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促進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現將《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附件: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司法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監管局
2020年5月7日
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促進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優化存量、防范化解過剩產能、加快僵尸企業出清,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我省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明顯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加快退出無效低效市場主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
二、工作原則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生產要素和資源由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向高效市場主體流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為市場主體依法退出營造良好制度環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法律法規,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利。堅持約束與激勵并舉,促進市場主體審慎經營。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處理好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穩妥有序、風險可控。堅持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既要系統規劃、統籌協同、整體推進,又要針對我省實際特點,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現重點突破。
三、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路徑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完善規范退出的條件、標準和具體程序,使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因公共安全、產業調控、區域發展、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須從特定生產領域、業務領域退出的市場主體均有適當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一)自愿解散退出。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設立章程中應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依法對解散事由作出約定,當解散事由出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市場主體按照治理程序決議解散,自愿退出市場。
(二)破產退出渠道。在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三)穩妥實施強制解散退出。嚴格限定市場主體因政府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條件,穩妥處置退出后的相關事宜,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產權。統一市場主體強制解散退出的標準和程序。
四、重點工作任務
(一)健全清算注銷制度
市場主體出現解散事由,應按程序依法組織清算組開展清算。市場主體無法就自行清算達成一致或相關責任主體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依法及時申請注銷登記。清算過程中發現符合破產條件的,應依法及時轉入破產程序。
1.完善市場主體清算機制
強化市場主體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加強對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時的法律責任追究。根據市場主體不同的性質和類型,明確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和清算期限、清算義務人的權利義務。研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機制。(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深入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企業注銷網上一體化服務平臺,提高注銷登記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市場主體退出的交易成本。嚴格落實企業簡易注銷制度,允許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通過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手續。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的企業,對符合清理條件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進一步研究完善普通注銷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研究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機制,對因經營異常、違法失信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依法定程序實施強制退出。進一步優化企業一般程序注銷服務,可以選擇通過線上或線下辦理,可以選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免費公示清算組信息,不再提交清算組備案通知書、報紙樣張等5種材料。完善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全面實現企業注銷流程、條件時限、材料規范、辦事地點等信息部門間共享與同步指引。(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省法院、省稅務局、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貴陽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完善破產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達到法定破產條件,應當依法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或推動利益相關方庭外協議重組,以盡快盤活存量資產,釋放資源要素。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利用破產重整或庭外協議重組等方式,推動企業債務、股權結構和業務重組,恢復生產經營。對喪失經營價值和再生無望的企業,要及時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市場出清。
3.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完善企業破產啟動與審理程序。完善破產程序啟動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債務人、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細化完善破產重整案件立案審理流程和規則,依法對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同步啟動破產程序,不得設定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加強對破產案件立案審理的指導和監督,為破產案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提供制度保障。及時總結執轉破案件實踐經驗,并推廣應用。建立破產簡易審理程序,實行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資產規模不大、風險隱患較小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簡易破產程序,縮短時限、快審快結。研究完善跨境破產和關聯企業破產規則,推動解決跨境破產復雜主體破產難題。研究完善破產企業有關人員法律責任制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省法院、省司法廳、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通過司法清算和破產審判對企業進行救治和出清,實現生產要素重新組合,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細化完善重整程序實施規則,規范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權。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組表決機制。優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確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合理發揮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備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的機制,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省法院、省司法廳、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4.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配合
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推動建立省級破產處置協調機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陷入財務困境、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推動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協調解決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職工安置、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著力構建常態化的府院破產統一協調長效機制,同時避免對破產司法事務的不當干預。(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研究建立破產案件專項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市(州)級破產案件專項基金,為進入破產程序的“無產可破”案件提供基本經費保障,以此推動破產案件正常審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強化逃廢債查處和依法解封、依法注銷。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要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發現逃廢債犯罪線索后應及時移送有關單位。各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解除有關債務人企業的保全措施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社保等部門應依法向破產審判法院及破產管理人提供查詢。破產案件審理終結后,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等部門應根據破產終結裁定依法注銷該破產企業的信息及賬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5.加強司法能力及中介機構建設
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深化破產審判機制改革,根據各地審判實踐需要,在條件成熟的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優化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的職責和內部管理體系,加快設立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或破產合議庭。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著力培養專業審判法官隊伍,積蓄相關工作經驗,推動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大力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進一步細化完善管理人職責,明確管理人履職過程中發現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提請法院移送偵查的職責,進一步優化破產管理人名冊制度、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管理人報酬制度,探索將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納入管理人名冊,拓寬管理人準入渠道,充實管理人力量,優化管理人隊伍內部結構。實行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定期組織考評、確定相應等級。積極開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培訓工作,推動和支持各級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考核和動態監督管理,督促管理人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省法院、省司法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
6.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嚴格落實國家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的相關規定,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強化信息共享,規范預警流程,明確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早期預警職責,做到金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屬地內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日常監管,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審慎推動相關主體有序退出市場。(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概括轉移制度。及時依托存款保險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等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強制退出時的儲蓄存款合同、保險合同、證券業務合同、資產管理業務合同、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等各類合同和業務的轉移接續。(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7.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
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各市(州)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和企業要加強協作溝通,切實解決企業融資困難,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企業債務處置,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做到支持優質企業、穩住困難企業、有序退出“僵尸企業”。加快推進“僵尸企業”分類處置,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應退不退的問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國資委、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明確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督促企業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盡快實現市場出清,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對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關系清算完結且沒有被列入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情形的企業,鼓勵其選擇簡易注銷程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8.健全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退出機制
進一步細化完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制度,確保其在及時有序注銷的同時,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注銷登記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盡快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同時,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注銷報告審計工作。參考企業法人破產制度,推動建立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破產制度。(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9.完善特定領域退出機制
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和成本有效性分析制度,審慎評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經營者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的必要性,按照比例原則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達成政策目標,盡量避免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審慎推進競爭性領域強制退出。對競爭性領域,審慎使用強制退出方式,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實現特定領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確需強制退出的,應依法建立補償機制,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其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依法推進壟斷和特許經營行業退出。對壟斷性行業和其他實行許可管理的行業,應在行業監管規則中明確經營者退出標準,并定期開展審查,經營者達到退出標準的,應依法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行業監管規則中應同時明確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補償標準,作為經營者準入條件,當事由出現時,應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標準進行補償。(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
10.完善市場主體優劣甄別機制
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弘揚誠信文化,鼓勵、支持和引導各行業(領域)開展誠信示范創建活動,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使市場主體樹立守法誠實經營理念,自覺遵守商業道德。建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人群信用檔案制度,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推進信用承諾和信用評級評價工作,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受惠得益,讓失信者處處受限、寸步難行,著力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競爭政策。加強對實施壟斷、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嚴格依法查處各類壟斷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高市場競爭的充分性與公平性。(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持續推進)
規范產業政策。針對市場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突出功能性、預測性,審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場扭曲的政策工具,對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嚴格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完善市場競爭環境和營商環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過度干預造成逆向選擇。(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1.建立市場主體退出預警機制
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的責任要求,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采取措施,并限期整改。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研究探索建立系統重要性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推動信用評級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鼓勵引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信息中介機構研究建立反映市場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率的評價指標。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依法依規歸集各類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有序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失信被執行人數據庫等信用信息平臺,整合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對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債務風險的監測,加快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鼓勵企業自主對外披露更多利于債務風險判斷的信息,合理引導企業使用好國家和全省信用平臺公示的信息。探索通過信息化競爭方式,對破產財產處置實行網絡拍賣等,實現破產財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
12.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
結合退出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指導退出企業做好勞動關系處理,依法依規支付經濟補償和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按規定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現行規定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省內、省際間或跨統籌地區以外的轉移接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3.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利益
明確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法律地位。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組建相對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不斷完善債委會運行機制,督促債委會強化主體責任,加強多方協同,通過共同推動改善企業金融服務質效、支持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市場主體退出等方式,妥善做好信用風險化解處置,切實幫扶困難企業紓困化險,有效發揮債委會穩預期、穩信貸、穩支持的作用。進一步明確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議事規則和程序,通過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避免金融債務過度累積防范惡意逃廢債,有效監控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貴州銀保監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促進金融債權人積極推動市場主體退出。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貴州銀保監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4.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健全完善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推動國有產權交易在各級依法成立的產權交易平臺進行,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并加強國有資產交易信息收集、匯總和分析。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堅持國有資產市場化定價原則,鼓勵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5.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加大對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相關政策
16.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各部委聯系溝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有關的信用記錄與信用修復制度規范和標準體系以及操作規程等,依法依規引導相關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開展信用修復,使重整成功的企業按程序退出金融、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的失信信息,實現企業信用重建,建立完善有利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7.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責任人信用記錄機制。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化信用監管。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關聯到相關主體名下,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貴州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8.落實市場主體退出相關財稅政策。優化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政策環境。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支持政策,結合實際及時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開展實地政策宣傳輔導并就難點堵點問題進行答疑釋惑,依法落實好虧損彌補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政策,為企業破產重整營造良好環境。探索研究破產經費籌措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市(州)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通過籌措經費幫助支付有關費用。(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9.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資產資源優化利用制度。引導股權、債權及其他各類資產進入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貴州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0.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涉及的市場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實現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貴州證監局負責,持續推進)
21.完善社會公示制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信用中國(貴州)網站,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主動注銷和強制退出的公告、異議等制度。推進部門共享市場主體退出相關信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關責任人失信懲戒記錄公示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2.加強社會監督。對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場主體,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貴州省屬地內重點新聞網站和中央新聞網站貴州頻道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協調聯動機制
23.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打擊逃廢債、變更注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聯動機制采取聯席會議方式,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廳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成員。
(四)落實工作責任
24.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職能劃分,明確責任人,細化改革措施,確保相關改革事項按時完成。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促進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現將《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附件: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司法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州監管局
2020年5月7日
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促進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優化存量、防范化解過剩產能、加快僵尸企業出清,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我省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明顯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加快退出無效低效市場主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
二、工作原則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生產要素和資源由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向高效市場主體流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為市場主體依法退出營造良好制度環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法律法規,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利。堅持約束與激勵并舉,促進市場主體審慎經營。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處理好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穩妥有序、風險可控。堅持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既要系統規劃、統籌協同、整體推進,又要針對我省實際特點,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現重點突破。
三、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路徑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完善規范退出的條件、標準和具體程序,使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因公共安全、產業調控、區域發展、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須從特定生產領域、業務領域退出的市場主體均有適當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一)自愿解散退出。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設立章程中應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依法對解散事由作出約定,當解散事由出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市場主體按照治理程序決議解散,自愿退出市場。
(二)破產退出渠道。在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三)穩妥實施強制解散退出。嚴格限定市場主體因政府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條件,穩妥處置退出后的相關事宜,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產權。統一市場主體強制解散退出的標準和程序。
四、重點工作任務
(一)健全清算注銷制度
市場主體出現解散事由,應按程序依法組織清算組開展清算。市場主體無法就自行清算達成一致或相關責任主體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依法及時申請注銷登記。清算過程中發現符合破產條件的,應依法及時轉入破產程序。
1.完善市場主體清算機制
強化市場主體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加強對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時的法律責任追究。根據市場主體不同的性質和類型,明確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和清算期限、清算義務人的權利義務。研究完善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機制。(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深入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企業注銷網上一體化服務平臺,提高注銷登記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市場主體退出的交易成本。嚴格落實企業簡易注銷制度,允許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通過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手續。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的企業,對符合清理條件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進一步研究完善普通注銷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研究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機制,對因經營異常、違法失信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依法定程序實施強制退出。進一步優化企業一般程序注銷服務,可以選擇通過線上或線下辦理,可以選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免費公示清算組信息,不再提交清算組備案通知書、報紙樣張等5種材料。完善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全面實現企業注銷流程、條件時限、材料規范、辦事地點等信息部門間共享與同步指引。(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省法院、省稅務局、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貴陽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完善破產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達到法定破產條件,應當依法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理,或推動利益相關方庭外協議重組,以盡快盤活存量資產,釋放資源要素。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經營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利用破產重整或庭外協議重組等方式,推動企業債務、股權結構和業務重組,恢復生產經營。對喪失經營價值和再生無望的企業,要及時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市場出清。
3.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完善企業破產啟動與審理程序。完善破產程序啟動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債務人、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細化完善破產重整案件立案審理流程和規則,依法對符合破產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同步啟動破產程序,不得設定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加強對破產案件立案審理的指導和監督,為破產案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提供制度保障。及時總結執轉破案件實踐經驗,并推廣應用。建立破產簡易審理程序,實行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資產規模不大、風險隱患較小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簡易破產程序,縮短時限、快審快結。研究完善跨境破產和關聯企業破產規則,推動解決跨境破產復雜主體破產難題。研究完善破產企業有關人員法律責任制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省法院、省司法廳、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通過司法清算和破產審判對企業進行救治和出清,實現生產要素重新組合,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細化完善重整程序實施規則,規范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權。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組表決機制。優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確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合理發揮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備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的機制,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省法院、省司法廳、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4.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配合
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推動建立省級破產處置協調機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陷入財務困境、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推動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協調解決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職工安置、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著力構建常態化的府院破產統一協調長效機制,同時避免對破產司法事務的不當干預。(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研究建立破產案件專項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市(州)級破產案件專項基金,為進入破產程序的“無產可破”案件提供基本經費保障,以此推動破產案件正常審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強化逃廢債查處和依法解封、依法注銷。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要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發現逃廢債犯罪線索后應及時移送有關單位。各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解除有關債務人企業的保全措施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社保等部門應依法向破產審判法院及破產管理人提供查詢。破產案件審理終結后,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等部門應根據破產終結裁定依法注銷該破產企業的信息及賬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5.加強司法能力及中介機構建設
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深化破產審判機制改革,根據各地審判實踐需要,在條件成熟的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優化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的職責和內部管理體系,加快設立企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或破產合議庭。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著力培養專業審判法官隊伍,積蓄相關工作經驗,推動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大力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進一步細化完善管理人職責,明確管理人履職過程中發現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提請法院移送偵查的職責,進一步優化破產管理人名冊制度、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管理人報酬制度,探索將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納入管理人名冊,拓寬管理人準入渠道,充實管理人力量,優化管理人隊伍內部結構。實行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定期組織考評、確定相應等級。積極開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培訓工作,推動和支持各級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考核和動態監督管理,督促管理人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省法院、省司法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
6.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嚴格落實國家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的相關規定,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強化信息共享,規范預警流程,明確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早期預警職責,做到金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屬地內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日常監管,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審慎推動相關主體有序退出市場。(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概括轉移制度。及時依托存款保險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等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強制退出時的儲蓄存款合同、保險合同、證券業務合同、資產管理業務合同、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等各類合同和業務的轉移接續。(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7.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
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各市(州)人民政府、監管部門和企業要加強協作溝通,切實解決企業融資困難,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企業債務處置,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做到支持優質企業、穩住困難企業、有序退出“僵尸企業”。加快推進“僵尸企業”分類處置,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應退不退的問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國資委、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明確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督促企業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盡快實現市場出清,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對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關系清算完結且沒有被列入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情形的企業,鼓勵其選擇簡易注銷程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8.健全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退出機制
進一步細化完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制度,確保其在及時有序注銷的同時,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注銷登記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盡快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同時,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注銷報告審計工作。參考企業法人破產制度,推動建立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破產制度。(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9.完善特定領域退出機制
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和成本有效性分析制度,審慎評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經營者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的必要性,按照比例原則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達成政策目標,盡量避免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審慎推進競爭性領域強制退出。對競爭性領域,審慎使用強制退出方式,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實現特定領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確需強制退出的,應依法建立補償機制,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其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依法推進壟斷和特許經營行業退出。對壟斷性行業和其他實行許可管理的行業,應在行業監管規則中明確經營者退出標準,并定期開展審查,經營者達到退出標準的,應依法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行業監管規則中應同時明確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補償標準,作為經營者準入條件,當事由出現時,應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標準進行補償。(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
10.完善市場主體優劣甄別機制
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弘揚誠信文化,鼓勵、支持和引導各行業(領域)開展誠信示范創建活動,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使市場主體樹立守法誠實經營理念,自覺遵守商業道德。建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人群信用檔案制度,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推進信用承諾和信用評級評價工作,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受惠得益,讓失信者處處受限、寸步難行,著力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完善競爭政策。加強對實施壟斷、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嚴格依法查處各類壟斷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高市場競爭的充分性與公平性。(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持續推進)
規范產業政策。針對市場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突出功能性、預測性,審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場扭曲的政策工具,對出臺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嚴格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完善市場競爭環境和營商環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過度干預造成逆向選擇。(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1.建立市場主體退出預警機制
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的責任要求,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采取措施,并限期整改。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研究探索建立系統重要性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貴州銀保監局、貴州證監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推動信用評級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鼓勵引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信息中介機構研究建立反映市場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率的評價指標。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依法依規歸集各類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有序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失信被執行人數據庫等信用信息平臺,整合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對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債務風險的監測,加快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鼓勵企業自主對外披露更多利于債務風險判斷的信息,合理引導企業使用好國家和全省信用平臺公示的信息。探索通過信息化競爭方式,對破產財產處置實行網絡拍賣等,實現破產財產處置的公開、公平、公正。(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貴州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
12.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
結合退出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指導退出企業做好勞動關系處理,依法依規支付經濟補償和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按規定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現行規定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省內、省際間或跨統籌地區以外的轉移接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3.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利益
明確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法律地位。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組建相對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不斷完善債委會運行機制,督促債委會強化主體責任,加強多方協同,通過共同推動改善企業金融服務質效、支持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市場主體退出等方式,妥善做好信用風險化解處置,切實幫扶困難企業紓困化險,有效發揮債委會穩預期、穩信貸、穩支持的作用。進一步明確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議事規則和程序,通過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避免金融債務過度累積防范惡意逃廢債,有效監控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貴州銀保監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促進金融債權人積極推動市場主體退出。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貴州銀保監局、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貴州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4.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健全完善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對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推動國有產權交易在各級依法成立的產權交易平臺進行,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并加強國有資產交易信息收集、匯總和分析。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堅持國有資產市場化定價原則,鼓勵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5.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加大對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省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相關政策
16.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各部委聯系溝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有關的信用記錄與信用修復制度規范和標準體系以及操作規程等,依法依規引導相關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開展信用修復,使重整成功的企業按程序退出金融、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的失信信息,實現企業信用重建,建立完善有利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7.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責任人信用記錄機制。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化信用監管。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關聯到相關主體名下,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貴州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8.落實市場主體退出相關財稅政策。優化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政策環境。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破產重整稅收支持政策,結合實際及時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開展實地政策宣傳輔導并就難點堵點問題進行答疑釋惑,依法落實好虧損彌補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政策,為企業破產重整營造良好環境。探索研究破產經費籌措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市(州)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通過籌措經費幫助支付有關費用。(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9.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資產資源優化利用制度。引導股權、債權及其他各類資產進入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貴州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貴州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0.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涉及的市場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實現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貴州證監局負責,持續推進)
21.完善社會公示制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信用中國(貴州)網站,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主動注銷和強制退出的公告、異議等制度。推進部門共享市場主體退出相關信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關責任人失信懲戒記錄公示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2.加強社會監督。對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場主體,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通過信用中國(貴州)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貴州省屬地內重點新聞網站和中央新聞網站貴州頻道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三)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協調聯動機制
23.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打擊逃廢債、變更注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聯動機制采取聯席會議方式,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廳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成員。
(四)落實工作責任
24.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職能劃分,明確責任人,細化改革措施,確保相關改革事項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