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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指南(試行)》的通知

   2019-06-26 230
核心提示:各市安監局:  為確保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以下簡稱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的針對性、規
各市安監局: 
  為確保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以下簡稱“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的針對性、規范性和實效性,強力推進全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省安監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
 
  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指南
 
  (試行)
 
  為有效解決全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以及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的針對性、規范性和實效性,強力推進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根據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全省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推進工作方案>的通知》(魯安辦發﹝2018﹞29號)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法律依據,以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通則、細則、實施指南等標準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為專業支撐,以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為執法手段,以企業全員參與、全過程管控、精準管控、有效運行、考核獎懲、持續改進等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關鍵因素為執法焦點,明確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方式方法、程序規則、處置措施,制定出臺統一、規范、實用的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指南,為全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提供標準支撐。
 
  二、檢查原則
 
  (一)執法檢查與教育推進相結合。準確定位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意義。對非主觀故意原因導致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不符合通則、細則和實施指南要求的,以責令改正和說服教育為主,督促企業認真整改問題,通過執法檢查,積極推進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
 
  (二)建立制度與有效運行相結合。全面檢查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總體狀況,特別是要關注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要緊盯體系運行落實,認真檢查企業風險分級管控落實情況、高風險控制措施落實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落實情況。
 
  (三)突出重點與處罰懲戒相結合。圍繞全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聚焦檢查重點,實現精準執法。對關鍵性環節,要根據工作流程、工作關聯或問題線索進行深入檢查,真正做到查準問題、查清事實。對拒不開展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等存在主觀故意且性質惡劣的情形,要堅決依法嚴查重罰。
 
  (四)執法結果與考核評審相結合。用好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結果,放大執法效果,提高執法震懾力。建立內部通報機制,執法機構應及時將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執法檢查結果,通報給相關業務處(科、室),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評選的參考依據。
 
  三、檢查方法
 
  重點推薦以下五種檢查方法:查閱資料、現場檢(勘)查、人員詢問、應知應會考核和現場演練(示)。執法檢查中,要根據檢查內容和實際情況,靈活運用適當的檢查方法或者組合運用多種檢查方法,確保檢查得出的結論可靠、無異議。
 
  (一)查閱資料。通過查閱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相關制度、文件、標準規程、清單、臺賬、記錄、票據、證件、照片等各類檔案資料,核實企業體系建設和實際運行情況。要注意通過深入查閱多項檔案資料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甄別相關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要注意核實檔案資料與企業實際特別是現場運行情況是否一致,避免僅用資料驗證資料的有效性。
 
  (二)現場檢(勘)查。對風險管控措施涉及到的設備設施、現場布局、安全間距、作業環境等方面內容,需要進行現場檢(勘)查,以判定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合規、是否真正落實、是否有效運行。需要了解或詢問相關情況時,應直接詢問現場值班操作人員,而不是詢問陪同檢查的管理人員。需要現場勘查的,應視情使用專業設備進行測量和檢驗,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勘查。要通過現場檢(勘)查發現的重要問題,反向驗證企業風險控制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人員詢問。檢查人員為了查清某個情況,可以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人員詢問分為隨機詢問和針對性詢問兩種形式。隨機詢問是指檢查人員根據需要,隨機指定相關人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一線崗位操作人員等)進行詢問,了解某項工作的具體情況,了解相關人員對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知識掌握和職責履行情況。針對性詢問主要用于對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詢問前,檢查人員應根據違法線索有針對性地選取詢問對象并制定詢問提綱。詢問時,要有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在相對獨立場所進行詢問,注意合理引導被詢問人主動介紹情況,避免簡單無效的問答式詢問,詢問情況要通過《詢問筆錄》如實記錄,并由詢問雙方共同簽字確認。詢問過程可以進行拍照、視頻或者音頻錄像。
 
  (四)應知應會考核。為檢驗企業相關人員是否具備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知識和管控能力,應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管理人員、一線重點崗位操作人員進行應知應會考核。考核采取書面閉卷考試的形式。考核內容要結合被考核人的崗位特點,以崗位關鍵危險源類型和對應風險控制措施為主。考核結果明顯達不到要求的,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隱患排查、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考試試卷和考試過程照片或者視頻錄像可作為證據固定。
 
  (五)現場演練(示)。現場演練(示)就是要求企業一線崗位操作人員對某項檢查內容進行實地演練或者演示,以確定其對某項內容的掌握程度。要重點演練(示)特殊作業活動流程、現場排查隱患、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報警情況處置、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物資操作使用等方面內容。現場演練(示)過程可以進行拍照或者視頻錄像。
 
  四、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風險控制措施制定與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等三個方面。
 
  (一)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方面。重點檢查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總體建設情況、風險點確認、危險源辨識分析、風險評價、控制措施、分級管控、風險告知、隱患排查與治理、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持續改進等情況。具體內容見《山東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附件)。
 
  (二)風險控制措施制定與落實方面。根據被檢查企業的情況,按照均衡分布、隨機確定的原則,選擇部分車間、崗位,對照企業制定的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檢查部分風險控制措施的實際落實情況,同時,對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全面性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根據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實施指南要求直接判定的重大風險點。原則上,要全面檢查企業直判的重大風險點,全面檢查重大風險點對應控制措施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方面。分別在基礎管理類和現場管理類隱患項目中,隨機選取一部分隱患排查項目,檢查其隱患排查實施過程、整改治理具體措施以及相應獎懲情況。重點檢查企業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指南要求直接判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原則上,要全面檢查企業直判的重大事故隱患,全面檢查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治理情況。
 
  五、檢查要求
 
  (一)加強學習,認真檢查。各級安監執法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了解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政策規定,學透通則、細則和實施指南等標準規定,弄懂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方法與路徑,為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專項執法檢查打下堅實基礎。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愛崗敬業,擔當作為,認真檢查,攻堅克難,為推進全省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提供執法保障。
 
  (二)嚴格執法,依法處罰。對可以當場整改、糾正的問題,當場責令企業予以整改、糾正;對需要限期整改的問題,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文書,明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對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存在主觀故意且性質惡劣的情形,要堅決依法實施處罰;對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其暫時停產停業。通過嚴查重罰,形成執法高壓態勢,倒逼企業主動推進安全生產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倒逼企業主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嚴肅紀律,廉潔公正。檢查人員要嚴格遵守執法檢查工作紀律,公正、公平檢查,統一檢查尺度,嚴禁私自抬高或者降低檢查標準,嚴禁暗箱操作、刁難報復。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廉潔檢查,輕車簡從。
 
  附件:山東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

附件:      

山東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

檢查類別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依據

處置意見

通用要求

建立體系制度

應按照規定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制度內容應包括風險點確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的制定與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責任部門、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續改進等方面內容,并符合企業實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1條;

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4.1條;

5.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工作)的,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幅度實施處罰,處3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

2.高危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工作)的,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幅度實施處罰,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應按照規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制度內容應包括隱患分級與分類、編制排查項目清單、制定排查計劃、隱患排查、隱患治理、建檔監控、資金專項使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持續改進等內容,并符合企業實際。

1.一般行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高危行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成立組織機構

應以正式文件明確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組織機構,組織領導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工作。

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1條;

2.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通用要求

明確職責分工

應以正式文件(可與成立組織機構文件合并下發)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應履行的職責。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

2.《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

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6條;

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各責任人員應了解自身建設職責。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實施全員培訓

應制定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培訓計劃,明確培訓時間、培訓學時、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資金等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

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

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應按照規定開展全員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培訓,分層次、分階段組織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培訓,并如實記錄全體人員的培訓教育情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和從業人員個人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培訓結束須進行閉卷考試,考核結果應記入培訓檔案。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5人以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人數10人以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用要求

落實責任考核

應建立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或在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中涵蓋相關內容,明確考核獎懲的標準、頻次、方式方法等,并將考核結果與員工工資薪酬相掛鉤。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6條;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4.4條;

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建立并按規定運行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建立并按規定運行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落實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獎懲制度,根據雙重預防體系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風險分級管控

風險點確定

應建立作業活動清單,清單應覆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類作業活動和工藝操作,且與企業實際相符。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2.1條、第6.2.2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按照風險點劃分原則,在本單位生產活動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或者風險點確定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按照風險點劃分原則,在本單位生產活動區域內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點排查或者風險點確定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建立設備設施清單,清單應覆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設施、部位、場所、區域,且與企業實際相符。

風險分級管控

危險源辨識分析

應組織相關部門、班組、崗位人員針對作業活動清單、設備設施清單逐個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6.3條;

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或者危險源辨識、分析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按規定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或者危險源辨識、分析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源辨識應合理,現有管控措施應辨識齊全,描述應具有針對性,設備設施危險源辨識應重點考慮根源性危險源。

風險

評價

風險評價準則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設計規范、技術標準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技術標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等方面的規定。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

3.《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1條、第6.4條;

4.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風險評價過程中相關參數取值應依據本單位的風險評價準則,判定級別應基本合理。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應依據通則、細則、實施指南規定進行重大風險判定。

1.一般行業未進行重大風險判定或者存在3項以上應為重大風險而未判定為重大風險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進行重大風險判定或者存在3項以上應為重大風險而未判定為重大風險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風險分級管控

風險控制

措施

從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識別并評估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現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項風險,應提出建議或改進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具體可操作并符合企業實際。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4.5條、第6.5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制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標準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制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標準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風險控制措施應在實施前進行評審,評審內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風險降低至可接受風險、是否產生新的風險、是否已選定最佳解決方案等內容。

針對評價出的不可接受風險,應補充制定控制措施,補充制定的措施應具體可操作并符合企業實際,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風險

管控實施

應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和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一般分為公司(廠)、部室(車間)、班組和崗位級,也可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對風險管控層級進行增加或合并。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4.2條、第4.5條、第6.6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未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或者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明顯不符合通則、細則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未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或者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明顯不符合通則、細則規定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根據確定的風險管控層級和企業實際,確定各風險點的管控責任部門和管控責任人員。

各風險點管控責任人應掌握所管控風險點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和管控措施。

風險分級管控

風險

管控

清單

應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清單應由企業組織相關部門、崗位人員按程序評審,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定發布。

1.《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

2.《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6.7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內容應符合細則、實施指南的規定,涵蓋確定的所有風險點、辨識出的危險源、所在位置、伴隨風險大小、等級、所需管控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等信息。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風險

告知警示

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2.《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一般行業未對風險點進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風險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高危行業未對風險點進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風險缺項漏項嚴重或與企業實際嚴重不符的,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一種表現,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將設備設施、作業活動及工藝操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及應采取的措施通過培訓方式告知各崗位人員及相關方,使其掌握規避風險的措施并落實到位。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風險分級管控

風險告知警示

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2.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3.《工貿行業較大危害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

1.有1-2處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有3-4處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有5處以上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說明:

1.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主要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從企業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等方面予以細化。

2.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均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實施處罰。對當事人違反同一項的多個違法情形實施罰款時,不得重復計算罰款額,其罰款額不得高于該項規定數額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規定數額的下限。

3.上述認定為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表現,當事人存在4種以上情形或者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自由裁量幅度上限。

隱患排查治理

隱患排查清單

應建立生產現場類隱患排查清單,清單內的排查內容及標準應包含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中各風險點、危險源及控制措施。

1.《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1條;

2.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應建立基礎管理類隱患排查清單,清單內的排查項目及標準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雙重預防體系相關地方標準要求。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隱患排查治理

隱患排查計劃

應制定隱患排查計劃,明確各類型隱患排查的排查頻次、排查要求、排查范圍、組織級別及排查人員等。

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隱患排查實施

應依據隱患排查清單,結合組織級別、排查類型等排查內容,編制各類型隱患排查標準(表),并嚴格對照排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九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4.《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4.2條;

6.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隱患排查類型、周期、實施主體等應符合通則、細則等地方標準的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

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依據《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完整記錄(除隱瞞情況)或者向從業人員通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不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虛假或隱瞞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隱患排查治理

一般事故隱患治理

隱患整改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4條;

4.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1.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對自身排查出的隱患按期完成治理

隱患整改后應按規定進行驗收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應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

1.《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3.《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5.《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7.4條;

6.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依據《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未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發現1處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2處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3處以上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患治理前應制定并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應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依據《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大事故隱患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監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單位對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監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監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患排查治理

事故隱患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2.《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1.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不符合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的,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的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據《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1.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1項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1萬元以上0.3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2項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3萬元以上0.6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發現3項以上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0.6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持續改進

評審

企業每年應至少對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性評審。

1.《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DB37/T 2882-2016)第9.2條;

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DB37/T 2883-2016)第10.2條;

3.各行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實施指南。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更新

應適時、及時針對工藝、設備、人員等重大變更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更新風險信息與風險管控措施,編制、更新風險管控清單。

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規范要求或企業實際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說服教育。說服教育情況可記載在《現場檢查記錄》中。

應根據風險管控措施的變化情況或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隱患排查清單,并按清單編制排查表,及時實施隱患排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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