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工作,提高行政審批工作效率,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制定了《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2月8日
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轉變政府職能,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市對以下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
(一)住宿場所:賓館、旅店、招待所(賓館指星級住宿場所、旅店指非星級住宿場所、招待所指單純提供住宿服務的住宿場所);
(二)沐浴場所:公共浴室、溫泉浴室(場)、桑拿室、足浴室、嬰幼兒沐浴室;
(三)美容美發場所:美容店、理發店;
(四)游泳場所:游泳場(館);
(五)娛樂與文化場所:影劇院、游戲廳、歌舞廳、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網吧;
(六)交易場所:商場、超市、書店;
(七)就診場所與交通場所:候診室、候車(機、船)室。
第四條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許可實施機關應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和告知承諾文書示范文本,對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相關材料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根據其公共場所的真實情況如實作出承諾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事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誠信守諾,在其公共場所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申請表內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主要設備和設施的目錄清單,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一年內出具的合格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三)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名單;
(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附件2),提交第五條第(一)項材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在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三個月內補交第五條第(二)、(三)、(四)項材料。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人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5日內,告知所在地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可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公共場所現場指導需求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指導服務。
第七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三個月內,對該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附件3);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一年內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四)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名單。
第九條申請人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申請,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附件4),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衛生行政審批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十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路名或門牌號的,應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如變更前后的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任職證明或有關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如變更前后的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五)路名或門牌號變更需提供:路名或門牌號變更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新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并注銷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增加經營項目、變更經營場所地址、減少經營項目且變更經營場地規劃設置的應當按第五條的規定提供資料;減少經營項目,且不變更經營場地規劃設置的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經營單位擬減少的經營項目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遺失、損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6);
(二)因《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損壞申請補發的,應提供《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第十三條對變更、補發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衛生行政審批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一)實際經營項目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
(二)未在三個月內提交承諾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規范。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擅自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在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后,發現該公共場所仍繼續營業的,應按照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衛生誠信檔案。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因第十四條被撤銷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的,將其不守諾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對不誠信、不守諾的申請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準入限制,該申請人在一年內同一類型的行政許可申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方式。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渝衛發〔2018〕66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新證).pdf
附件2: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證).pdf
附件3: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pdf
附件4: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pdf
附件5: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變更).pdf
附件6: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補發).pdf
解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政策解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工作,提高行政審批工作效率,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制定了《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2月8日
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轉變政府職能,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市對以下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
(一)住宿場所:賓館、旅店、招待所(賓館指星級住宿場所、旅店指非星級住宿場所、招待所指單純提供住宿服務的住宿場所);
(二)沐浴場所:公共浴室、溫泉浴室(場)、桑拿室、足浴室、嬰幼兒沐浴室;
(三)美容美發場所:美容店、理發店;
(四)游泳場所:游泳場(館);
(五)娛樂與文化場所:影劇院、游戲廳、歌舞廳、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網吧;
(六)交易場所:商場、超市、書店;
(七)就診場所與交通場所:候診室、候車(機、船)室。
第四條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許可實施機關應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和告知承諾文書示范文本,對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相關材料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充分了解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要求,根據其公共場所的真實情況如實作出承諾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或不履行承諾事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人應當誠信守諾,在其公共場所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申請表內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主要設備和設施的目錄清單,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一年內出具的合格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三)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名單;
(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附件2),提交第五條第(一)項材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在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三個月內補交第五條第(二)、(三)、(四)項材料。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人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5日內,告知所在地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可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公共場所現場指導需求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指導服務。
第七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三個月內,對該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延續)》(附件3);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一年內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四)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名單。
第九條申請人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延續申請,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附件4),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衛生行政審批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十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路名或門牌號的,應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如變更前后的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任職證明或有關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如變更前后的經營單位營業執照);
(五)路名或門牌號變更需提供:路名或門牌號變更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新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并注銷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增加經營項目、變更經營場所地址、減少經營項目且變更經營場地規劃設置的應當按第五條的規定提供資料;減少經營項目,且不變更經營場地規劃設置的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5);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經營單位擬減少的經營項目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遺失、損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向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附件6);
(二)因《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損壞申請補發的,應提供《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第十三條對變更、補發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衛生行政審批的決定,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一)實際經營項目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
(二)未在三個月內提交承諾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規范。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擅自開展公共場所經營活動。
在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后,發現該公共場所仍繼續營業的,應按照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衛生誠信檔案。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后,因第十四條被撤銷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的,將其不守諾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對不誠信、不守諾的申請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準入限制,該申請人在一年內同一類型的行政許可申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行政審批方式。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渝衛發〔2018〕66號)同時廢止。






解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政策解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