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0年4月10日
重慶市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主要指示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為目標,遵循市場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約束與激勵并舉、保護各方合理利益的基本原則,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力爭通過三年時間,進一步規范自愿解散退出、破產退出、強制解散退出等市場主體退出方式,逐步建立覆蓋各類市場主體的退出制度,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更加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明顯降低,我市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顯著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清算注銷制度。
1.完善市場主體清算機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規范清算期限,強化清算義務人的義務,依據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和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機制,嚴把清算注銷機制標準關。(責任單位:市高法院)
2.提升注銷登記便利度。依托我市企業注銷“一網通辦”平臺,讓企業能夠“一網”獲知各環節流程、進度和結果,提升企業辦事體驗。積極爭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支持擴大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區域,進一步壓縮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拓展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完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改造,取消企業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的程序,允許企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公示清算組信息、免費公布債權人公告,降低企業退出成本。持續推進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批量吊銷工作及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完善破產法律制度。
3.完善企業破產啟動與審理程序。嚴格落實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及時啟動破產程序。持續推進執行轉破產審查工作,對簡單的破產案件采取簡化審理方式,逐步擴大適用范圍,提高審理效率。對于債務關系簡單、資產規模不大、風險隱患小的小微企業破產案件,適用簡化審理程序,縮短時限、快審快結。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研究理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審查受理程序協調問題。(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重慶銀保監局)
4.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全面規范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工作,明確破產重整案件的審查方式、流程、內容、標準,統一全市法院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尺度。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利用破產重整或庭外協議重組等方式,推動企業債務、股權結構和業務重組,恢復生產經營。逐步完善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和庭內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加強預重整的試點探索,加強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研究建立企業重整職業經理人人才庫,遴選具有專業資質能力和企業營運資源調動能力的優秀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重慶證監局、重慶銀保監局)。
5.建立市場主體破產退出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總召集人,市高法院院長任副總召集人,市政府聯系常務副市長的副秘書長和市高法院分管副院長任召集人,相關市級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單位的市級企業破產處置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聯席會議實行常態化運行,原則上每季度首月召開1次會議,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鼓勵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法院參照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積極支持陷入財務困境、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高法院,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
6.明確政府部門破產行政管理職能。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按照重大事項“一事一議”原則,進一步理清政府部門破產行政管理職能職責,市高法院承擔破產管理人的業務監督與指導職責,市司法局加強破產管理人協會管理,市金融監管局負責金融債權人利益保護,市公安局加大對破產惡意逃債線索的刑事偵辦力度,市市場監管局優化破產企業注銷登記流程,市人力社保局積極穩妥解決社保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監管局)
7.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推動完善重慶破產法庭建設,集中管轄全市破產案件,有效促進破產審判的專業化。嚴格落實最高法院破產案件單獨績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符合我市破產案件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設置合理的破產案件權重體系,調動破產法官的積極性。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責任單位:市高法院)
8.大力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進一步優化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相關制度,細化完善管理人職責,明確管理人履職過程中發現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提請法院移送偵查的職責,優化破產管理人名冊制度、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管理人報酬制度,積極開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培訓工作,支持破產管理人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強法院與破產管理人協會溝通聯系,理順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關系。督促管理人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對未能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管理人進行扣分、降級、除名等處罰措施。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考核和動態監督管理,據破產案件數量和管理人市場需求,適時啟動管理人名冊調整工作,構建有進有出、適當流動、合理競爭、健康有序的管理人市場。(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
(三)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退出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
9.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與強制退出相結合的多層次退出機制和路徑。加大對市內持牌金融機構的管理,對存在重大違規問題、長期停業未經營、無力持續經營等經營異常情形的機構,采取注銷業務資質、轉為不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解散清算等方式,穩妥引導自主有序退出;對存在拒不配合監管、從事違法亂紀活動等重大風險隱患的機構,依法采取強制退出措施。建立經營異常、重大風險機構的風險預警名單。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僵尸企業”、嚴重失信企業、失聯機構的信息互通和聯合懲戒工作,進一步加強管轄范圍內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重慶證監局)
10.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對已納入我市“僵尸企業”名單的破產案件,法院要依法加快處置,統籌協調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設立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查、優先審理;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向社保部門申請注銷時,企業確實無法用資產變現收入清償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欠費的,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可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核銷;市場監管、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門要加快企業破產注銷環節,簡化辦理程序。(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高法院、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11.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企業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根據國家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高法院、市民政局、市經濟信息委)
(四)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
12.完善競爭政策。探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第三方評估機制。為提高審查質量,確保審查效果,確保政策制定機關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通過評估及時發現和規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市場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違法案件。(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規范產業政策。審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場扭曲的政策工具,完善市場競爭環境和營商環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過度干預造成逆向選擇。緊緊圍繞優化企業生命周期服務,持續推進減時間、減環節、減材料、減跑動、減成本,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市場監管局)
14.強化信息溝通和信息披露。完善債權人委員會和聯合授信委員會信息溝通交流機制,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債權、債務主體信息交流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國有企業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責任單位:重慶銀保監局、重慶證監局、市國資委)
15.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失信被執行人數據庫等信用信息平臺,整合相關數據信息,充分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加強對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債務風險的監測,加快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鼓勵企業自主對外披露更多利于債務風險判斷的信息,合理引導企業使用好各級信用平臺公示的信息。探索通過信息化競爭方式,對破產財產處置實行網絡拍賣等,實現破產財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高法院、人行重慶營管部、市市場監管局、重慶銀保監局)
(五)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
16.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督促和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處理勞動關系,妥善處置職工工資清欠問題,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按規定落實社保待遇,保障其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17.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利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組建相對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進一步完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法律地位、制度規范和議事程序。通過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避免金融債務過度累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范惡意逃廢債,有效監控債務風險,建立健全企業風險化解機制和股東救助機制,維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加強與司法部門協調聯動,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責任單位:重慶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重慶證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
18.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要求,嚴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和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六)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
19.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相關財政稅收政策。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財政安排經費等方式幫助支付有關費用。優化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政策環境,梳理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支持政策,落實虧損彌補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政策,為企業破產重整營造良好環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稅務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各區縣政府)
20.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資產資源優化利用制度。構建多元化資產流轉平臺,充分發揮我市聯交所、股轉中心、渝康公司等資產流轉平臺作用,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涉及的市場交易制度,遵循國家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監管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的上市和退市渠道。(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重慶證監局)
(七)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1.建立完善市場退出責任人信用記錄機制。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主動注銷和強制退出的公告、異議等制度。對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高法院、市公安局)
22.加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直接責任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紅黑名單、應用事項清單、獎懲措施清單,使守信者處處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大力弘揚誠信文化,開展“誠信建設萬里行”、“誠信之星”、信用典型案例評選等主體宣傳活動,探索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23.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推動信用評級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鼓勵引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信息中介機構研究建立反映市場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率的評價指標。(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24.進一步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對重整成功的企業不再納入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的黑名單,并可依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書向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公開重整計劃、作出信用承諾,依據實際對應還款方式,按重整后的債權債務關系展示信貸記錄,幫助企業實現信用重建。依法依規共享法院破產清算結案案件信息,推動在各區縣、市級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間合理共用。結合自然人破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信用記錄及信用修復制度,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自然人市場行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機構、人員、經費等必要保障。
(二)注重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加強統籌協調,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并解決推進中的矛盾問題,重大問題報聯席會議決策。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劃分,明確時間表、任務圖,抓緊落實改革方面,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三)強化宣傳引導。研究設立企業破產制度宣傳日,重點面向企業出資人、經理人開展破產制度宣傳,運用和發揮企業登記注冊部門的平臺和信息優勢,上好企業破產制度宣傳“第一課”,增強對破產制度價值的正確認識,樹立破產重整理念,為破產制度推行營造良好環境。
四、本工作方案自2020年4月10日起實施。
《重慶市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0年4月10日
重慶市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主要指示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為目標,遵循市場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約束與激勵并舉、保護各方合理利益的基本原則,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力爭通過三年時間,進一步規范自愿解散退出、破產退出、強制解散退出等市場主體退出方式,逐步建立覆蓋各類市場主體的退出制度,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更加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明顯降低,我市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顯著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清算注銷制度。
1.完善市場主體清算機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規范清算期限,強化清算義務人的義務,依據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和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機制,嚴把清算注銷機制標準關。(責任單位:市高法院)
2.提升注銷登記便利度。依托我市企業注銷“一網通辦”平臺,讓企業能夠“一網”獲知各環節流程、進度和結果,提升企業辦事體驗。積極爭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支持擴大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區域,進一步壓縮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拓展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完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改造,取消企業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的程序,允許企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公示清算組信息、免費公布債權人公告,降低企業退出成本。持續推進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批量吊銷工作及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完善破產法律制度。
3.完善企業破產啟動與審理程序。嚴格落實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及時啟動破產程序。持續推進執行轉破產審查工作,對簡單的破產案件采取簡化審理方式,逐步擴大適用范圍,提高審理效率。對于債務關系簡單、資產規模不大、風險隱患小的小微企業破產案件,適用簡化審理程序,縮短時限、快審快結。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研究理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審查受理程序協調問題。(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重慶銀保監局)
4.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全面規范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工作,明確破產重整案件的審查方式、流程、內容、標準,統一全市法院破產重整申請審查尺度。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利用破產重整或庭外協議重組等方式,推動企業債務、股權結構和業務重組,恢復生產經營。逐步完善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和庭內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加強預重整的試點探索,加強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研究建立企業重整職業經理人人才庫,遴選具有專業資質能力和企業營運資源調動能力的優秀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重慶證監局、重慶銀保監局)。
5.建立市場主體破產退出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總召集人,市高法院院長任副總召集人,市政府聯系常務副市長的副秘書長和市高法院分管副院長任召集人,相關市級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單位的市級企業破產處置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聯席會議實行常態化運行,原則上每季度首月召開1次會議,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鼓勵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法院參照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積極支持陷入財務困境、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高法院,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
6.明確政府部門破產行政管理職能。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按照重大事項“一事一議”原則,進一步理清政府部門破產行政管理職能職責,市高法院承擔破產管理人的業務監督與指導職責,市司法局加強破產管理人協會管理,市金融監管局負責金融債權人利益保護,市公安局加大對破產惡意逃債線索的刑事偵辦力度,市市場監管局優化破產企業注銷登記流程,市人力社保局積極穩妥解決社保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監管局)
7.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推動完善重慶破產法庭建設,集中管轄全市破產案件,有效促進破產審判的專業化。嚴格落實最高法院破產案件單獨績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符合我市破產案件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設置合理的破產案件權重體系,調動破產法官的積極性。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責任單位:市高法院)
8.大力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進一步優化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相關制度,細化完善管理人職責,明確管理人履職過程中發現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提請法院移送偵查的職責,優化破產管理人名冊制度、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管理人報酬制度,積極開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培訓工作,支持破產管理人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強法院與破產管理人協會溝通聯系,理順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關系。督促管理人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對未能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管理人進行扣分、降級、除名等處罰措施。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考核和動態監督管理,據破產案件數量和管理人市場需求,適時啟動管理人名冊調整工作,構建有進有出、適當流動、合理競爭、健康有序的管理人市場。(責任單位:市高法院、市司法局)
(三)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退出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
9.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與強制退出相結合的多層次退出機制和路徑。加大對市內持牌金融機構的管理,對存在重大違規問題、長期停業未經營、無力持續經營等經營異常情形的機構,采取注銷業務資質、轉為不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解散清算等方式,穩妥引導自主有序退出;對存在拒不配合監管、從事違法亂紀活動等重大風險隱患的機構,依法采取強制退出措施。建立經營異常、重大風險機構的風險預警名單。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僵尸企業”、嚴重失信企業、失聯機構的信息互通和聯合懲戒工作,進一步加強管轄范圍內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重慶證監局)
10.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對已納入我市“僵尸企業”名單的破產案件,法院要依法加快處置,統籌協調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設立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查、優先審理;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向社保部門申請注銷時,企業確實無法用資產變現收入清償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欠費的,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可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核銷;市場監管、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門要加快企業破產注銷環節,簡化辦理程序。(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高法院、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11.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企業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根據國家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高法院、市民政局、市經濟信息委)
(四)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
12.完善競爭政策。探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第三方評估機制。為提高審查質量,確保審查效果,確保政策制定機關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通過評估及時發現和規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市場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違法案件。(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規范產業政策。審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場扭曲的政策工具,完善市場競爭環境和營商環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過度干預造成逆向選擇。緊緊圍繞優化企業生命周期服務,持續推進減時間、減環節、減材料、減跑動、減成本,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市場監管局)
14.強化信息溝通和信息披露。完善債權人委員會和聯合授信委員會信息溝通交流機制,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債權、債務主體信息交流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國有企業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責任單位:重慶銀保監局、重慶證監局、市國資委)
15.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失信被執行人數據庫等信用信息平臺,整合相關數據信息,充分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加強對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債務風險的監測,加快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鼓勵企業自主對外披露更多利于債務風險判斷的信息,合理引導企業使用好各級信用平臺公示的信息。探索通過信息化競爭方式,對破產財產處置實行網絡拍賣等,實現破產財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高法院、人行重慶營管部、市市場監管局、重慶銀保監局)
(五)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
16.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督促和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處理勞動關系,妥善處置職工工資清欠問題,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按規定落實社保待遇,保障其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17.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利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組建相對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進一步完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法律地位、制度規范和議事程序。通過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避免金融債務過度累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范惡意逃廢債,有效監控債務風險,建立健全企業風險化解機制和股東救助機制,維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加強與司法部門協調聯動,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責任單位:重慶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重慶證監局、人行重慶營管部)
18.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要求,嚴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和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六)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
19.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相關財政稅收政策。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財政安排經費等方式幫助支付有關費用。優化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政策環境,梳理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支持政策,落實虧損彌補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政策,為企業破產重整營造良好環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稅務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各區縣政府)
20.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資產資源優化利用制度。構建多元化資產流轉平臺,充分發揮我市聯交所、股轉中心、渝康公司等資產流轉平臺作用,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涉及的市場交易制度,遵循國家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監管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的上市和退市渠道。(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重慶證監局)
(七)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1.建立完善市場退出責任人信用記錄機制。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主動注銷和強制退出的公告、異議等制度。對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高法院、市公安局)
22.加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直接責任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紅黑名單、應用事項清單、獎懲措施清單,使守信者處處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大力弘揚誠信文化,開展“誠信建設萬里行”、“誠信之星”、信用典型案例評選等主體宣傳活動,探索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23.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推動信用評級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鼓勵引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信息中介機構研究建立反映市場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率的評價指標。(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24.進一步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對重整成功的企業不再納入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的黑名單,并可依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書向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公開重整計劃、作出信用承諾,依據實際對應還款方式,按重整后的債權債務關系展示信貸記錄,幫助企業實現信用重建。依法依規共享法院破產清算結案案件信息,推動在各區縣、市級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間合理共用。結合自然人破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信用記錄及信用修復制度,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自然人市場行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機構、人員、經費等必要保障。
(二)注重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加強統籌協調,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并解決推進中的矛盾問題,重大問題報聯席會議決策。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劃分,明確時間表、任務圖,抓緊落實改革方面,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三)強化宣傳引導。研究設立企業破產制度宣傳日,重點面向企業出資人、經理人開展破產制度宣傳,運用和發揮企業登記注冊部門的平臺和信息優勢,上好企業破產制度宣傳“第一課”,增強對破產制度價值的正確認識,樹立破產重整理念,為破產制度推行營造良好環境。
四、本工作方案自2020年4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