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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08-01 468
核心提示:(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
(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食品經營者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1983年1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6年12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路交通規費征稽條例》(1997年5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03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地區: 新疆
標簽: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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