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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1〕1號)

   2021-03-08 345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印發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加快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障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優化全市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和《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簡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明確修復范圍
 
  鼓勵信用信息主體通過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主體可就自身被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各區信用平臺的下列信息申請修復: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信息。
 
  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修復,依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程序等要求執行,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移出名單。移出后,可按照本意見規定進行信用信息修復。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破產重整計劃、依法直接批準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或裁定認定和解協議的案件,破產重整企業存在失信信息的,債務人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書或認可和解協議裁定書申請修復相關失信信息。人民法院歸集的裁判文書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執行。
 
  二、依法確定修復主體
 
  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實行信息“誰產生,誰修復”的原則,由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即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和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保障等工作。
 
  三、準確把握修復條件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復分別適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失信行為信息,修復應符合以下條件:已改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修復申請提起時,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三個月。
 
  (二)情節較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修復應符合以下條件:已改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修復申請提起時,應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六個月。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已按照國家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
 
  (三)涉及以下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在五年查詢期限內不可修復:
 
  1.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行政機關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信息。
 
  2.因賄賂、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行政機關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信息。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可修復的其他信息。
 
  四、嚴格遵守修復流程
 
  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失信信息修復工作納入“一網通辦”。為確保失信信息修復工作合法、審慎、有效、及時開展,要嚴格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提出申請
 
  信用信息主體可通過“一網通辦”網站,或者直接向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身份證明登記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應簽名)、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改正失信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的證明材料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信用信息主體還可選擇通過“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交修復申請。
 
  信用信息主體通過“一網通辦”“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或者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交申請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應在收到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
 
  (二)申請受理
 
  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在收到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認定
 
  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修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信用信息主體。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延期情況需及時告知信用信息主體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在完成審查后,要及時將修復結論書面反饋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四)信息處理
 
  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同意修復的,應撤下各自相關網站上公示的信息,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應在收到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信息主體的信用報告中注明修復狀態,并撤下該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上的公示。失信信息在區信用網站公示的,各區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同步撤下公示。
 
  失信信息屬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還應在收到修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要求,將修復材料推送至國家信用中心。
 
  五、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區域內信用修復工作的綜合協調,強化指導監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辦公室要定期匯總各單位辦理修復狀況,并對逾期不反饋修復意見等情況予以通報。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失信行為嚴重程度認定標準和修復條件,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制定本行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制度標準。相關制度標準出臺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區工作指導,確保修復工作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要精簡辦事流程,加快修復辦理,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出具修復意見。
 
  (三)完善服務支撐。市大數據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要做好信用信息修復在線申請專欄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為便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修復,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要在“信用中國(上海)”網站開設專欄,集中公示不同類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退出條件,為需經申請退出名單的主體提供在線申請服務。
 
  (四)保障信息主體權益。信用信息主體有權查詢自身信用報告。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公開相關領域信用修復的文件、修復條件、申請材料等事項,并匯總至“一網通辦”和“信用中國(上海)”網站進行集中公示。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信用信息主體修復進展和結論。
 
  本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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