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質監局,西咸新區、楊凌示范區質監局:
為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推進我省標準化工作改革,強化我省地方標準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委《關于做好地方標準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標委地方〔2018〕9號)要求,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2日
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區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地方標準制定
第三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設區市范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一)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
(二)為滿足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設區市制定的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六條 地方標準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七條 標準的項目征集
(一)設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每年應集中印發地方標準項目征集文件,明確項目征集程序和上報時限。
(二)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
(三)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進行審查,確定后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設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于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確定后十日內,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申報書》(見附件1),經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復后,將項目制定計劃面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
(一)地方標準可以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委托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等起草。
(二)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編寫出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經征求意見后編寫成標準送審稿。
(四)地方標準送審稿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類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布,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地方標準的編寫、出版,參照國家標準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一)推薦性地方標準代號(見附件2)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設區市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數字加斜線,再加"T"組成。
示例如下:
DBXXXX/T,其中,XXXX為設區市的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數字。
(二)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地方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如下: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根據本設區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出版、發行辦法,由各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地方標準應當納入當地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應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監督檢查依據《標準化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設區市質監(市場監管)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地方標準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含電子版)包括:備案文件、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和標準發布公告各一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申報書.doc
2.陜西省設區市行政區劃代碼.doc
為貫徹落實新《標準化法》,推進我省標準化工作改革,強化我省地方標準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委《關于做好地方標準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標委地方〔2018〕9號)要求,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2日
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區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地方標準制定
第三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設區市范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一)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
(二)為滿足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設區市制定的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六條 地方標準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七條 標準的項目征集
(一)設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每年應集中印發地方標準項目征集文件,明確項目征集程序和上報時限。
(二)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
(三)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進行審查,確定后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設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于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確定后十日內,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陜西省設區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申報書》(見附件1),經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復后,將項目制定計劃面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
(一)地方標準可以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委托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等起草。
(二)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編寫出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經征求意見后編寫成標準送審稿。
(四)地方標準送審稿由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類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布,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地方標準的編寫、出版,參照國家標準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一)推薦性地方標準代號(見附件2)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設區市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數字加斜線,再加"T"組成。
示例如下:
DBXXXX/T,其中,XXXX為設區市的行政區劃代碼前4位數字。
(二)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地方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如下:
第三章 地方標準的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根據本設區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出版、發行辦法,由各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地方標準應當納入當地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應向社會免費公開。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監督檢查依據《標準化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設區市質監(市場監管)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地方標準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含電子版)包括:備案文件、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和標準發布公告各一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