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以來,我省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許可項目,建立有關制度,規范許可行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進一步推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行政許可法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要把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學習和宣傳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許可項目的設定范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收費以及違反行政許可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熟知行政許可法內容。結合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繼續把行政許可法作為領導干部學法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工作力度,實施行政許可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參加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有關部門要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習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認真做好行政許可項目的銜接落實。凡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對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市、縣部門分別立項的要分別予以取消;對許可項目處理把握不準的問題要逐級請示,嚴防繼續許可或變相許可。對本級本部門依法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和實施主體要進行認真核對和規范。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有了新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發生變化的,要盡快辦理移交手續,由新的實施主體實施許可;對存在職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許可項目要盡快確定由職能最直接的一個部門負責,避免出現許可空檔和重復許可問題;對因許可項目調整或許可職能重新劃分需對 “三定”規定作出調整的,要按照規定程序相應作出調整。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堅決杜絕和防止新的違法許可項目出臺。對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項目,通過其他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要及時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堅決糾正。
三、完善和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未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建立和完善,已經建立制度的要認真抓好貫徹實施,形成用制度規范許可行為的有效機制,要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權公開透明運行,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之外,許可部門都要編制行政許可職權目錄,制定行政許可流程圖,并與許可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許可期限、收費標準、許可結果以及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或集印成冊,供行政許可申請人領取和監督,防止暗箱操作。要制定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許可操作規程,明確各個許可環節的標準、條件、責任、權限、時限等,減少許可環節,簡化許可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以最大限度減少許可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許可隨意性。
對依法應當由兩個以上職能部門分別實施的同一許可事項,本級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個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會辦部門意見,會辦部門要按時反饋意見,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許可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實行 “窗口許可”,做到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積極推行市、縣行政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一站式并聯審批的模式,積極推行 “網上許可”,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嚴密、規范,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四、嚴格規范行政許可案卷內容。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行政許可案卷管理,對行政許可案卷內容予以規范。案卷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設定依據、許可人的申請及相關資料、準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不予受理許可的理由、聽證筆錄、承辦人的審查意見及領導審批意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及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檢查記錄等。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案卷建檔內容和案卷格式,于2006年8月底前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五、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認真梳理行政許可依據,分解行政許可職權,明確行政許可的標準和執法責任。對行政許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許可權過程中,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六、加強對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培育監管。要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培育及規范管理工作。有重點地培育發展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盡快將行業組織與政府部門脫鉤,科學界定政府部門與行業組織的職能范圍,逐步將政府部門承擔的行業標準制定、檢疫、檢驗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職能移交行業組織。加強對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形成政府部門依法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中介機構依法執業的模式,使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能夠規范地承擔起政府部門轉出的部分職能。各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要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查找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創新管理方式,切實抓好行政許可工作的落實。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開展自查和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于2006年6月底前書面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政府將在今年下半年對全省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以來,我省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許可項目,建立有關制度,規范許可行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進一步推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落實,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行政許可法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要把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學習和宣傳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許可項目的設定范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收費以及違反行政許可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熟知行政許可法內容。結合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繼續把行政許可法作為領導干部學法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工作力度,實施行政許可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參加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有關部門要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習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認真做好行政許可項目的銜接落實。凡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要堅決予以取消;對省合并在一起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市、縣部門分別立項的要分別予以取消;對許可項目處理把握不準的問題要逐級請示,嚴防繼續許可或變相許可。對本級本部門依法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和實施主體要進行認真核對和規范。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有了新的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發生變化的,要盡快辦理移交手續,由新的實施主體實施許可;對存在職能交叉的保留行政許可項目要盡快確定由職能最直接的一個部門負責,避免出現許可空檔和重復許可問題;對因許可項目調整或許可職能重新劃分需對 “三定”規定作出調整的,要按照規定程序相應作出調整。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堅決杜絕和防止新的違法許可項目出臺。對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項目,通過其他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要及時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堅決糾正。
三、完善和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未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建立和完善,已經建立制度的要認真抓好貫徹實施,形成用制度規范許可行為的有效機制,要積極推進行政許可權公開透明運行,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之外,許可部門都要編制行政許可職權目錄,制定行政許可流程圖,并與許可項目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許可期限、收費標準、許可結果以及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或集印成冊,供行政許可申請人領取和監督,防止暗箱操作。要制定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許可操作規程,明確各個許可環節的標準、條件、責任、權限、時限等,減少許可環節,簡化許可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以最大限度減少許可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許可隨意性。
對依法應當由兩個以上職能部門分別實施的同一許可事項,本級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個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會辦部門意見,會辦部門要按時反饋意見,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許可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實行 “窗口許可”,做到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積極推行市、縣行政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一站式并聯審批的模式,積極推行 “網上許可”,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嚴密、規范,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四、嚴格規范行政許可案卷內容。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行政許可案卷管理,對行政許可案卷內容予以規范。案卷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設定依據、許可人的申請及相關資料、準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不予受理許可的理由、聽證筆錄、承辦人的審查意見及領導審批意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及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檢查記錄等。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案卷建檔內容和案卷格式,于2006年8月底前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五、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認真梳理行政許可依據,分解行政許可職權,明確行政許可的標準和執法責任。對行政許可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許可權過程中,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六、加強對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培育監管。要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培育及規范管理工作。有重點地培育發展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盡快將行業組織與政府部門脫鉤,科學界定政府部門與行業組織的職能范圍,逐步將政府部門承擔的行業標準制定、檢疫、檢驗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職能移交行業組織。加強對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形成政府部門依法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中介機構依法執業的模式,使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能夠規范地承擔起政府部門轉出的部分職能。各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要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查找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創新管理方式,切實抓好行政許可工作的落實。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開展自查和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于2006年6月底前書面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政府將在今年下半年對全省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