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5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4個級別。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含)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或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國家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受污染食品涉及本市2個(含)以上區,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源性疾病的;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市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1個區行政區域內2個(含)以上鄉鎮、街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現9人(含)以下死亡病例的;在區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較大不良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存在健康損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在區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等領域,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對于境內外已獲知的食品安全問題涉及本市的,市市場監管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開展監測、分析、評估工作,并可按照上述規定確定事件等級,采取相關措施有效應對。
《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程序啟動。
對于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標準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理。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體系
2.1 市組織指揮體系
2.1.1 市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天津市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委、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指揮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傳達并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指示和要求;組織有關隊伍、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工作組負責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委。
2.1.2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職責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成員單位指導管理對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等;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銷售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的問題食品及相關產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以及相應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與保健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負責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檢查和處罰;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的重要商品、公共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監管;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價格的監督檢查。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會同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新聞媒體、互聯網的輿論引導和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控制重大問題、方案的研究。
市應急局負責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做好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和患者醫療救治工作,開展衛生學原因調查,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檢測。
市教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幼托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所管轄學校、幼托機構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配合市市場監管委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規范餐廚垃圾管理,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對農產品生產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生豬屠宰環節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職責參與、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級評估核定、事件調查、檢測評估等。
市商務局負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長途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協調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公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與食鹽專營有關的檢查和處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相關檢測技術、監測技術和應對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市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中現場秩序的維護,協調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偵查和處理等。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指導養老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民政部門所管轄的養老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監測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旅游行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糧食收購、儲存領域的問題原糧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領域原糧安全事故的臨時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建立健全原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天津海關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配合做好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調查核實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納入公民普法重要內容,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廣泛普及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指導普法責任單位在執法和服務過程中切實履行社會普法責任,開展執法監督。
市高法院負責指導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案件依法作出審判;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依法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貪污受賄及瀆職犯罪。
市檢察院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執法、司法公正實施法律監督。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和應對工作。
市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1.3 市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和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市指揮部命令具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2)危害控制組。由事件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件發生地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有關部門及檢測機構,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
(5)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
(6)事件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件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失責等行為,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按照有關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組織事件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8)保障組。主要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糧食和物資局組成,負責事件中資金、救災物資及交通運輸的保障工作。
(9)專家組。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2 區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組織指揮機構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撫、輿論引導、事件調查等各項工作。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件級別等。
2.4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防控體系。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不良反應、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媒體有關食品安全熱點、敏感輿情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地區通報。監測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1)來自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的食品安全相關輿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5)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7)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省(區、市)通報本市的信息。
(8)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 預警發布
(1)發布權限。紅色、橙色預警信息通過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市場監管委發布;黃色、藍色預警信息通過市市場監管委授權,由相關區市場監管部門發布。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電子屏幕等各種途徑及時向公眾發布。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食品安全苗頭性、傾向性信息和熱點、敏感輿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調查核實與分析評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專業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按照預警發布權限,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序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報告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委。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委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市市場監管委立即分別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市場監管總局總值班室報告。
4.1.2 信息內容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信息來源、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情況、人員傷亡情況、臨床癥狀、救治情況、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
4.1.3 信息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在初報基礎上,報告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2 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4.3 響應分級
根據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底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有關區食品安全事故指揮機構負責處置工作。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超出本市處置能力或國務院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在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后,我市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4.4 處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市、區組織指揮機構組織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1)醫學救援。衛生健康部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就診人員進行篩查,確定發病人數,并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2)現場處置。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并召回;對受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后,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現場及時開展衛生處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對與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在7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4)應急檢驗檢測。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檢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故無關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
(5)事件調查。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擾、干涉。事件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件的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責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并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發布的原則,對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經市指揮部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7)維護社會穩定。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對外通報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市外,且需要向外通報信息或請求援助時,相關部門及時協調做好工作。
4.5 響應級別調整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單位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6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制訂產品抽樣及檢驗、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需要政府救助的,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的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市場監管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件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市委網信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包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網上信息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投訴值班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及時收集。
6.2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組織救治力量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需要,依托專業力量組建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的輔助性隊伍。加強對應急隊伍的指導,并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支持。
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受市指揮部及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監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和通信、救治、辦公等設施、設備及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儲備物資使用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急資金足額、及時保障到位。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7 宣教培訓和演練
7.1 宣教培訓
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要重點開展對農村地區、農民群眾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2 應急演練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演練。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應急預案的演練,檢驗提升應對能力。加強對演練效果的總結評估,優化提升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輿情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市市場監管委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函〔2017〕90號)同時廢止。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5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4個級別。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含)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或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國家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受污染食品涉及本市2個(含)以上區,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源性疾病的;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市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1個區行政區域內2個(含)以上鄉鎮、街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現9人(含)以下死亡病例的;在區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較大不良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存在健康損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在區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等領域,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對于境內外已獲知的食品安全問題涉及本市的,市市場監管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開展監測、分析、評估工作,并可按照上述規定確定事件等級,采取相關措施有效應對。
《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程序啟動。
對于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標準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理。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體系
2.1 市組織指揮體系
2.1.1 市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天津市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委、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指揮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傳達并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指示和要求;組織有關隊伍、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工作組負責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委。
2.1.2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職責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成員單位指導管理對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等;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銷售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的問題食品及相關產品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以及相應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與保健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負責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檢查和處罰;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的重要商品、公共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監管;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價格的監督檢查。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會同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新聞媒體、互聯網的輿論引導和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控制重大問題、方案的研究。
市應急局負責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做好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和患者醫療救治工作,開展衛生學原因調查,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檢測。
市教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幼托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所管轄學校、幼托機構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配合市市場監管委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規范餐廚垃圾管理,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對農產品生產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生豬屠宰環節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職責參與、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級評估核定、事件調查、檢測評估等。
市商務局負責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對長途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協調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公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與食鹽專營有關的檢查和處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相關檢測技術、監測技術和應對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市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中現場秩序的維護,協調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偵查和處理等。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指導養老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民政部門所管轄的養老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監測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旅游行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中糧食收購、儲存領域的問題原糧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領域原糧安全事故的臨時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建立健全原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天津海關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配合做好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調查核實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納入公民普法重要內容,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廣泛普及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指導普法責任單位在執法和服務過程中切實履行社會普法責任,開展執法監督。
市高法院負責指導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案件依法作出審判;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依法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貪污受賄及瀆職犯罪。
市檢察院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執法、司法公正實施法律監督。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和應對工作。
市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1.3 市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和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市指揮部命令具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2)危害控制組。由事件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件發生地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有關部門及檢測機構,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市指揮部。
(5)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
(6)事件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委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件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失責等行為,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按照有關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組織事件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8)保障組。主要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糧食和物資局組成,負責事件中資金、救災物資及交通運輸的保障工作。
(9)專家組。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2 區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組織指揮機構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撫、輿論引導、事件調查等各項工作。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件級別等。
2.4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防控體系。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不良反應、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媒體有關食品安全熱點、敏感輿情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地區通報。監測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1)來自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的食品安全相關輿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5)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7)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省(區、市)通報本市的信息。
(8)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 預警發布
(1)發布權限。紅色、橙色預警信息通過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市場監管委發布;黃色、藍色預警信息通過市市場監管委授權,由相關區市場監管部門發布。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電子屏幕等各種途徑及時向公眾發布。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食品安全苗頭性、傾向性信息和熱點、敏感輿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調查核實與分析評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專業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按照預警發布權限,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序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報告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管委。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委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市市場監管委立即分別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市場監管總局總值班室報告。
4.1.2 信息內容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信息來源、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情況、人員傷亡情況、臨床癥狀、救治情況、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內容。
4.1.3 信息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在初報基礎上,報告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2 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4.3 響應分級
根據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底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有關區食品安全事故指揮機構負責處置工作。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超出本市處置能力或國務院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在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后,我市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4.4 處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市、區組織指揮機構組織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1)醫學救援。衛生健康部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就診人員進行篩查,確定發病人數,并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2)現場處置。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并召回;對受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后,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現場及時開展衛生處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對與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在7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4)應急檢驗檢測。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檢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故無關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
(5)事件調查。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擾、干涉。事件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件的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責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并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發布的原則,對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經市指揮部同意后向社會發布。
(7)維護社會穩定。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對外通報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市外,且需要向外通報信息或請求援助時,相關部門及時協調做好工作。
4.5 響應級別調整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單位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6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制訂產品抽樣及檢驗、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需要政府救助的,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的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市場監管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件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市委網信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包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網上信息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投訴值班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及時收集。
6.2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組織救治力量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需要,依托專業力量組建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的輔助性隊伍。加強對應急隊伍的指導,并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支持。
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受市指揮部及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監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和通信、救治、辦公等設施、設備及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儲備物資使用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急資金足額、及時保障到位。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7 宣教培訓和演練
7.1 宣教培訓
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要重點開展對農村地區、農民群眾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2 應急演練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演練。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應急預案的演練,檢驗提升應對能力。加強對演練效果的總結評估,優化提升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輿情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市市場監管委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函〔2017〕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