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
為科學、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和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關于立法工作總體要求,按照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眾所盼、聚焦問題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的要求,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堅持總量控制、突出重點、服務改革,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等相銜接,統籌立改廢與法規清理工作,合理安排2019年度立法工作,努力使立法進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為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項目安排
2019年度擬安排計劃項目11件,其中,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2件,2019年度審議項目9件;預備項目9件。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項目
1.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2.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3.湖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修訂)(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4.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修訂)(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5.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6.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決定(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預備項目
1.湖北省軍民融合工作條例
2.湖北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3.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修訂)
4.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條例
5.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修訂)
6.湖北省大數據發展應用與安全保護條例
7.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8.湖北省中小學管理條例
9.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規,適時安排審議。
根據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組建2019年度審議項目領導小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負責組建起草工作小組,并于立法工作計劃公布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制定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法規草案起草單位召開法規項目協調會議,對法規起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根據協調會議意見,形成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嚴格按時按要求執行,法規案原則上應當在建議審議時間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需要調整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調整事由、依據和具體方案,由法規工作室根據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建議,提出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
預備項目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可依法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適應新時代新要求,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
(一)完善向省委報告重大立法事項工作制度,落實責任機制
落實《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加強黨領導地方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不斷建立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向省委報告重大立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對應當報告的事項、報告程序、報告工作相關事項辦理的責任機制等予以明確。充分發揮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及時報請常委會黨組研究重大立法事項,并由常委會黨組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落實法規草案起草單位黨委(黨組)的責任制,提高立法質量。
(二)突出重點,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立法工作機制
突出人大常委會對法規立項的主導,明確立法重點,積極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認真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增強立法工作的統籌性、針對性、前瞻性。突出對立法全過程的主導。實行并聯并行、直通直行、同向同行,構建分工明確、責任明晰的運行機制,形成立法工作整體合力。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更多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工委成員參與立法調研,認真研究吸納提出的審議意見;加強有關立法議案和建議的辦理,邀請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聽證等活動,注重聽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見建議。
(三)健全完善立法精準精細、有效協同機制和程序
出臺立法工作規程,完善立法工作機制,規范立法程序。完善省人大專家顧問制度,發揮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專家顧問和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與人才培養基地的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考核評價制度。準確把握地方立法的權限范圍,嚴格遵循不抵觸原則;推動法規清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依法做好機構改革、生態環保、軍民融合發展、放管服改革等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推進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建設向市、縣延伸。
(四)加強對市州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導
建立健全省、市(州)人大協調聯動機制,在立法選項、起草、審議、表決等各個環節提供全過程指導。加強立法規劃計劃協調,完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法規報批、上報備案銜接機制。起草地方性法規審批工作規程,規范市州法規審查批準工作。
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
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立法工作,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立法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高素質專業化立法工作隊伍。
五、進一步加強法規實施工作
按照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加強立法宣傳、解讀、闡釋工作,將立法工作與普法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落實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改進執法檢查工作,發揮好執法檢查“法律巡視”利劍作用;完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執法檢查制度等與立項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立法與施法之間的良性互動。
為科學、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和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關于立法工作總體要求,按照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眾所盼、聚焦問題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的要求,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堅持總量控制、突出重點、服務改革,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等相銜接,統籌立改廢與法規清理工作,合理安排2019年度立法工作,努力使立法進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為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項目安排
2019年度擬安排計劃項目11件,其中,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2件,2019年度審議項目9件;預備項目9件。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項目
1.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2.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度結轉審議項目,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3.湖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修訂)(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4.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修訂)(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5.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6.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宗教事務條例》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決定(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預備項目
1.湖北省軍民融合工作條例
2.湖北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3.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修訂)
4.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條例
5.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修訂)
6.湖北省大數據發展應用與安全保護條例
7.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8.湖北省中小學管理條例
9.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規,適時安排審議。
根據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組建2019年度審議項目領導小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負責組建起草工作小組,并于立法工作計劃公布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制定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法規草案起草單位召開法規項目協調會議,對法規起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根據協調會議意見,形成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嚴格按時按要求執行,法規案原則上應當在建議審議時間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需要調整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調整事由、依據和具體方案,由法規工作室根據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建議,提出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
預備項目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可依法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適應新時代新要求,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
(一)完善向省委報告重大立法事項工作制度,落實責任機制
落實《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加強黨領導地方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不斷建立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向省委報告重大立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對應當報告的事項、報告程序、報告工作相關事項辦理的責任機制等予以明確。充分發揮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及時報請常委會黨組研究重大立法事項,并由常委會黨組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落實法規草案起草單位黨委(黨組)的責任制,提高立法質量。
(二)突出重點,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主導立法工作機制
突出人大常委會對法規立項的主導,明確立法重點,積極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認真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增強立法工作的統籌性、針對性、前瞻性。突出對立法全過程的主導。實行并聯并行、直通直行、同向同行,構建分工明確、責任明晰的運行機制,形成立法工作整體合力。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更多邀請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工委成員參與立法調研,認真研究吸納提出的審議意見;加強有關立法議案和建議的辦理,邀請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聽證等活動,注重聽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見建議。
(三)健全完善立法精準精細、有效協同機制和程序
出臺立法工作規程,完善立法工作機制,規范立法程序。完善省人大專家顧問制度,發揮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專家顧問和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與人才培養基地的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考核評價制度。準確把握地方立法的權限范圍,嚴格遵循不抵觸原則;推動法規清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依法做好機構改革、生態環保、軍民融合發展、放管服改革等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推進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建設向市、縣延伸。
(四)加強對市州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導
建立健全省、市(州)人大協調聯動機制,在立法選項、起草、審議、表決等各個環節提供全過程指導。加強立法規劃計劃協調,完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法規報批、上報備案銜接機制。起草地方性法規審批工作規程,規范市州法規審查批準工作。
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
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立法工作,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立法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高素質專業化立法工作隊伍。
五、進一步加強法規實施工作
按照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切實加強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加強立法宣傳、解讀、闡釋工作,將立法工作與普法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落實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改進執法檢查工作,發揮好執法檢查“法律巡視”利劍作用;完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執法檢查制度等與立項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立法與施法之間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