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及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要求,以及天津市《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10〕57號)中簡化辦事程序、服務企業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4月8日
(聯系人:王飛;聯系電話:28208986)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預案備案管理規定(暫行)
一、工作原則
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遵循市、區、縣、街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監管的原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二、預案編制
單位應組成編制小組,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的規定,完成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三、預案評審
礦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單位須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僅需自行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內部論證。評審和內部論證均應形成書面報告。
應急預案評審由申報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負責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應急預案評審。
(一)評審準備
1.申報單位應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
2.申報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從市、區、縣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聘請相應行業的應急專家,并邀請包括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應急機構代表參加評審。
(1)評審專家的選擇。在市安全監管局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應從市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在區、縣安全監管局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應從市或區、縣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特長必須與申報單位主營業務一致。
(2)專家人數的確定。除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外,申報單位應根據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
大型規模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中型規模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
單位規模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確定。
3.申報單位與專家組商定評審會議召開時間,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參評應急預案送交評審專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應急機構。
4.評審人員與評審的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評審程序
1.申報單位代表介紹單位基本情況,且應包括如下內容:
(1)單位基本情況;
(2)預案編制過程;
(3)風險評估結果及主要事故類型,影響范圍等;
(4)應急資源調查和應急能力評估情況。
2.評審專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對申報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預案涉及的人員、物資準備、培訓和應急演練等相關情況進行評審。
3.評審專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向申報單位反饋評審情況,并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和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件1)。
4.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同時對應急預案及與屬地政府相關預案銜接性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填寫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附件2)。
(三)預案修訂
申報單位應根據評審專家和政府部門代表的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評審會議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預案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
(四)預案論證
紙面辦公企業、在街鎮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中型規模以下、非高危企業的應急預案,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和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共同論證。論證結論應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
四、預案申報
(一)申報單位在應急預案評審(論證)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及其他申請材料向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備案受理機構備案。
1.下列單位應向市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中央企業天津總部、市國資委監管的集團、總公司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無固定區域的下屬獨立法人單位。
2.下列單位應向實際生產經營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具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型規模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含中央企業、市國資委監管的集團、總公司下屬單位);具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冶金企業。
3.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應向注冊地街鎮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4.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分屬不同區、縣的單位應向實際生產經營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急機構。
5.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單位應向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市安全監管局和管線途經的區、縣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6.化工園區應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市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市、區、縣、街鎮安全監管應急機構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備案辦事程序,確定管轄單位清單,并定期更新。
(二)申報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加蓋公章,附件3);
2.應急預案的文本(含附件)及電子文檔(光盤)(附件4);
3.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和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五、預案備案
各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服務窗口負責統一接收應急預案備案材料,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材料齊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并于受理3個工作日內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件5)。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單位抄送的應急預案,應當場出具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附件6)。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完成補正后,重新申報。
(三)市、區、縣安全監管局應定期將完成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名單進行公示。
(四)市、區、縣安全監管局應將應急預案備案行政許可服務窗口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未設立應急預案備案受理窗口的,應指定應急機構專人負責,并將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市安全監管局受理部門: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42號窗口,聯系電話:24538592。
(五)市、區、縣、街鎮采用統一的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附件7)。
(六)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季度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統計表及預案電子文檔上報市安全監管局應急管理部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
六、罰則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七、有關事項
(一)應急預案備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安全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不領取專家費。如有違規情況,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二)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關于實施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備案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09〕40號)、《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津安監管急〔2009〕72號)、《關于印發<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程序規定(暫行)>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12〕4號)、《市安全監管局關于調整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13〕6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
2. 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4. 應急預案附件
5.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6. 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
7. 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要求,以及天津市《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10〕57號)中簡化辦事程序、服務企業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4月8日
(聯系人:王飛;聯系電話:28208986)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預案備案管理規定(暫行)
一、工作原則
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遵循市、區、縣、街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監管的原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二、預案編制
單位應組成編制小組,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的規定,完成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三、預案評審
礦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單位須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僅需自行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內部論證。評審和內部論證均應形成書面報告。
應急預案評審由申報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負責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應急預案評審。
(一)評審準備
1.申報單位應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
2.申報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從市、區、縣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聘請相應行業的應急專家,并邀請包括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應急機構代表參加評審。
(1)評審專家的選擇。在市安全監管局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應從市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在區、縣安全監管局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應從市或區、縣安全監管局公布的應急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特長必須與申報單位主營業務一致。
(2)專家人數的確定。除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外,申報單位應根據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
大型規模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中型規模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
單位規模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確定。
3.申報單位與專家組商定評審會議召開時間,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參評應急預案送交評審專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應急機構。
4.評審人員與評審的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評審程序
1.申報單位代表介紹單位基本情況,且應包括如下內容:
(1)單位基本情況;
(2)預案編制過程;
(3)風險評估結果及主要事故類型,影響范圍等;
(4)應急資源調查和應急能力評估情況。
2.評審專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對申報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預案涉及的人員、物資準備、培訓和應急演練等相關情況進行評審。
3.評審專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向申報單位反饋評審情況,并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和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件1)。
4.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同時對應急預案及與屬地政府相關預案銜接性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填寫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附件2)。
(三)預案修訂
申報單位應根據評審專家和政府部門代表的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評審會議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完成預案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
(四)預案論證
紙面辦公企業、在街鎮申請應急預案備案的中型規模以下、非高危企業的應急預案,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應急、安全負責人;應急預案編制人員和應急預案涉及的主要部門相關人員共同論證。論證結論應填寫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
四、預案申報
(一)申報單位在應急預案評審(論證)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及其他申請材料向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備案受理機構備案。
1.下列單位應向市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中央企業天津總部、市國資委監管的集團、總公司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無固定區域的下屬獨立法人單位。
2.下列單位應向實際生產經營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
具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型規模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含中央企業、市國資委監管的集團、總公司下屬單位);具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冶金企業。
3.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應向注冊地街鎮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4.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分屬不同區、縣的單位應向實際生產經營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急機構。
5.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單位應向注冊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市安全監管局和管線途經的區、縣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6.化工園區應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備案,并于取得備案登記證明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證明文件及應急預案抄送市安全監管局應急機構。
市、區、縣、街鎮安全監管應急機構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備案辦事程序,確定管轄單位清單,并定期更新。
(二)申報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加蓋公章,附件3);
2.應急預案的文本(含附件)及電子文檔(光盤)(附件4);
3.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和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五、預案備案
各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服務窗口負責統一接收應急預案備案材料,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材料齊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并于受理3個工作日內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件5)。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單位抄送的應急預案,應當場出具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附件6)。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完成補正后,重新申報。
(三)市、區、縣安全監管局應定期將完成應急預案備案的單位名單進行公示。
(四)市、區、縣安全監管局應將應急預案備案行政許可服務窗口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未設立應急預案備案受理窗口的,應指定應急機構專人負責,并將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市安全監管局受理部門: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42號窗口,聯系電話:24538592。
(五)市、區、縣、街鎮采用統一的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附件7)。
(六)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季度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統計表及預案電子文檔上報市安全監管局應急管理部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歸檔。
六、罰則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七、有關事項
(一)應急預案備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安全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不領取專家費。如有違規情況,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二)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關于實施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備案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09〕40號)、《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津安監管急〔2009〕72號)、《關于印發<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程序規定(暫行)>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12〕4號)、《市安全監管局關于調整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監管急〔2013〕62號)同時廢止。

1. 應急預案評審(論證)意見表
2. 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4. 應急預案附件
5.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6. 應急預案抄送簽收單
7. 應急預案備案編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