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加強養殖、屠宰、經營等環節從業人員的教育,提高從業人員依法生產、經營意識。發揮鄉村、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廣泛收集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的線索。及時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懾收購、販運、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病死畜禽無害處理體系建設和運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確目標、任務和措施,及時制定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和體系建設的具體方案。要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責任部門監管的考核和督查督辦。省農業廳要會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相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