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兒童(含嬰幼兒)化妝品監管工作,嚴厲打擊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等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的通知》(藥監綜妝〔2021〕15號)安排,自治區藥監局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為根本遵循,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時發現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環節潛在的安全風險,嚴厲打擊化妝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兒童健康的嚴重違法行為,保障兒童用妝安全。
二、檢查重點
(一)重點品種:各類兒童(嬰兒)化妝品。
(二)重點單位:全區化妝品生產企業、母嬰用品專賣店、商場、超市、兒童洗護(洗浴)中心以及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等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三)重點內容:兒童化妝品的合法性、索證索票、臺賬管理、產品質量,以及產品標簽是否有違法宣稱醫療作用、是否按照規定的條件儲存化妝品、是否經營國家藥監局公布的不合格或者假冒嬰幼兒化妝品、是否存在夸大和虛假宣傳等行為。
三、檢查內容
(一)嚴查備案資料和生產過程。對完成備案的兒童普通化妝品,在備案后3個月內及時組織開展備案資料技術核查,重點核查產品標簽是否存在療效宣稱行為,產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相關要求;對兒童化妝品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原料來源、產品標簽宣稱、產品是否按照注冊或備案的配方組織生產。
(二)嚴查化妝品合法性。檢查所經營的國產化妝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國產特殊化妝品是否取得“國產特殊化妝品批準文號”,國產普通化妝品是否通過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是否取得“進口普通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進口特殊化妝品是否取得“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批件”;經營的進口化妝品是否在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有效期內入境;進口化妝品是否經過檢驗檢疫部門檢驗。
(三)嚴查化妝品標簽標識。檢查產品名稱是否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及其他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相關規定;國產化妝品是否標明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標明原產國名或地區名、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標注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國產化妝品是否標明生產企業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特殊化妝品是否標示批準文號。
(四)嚴查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檢查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是否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制度,是否索取產品的合法性資料以及供貨企業的相關合法性證件資料,是否建立供貨企業檔案,是否建立購貨臺賬。
(五)嚴查產品宣傳情況。檢查所經營的兒童化妝品是否宣傳療效、是否使用醫療術語、是否標注有適應癥、是否存在虛假或夸大宣傳;檢查店內宣傳資料是否存在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違規行為。
四、時間安排
(一)安排部署階段(3月1日-4月15日)。各市、縣市場監管局(含寧東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要結合轄區實際,細化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實監管責任;組織對轄區內兒童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開展全面摸底調查,建立健全兒童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檔案,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自查自糾階段(4月16日-5月31日)。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深入開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宣貫工作,對各類兒童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進行全覆蓋培訓,使經營者知法、守法;組織各兒童化妝品經營作用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核實經營產品的合法性,產品質量安全性和購銷臺賬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建立兒童化妝品追溯體系;同時做好問題整改,確保依法依規經營。
(三)執法檢查階段(6月1日-8月31日)。自治區藥監局組織對備案兒童化妝品產品和化妝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結合摸底調查、群眾舉報、日常監督檢查、企業自查自糾及監督抽樣等工作,加大兒童類化妝品監督檢查力度,對重點單位和場所以及電子商務平臺實施全覆蓋監督檢查,規范兒童化妝品經營使用行為。積極拓寬案件來源線索,嚴厲打擊經營使用假冒偽劣、抽檢不合格產品以及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兒童化妝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總結提高階段(9月1日-9月15日)。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對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具有潛在性、苗頭性問題,認真進行梳理提出化解消除整治的具體措施,探索建立兒童化妝品監管長效工作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檢查工作,要把保證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作為化妝品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自治區藥監局將結合年度藥品安全“雙隨機”飛行檢查工作,對各市、縣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將專項檢查工作納入2021年度寧夏平安建設考核內容。
(二)強化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結合本次專項檢查,進一步加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宣貫工作,重視對化妝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職責,強化企業責任意識,督促企業建立完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
(三)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認真組織40批次兒童化妝品抽樣工作,切實履行抽樣檢查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國抽任務。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兒童化妝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標簽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以及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涉案產品檢驗認定等工作。
(四)扎實做好總結,及時進行上報。各市、縣市場監管局要對專項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梳理存在問題、提煉工作經驗和做法,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將專項檢查情況總結(以地市局為單位)上報自治區藥監局化妝品監管處。
附件:1.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統計表
2.化妝品安全監管告知書
自治區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聯系人:趙顯平 電話:0951-6042511 郵箱:1072560238@qq.com)
附件1
兒童化妝品專項檢查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項目 | 數量 | ||
基本情況 | 兒童化妝品注冊人 | ||
兒童化妝品備案人 | |||
兒童化妝品生產企業 | |||
已備案兒童化妝品 | |||
監督檢查及監督檢查 抽檢情況 | 監督檢查 | 備案后監督檢查化妝品 | |
檢查化妝品生產企業 | |||
檢查母嬰用品專賣店 | |||
檢查商場 | |||
檢查其他化妝品經營者 | |||
發現問題產品 | |||
監督抽檢 | 2021年1月1日后生產的駐留類兒童化妝品 | ||
生產環節抽檢化妝品(件) | |||
生產環節抽檢不合格產品(件) | |||
經營環節抽檢化妝品(件) | |||
經營環節抽檢不合格產品(件) | |||
案件查處 情況 | 處罰單位 | 吊銷化妝品行政許可證件案件 | |
責令停產停業案件 | |||
罰沒款總金額 | |||
處罰到人 | 處罰到人案件 | ||
對責任人罰款總金額 | |||
對責任人從業禁止案件 | |||
移送公安 案件情況 | 移送案件 | ||
刑事立案 |
附件2
化妝品監管告知書
各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
化妝品監管是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美麗的民生工程,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為確保我區化妝品經營使用質量安全,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要求,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現將相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購入化妝品時,必須索取以下資料:
1.化妝品生產企業及供應商的營業執照;
2.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3.國產(進口)特殊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批件;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及檢查通過情況;
4.化妝品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
5.進口化妝品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明。
二、購入化妝品時,必須嚴格索票:
包括向供應商索取正式銷售發票或相關憑證,注明化妝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購入化妝品時,應開展進貨查驗、化妝品標簽必須標注:
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凈含量、全成分表、保質期(批號及限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特殊化妝品批準文號等九項;需要時標準安全警告用語、使用說明、儲存條件;不得標注適應癥、醫療術語等內容;并核對是否與索取的證照內容相一致。
四、應建立購貨臺帳和銷售臺帳。
購銷臺帳需記錄的內容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購進/銷售價格、購貨/銷售日期等信息。
五、不準經營使用以下產品(八不準):
未獲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化妝品;
套號冒號的化妝品;
未經注冊或備案的進口化妝品;
標簽、說明書上虛假夸大宣傳,或注有適應癥、宣傳療效和醫療術語的化妝品;
未經進貨查驗的化妝品;
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不準違反索證索票和臺賬管理有關規定。
六、依法經營,誠信自律,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消費者、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維護化妝品消費安全,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投訴舉報電話: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