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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實施行政許可規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2019-08-05 215
核心提示:(200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200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批準發布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行政機關不得實施無前款規定依據的行政許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通過政府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告;政府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同時在其網站上公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對公告的行政許可事項及時進行調整更新。
 
  行政機關應將其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同時在本機關的公示欄、公示資料上公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在其公示欄、公示資料上公示。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行政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有關信息同時在其網站上公示。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其實施的每一項行政許可擬定實施辦法,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簡化內部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對經評價認為通過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匯總有關信息。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評價,認真聽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對經評價認為需要變更或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按程序向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機關提出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集中受理、現場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制定受理申請和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和規則,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集中辦理,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在其他場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組織聽證、組織對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簽署《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
 
  《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委托的具體事項、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委托期限及法律責任等。
 
  《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并通過政府指定的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行政機關(包括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應將《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在本機關的公示欄、公示資料上公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簽署的所有《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書》在其公示欄、公示資料上公示。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行政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有關信息同時在其網站上公示。
 
  受委托機關應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或分別實施的,按下列原則辦理:
 
 ?。ㄒ唬┕餐瑢嵤┬姓S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主辦的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行政機關分別提出意見后由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統一辦理。
 
  (二)應當當場作出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相關行政機關集中辦理;設立了政務服務中心的,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集中辦理。
 
 ?。ㄈ┓謩e實施行政許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政機關聯合辦理。設立了政務服務中心的,由政務服務中心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辦理。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便民的原則,對其實施的每一項行政許可分別編印辦理行政許可指南,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申請的方法和需注意的事項。辦理行政許可指南應當包括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
 
  行政機關應當將其所有辦理行政許可的指南在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辦公場所公示,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行政機關應同時在其網站上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行政許可指南在其公示欄、公示資料上公示,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政務服務中心應同時在其網站上公示。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申請書格式文本以及其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文本在其網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許公眾免費下載。
 
  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政務服務中心,應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實施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前款規定的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允許公眾免費下載。
 
  第十四條
 
  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應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提供可以依法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根據需要確需提交正式書面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補交正式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
 
  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的辦理期限從該注明日期開始計算。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許可申請資料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并向申請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對于本規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逾期行政機關未履行一次告知義務,造成行政許可申請人補正材料仍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后,方可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的期限不得從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期限中扣減。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行政許可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利用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通訊手段,盡快將行政許可決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準予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復制或免費查詢;已建立公眾信息網站的行政機關,應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準予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信息同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和下載。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的期限,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超過辦理初次行政許可申請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時,應當與被許可人書面約定被許可人依法享有的開發、使用、經營、收益等權利和依法承擔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其他社會公益義務,明確價格行為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服務質量及標準,安全保障措施及標準,以及違反約定應承擔的責任等。
 
  第四章 聽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ǘ┬姓C關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ㄈ┮婪ū桓嬷犠C權利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實行聽證的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公開進行聽證,并接受社會監督;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實行聽證的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公開進行聽證。
 
  公開進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范圍的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
 
  依法應當經兩級以上行政機關審查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最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組織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相對獨立的非行政許可審查機構為聽證組織機構,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
 
  第二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負責聽證的具體主持工作,記錄員負責聽證記錄并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聽證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中立、客觀、全面地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意見,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_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ǘQ定中止或者延期聽證;
 
 ?。ㄈ┖藢嵚犠C參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權限;
 
 ?。ㄋ模┚S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ㄎ澹┚托姓S可的證據、理由詢問聽證參加人;
 
 ?。┙M織參加人進行辯論、質證;
 
 ?。ㄆ撸┮舐犠C參加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ò耍┍疽幊藤x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是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姓S可申請的審查人員;
 
 ?。ǘ┥暾埲?、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的近親屬;
 
 ?。ㄈ┡c行政許可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簽署委托代理書,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第三十條
 
  以下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以公告形式告知行政許可聽證的相關信息:
 
 ?。ㄒ唬┓?、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ǘ┬姓C關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ㄈ┥婕袄﹃P系人較多或者不特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應當將公告內容張貼于利害關系人所在區域公共場所。
 
  第四章 聽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過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參加人的登記、選擇辦法;同時將公告內容張貼于利害關系人所在區域公共場所。
 
  行政機關實施本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向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利害關系人數量眾多的,由利害關系人推舉代表;代表難以推舉產生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代表。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依照本規程第三十條規定需要公告的,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參加人的登記、選擇辦法。逾期不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沒有聽證申請人或者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確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回避。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三條
 
  聽證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紀律;
 
 ?。ǘ┬姓S可申請的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以及審查建議;
 
  (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行政許可申請提出證據、理由,并進行陳述、申辯;
 
 ?。ㄋ模┬姓S可申請的審查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行政許可申請的理由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并對其他聽證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四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姓S可申請事項;
 
 ?。ǘ┞犠C主持人姓名、職務;
 
 ?。ㄈ┞犠C記錄人姓名、職務;
 
 ?。ㄋ模┞犠C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ㄎ澹┞犠C舉行時間、地點、方式;
 
 ?。┬姓S可申請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以及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審查建議;
 
 ?。ㄆ撸┥暾埲恕⒗﹃P系人的陳述、申辯內容;
 
 ?。ò耍┞犠C參加人進行質證、辯論的內容;
 
 ?。ň牛┞犠C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就聽證情況及審核意見寫出聽證報告,并隨同聽證筆錄一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聽證:
 
 ?。ㄒ唬┞犠C參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ǘ┰诼犠C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鑒定、勘驗調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作證的;
 
 ?。ㄈ┢渌枰兄孤犠C的情形。
 
  中止聽證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聽證。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聽證:
 
 ?。ㄒ唬o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二)聽證中途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退場的;
 
 ?。ㄈ﹪乐剡`反聽證紀律,不聽制止的;
 
  因前款所規定的情形之一被視為放棄聽證的,不得再次對同一事項要求聽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應將下列事項作為重點,發現違法問題應依法予以糾正:
 
 ?。ㄒ唬┦欠襁`法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否依照法定授權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三)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取費用并將其全部繳入同級財政國庫;
 
 ?。ㄋ模┦欠褚婪男袑Ρ辉S可人的監督職責。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或實施無本規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的行政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舉報,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自行撤銷;逾期不撤銷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撤銷擅自設定行政許可的文件,糾正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許可投訴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對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投訴,并在本機關公眾信息網站公布受理投訴的機構及電話等。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受理投訴。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出具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投訴制度,受理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許可行為的投訴,視情節,對被投訴人給予批評、通報,對違反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責令糾正;需要依法糾正或給予處分處罰的,及時移送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加強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行為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事項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依法查閱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進入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阻撓。
 
  第四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違法實施許可事項的行為的舉報,行政機關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四條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
 
  上級行政機關發現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按規定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30內送達作出原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六章 行政許可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查處、糾正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本規程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越權實施行政許可、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違法收取費用、不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監督職責、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責令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
 
  (一)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請的;
 
 ?。ǘ┰谛姓S可法定條件之外,附加有償咨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的;
 
 ?。ㄈo法定依據,將行政審批及資格、資質認證作為企業注冊登記前置條件的;
 
 ?。ㄋ模┮虿灰婪男斜O管職責,而未發現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已不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或發現后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條
 
  被許可人違法或不當實施許可事項的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按下列規定追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的責任:
 
 ?。ㄒ唬┍辉S可人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但在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中變更或放棄法定條件,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追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履行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職責的責任;
 
 ?。ǘ┍辉S可人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行政機關審查不嚴,過失作出錯誤的行政許可決定的,追究行政機關的失職責任;
 
 ?。ㄈ┬姓C關明知被許可人不符合法定條件仍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追究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實施行政許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違法和不當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予以糾正,并由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行政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作辦案機制,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不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四川
標簽: 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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