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散裝食品的經營管理,規范散裝食品貯藏、銷售、標簽等的管理,保障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泉州市范圍內從事流通領域散裝食品經營的經營者,但不包括食品攤販和集貿市場內非獨立封閉攤販。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先定量包裝的食品,不包括生鮮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水產品等。法律法規及有上級有關文件對散裝食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條 鼓勵、引導經營者對散裝食品、農產品預先進行簡易包裝,標注完整的標識后上市銷售。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四條 散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登記注冊,證、照齊備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經營者在采購散裝食品時,應事先查驗供應商營業執照、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有關證明文件,確保這些證明文件真實、有效。
不得從未取得營業執照、許可證的供應商購進散裝食品,不得購進來歷不明的散裝食品。
第三章 運輸、倉儲
第六條 運輸散裝食品要在符合食品保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保證運輸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運輸過程中要避免出現混、泄、漏等情況。
第七條 運輸過程中應有人員對運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的,應及時進行整改。
車輛到達目的地后,接收方對散裝食品進行驗收,存在不合格食品的應當拒收。
第八條 對購進散裝食品入庫前應進行現場查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查驗以下內容:
(一)外包裝是否完整、規范;
(二)是否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及保質期;
(三)是否在保質期內
(四)是否存在發霉、變質、生蟲等問題
第九條 經營者進貨后,應按照所采購食品保存條件和要求進行儲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條 經營者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登記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在倉庫內存放超過保質期或者變質的食品。
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章 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 經營者銷售的散裝食品及其包裝材料、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散裝經營區域應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專(兼)職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散裝食品的標識標注內容是否完整、規范;
(二)落實散裝食品經營過程中各項管理制度和衛生要求,并負責督促檢查;
(三)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四)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負責組織下柜,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銷售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加強對從事散裝食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設定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生熟食品銷售地點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同一區域銷售,防止交叉污染,并保持銷售區域清潔。
第十六條 銷售的散裝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設置“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確保散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配置與其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保溫、保鮮、保濕、避光、防塵、防蠅等必要的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
食品名稱
生產日期
保質期
生產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法律法規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銷售散裝食品,操作時須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并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提取。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建立對散裝食品日常質量管理制度,每天對散裝食品進行檢查,對熟食、面包等進行感官檢查,發現不符合衛生標準、質量標準的應立即下架。
第二十條 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散裝食品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廠名、廠址及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散裝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散裝食品進(銷)貨臺帳,包括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督促、引導批發企業建立電子臺帳,使用信息化手段對進(銷)貨進行管理。
散裝食品零售者應建立進貨臺帳,在進貨時向批發商索取進貨的電子票據,收集、整理電子票據做為進貨臺帳。
臺帳記錄應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散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對生產者、有關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及時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第二十三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加強對散裝食品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