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我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按照《天津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要求,市安委會制定了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辦法(試行)》兩個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5年6月2日
(聯系人:劉立福;聯系電話:23953202)
(此件主動公開)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報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安全隱患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分類分級監管原則,綜合監管、行業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屬地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本區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督促屬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綜合監督管理。建立工作機制,負責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整體推動、協調、監督、考核。
第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工作機制,督促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專項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專項監管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專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協調機構,明確責任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制定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報送標準,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推動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對照標準,確定排查報送清單。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通過系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本區域、本行業(領域)監管對象納入本級平臺監管,實現安全隱患排查、登記、報送、監控、整改、銷號、統計和考核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 隱患報送主要采取屬地報送的原則進行,生產經營單位要將自查隱患向所在地的綜合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專項隱患還應向所在地專項監管部門報送。市級各有關部門可以調取屬地對應部門的報送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協調推進。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隱患數據、日常執法檢查數據和監管措施執行到位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建立預警預測模型,剖析區域性、行業性隱患特點,對于普遍性、傾向性隱患問題,制定根治措施,因病施治。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報送時限,制定核查工作機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進行核查、督促。對未報送隱患企業、報送重大隱患企業、隱患未整改企業、報送零隱患企業等進行重點檢查。對報送零隱患的企業一旦發現存在隱患,依法進行相應處罰。主要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要求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經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安全隱患,但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未進行填報的現象;
(三)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漏報、瞞報的現象;
(四)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填報的安全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與實際檢查不符的現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市安委會對行業管理部門、屬地管理部門以及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制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明確責任、實施治理,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全員參與、職責清晰、實事求是、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隱患自查、隱患治理和隱患報送。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送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酌情取舍,編制本單位隱患排查報送清單,并在各排查部位設置隱患排查清單明示牌,明確排查事項和排查部位、排查的頻次或周期、排查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企業隱患排查清單,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照單排查本單位的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要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送,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書面報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報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獎勵,對不按照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予以懲戒。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五條 對違反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快我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按照《天津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要求,市安委會制定了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辦法(試行)》兩個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5年6月2日
(聯系人:劉立福;聯系電話:23953202)
(此件主動公開)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報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安全隱患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分類分級監管原則,綜合監管、行業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屬地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本區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督促屬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綜合監督管理。建立工作機制,負責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整體推動、協調、監督、考核。
第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工作機制,督促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專項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專項監管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專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協調機構,明確責任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制定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報送標準,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推動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對照標準,確定排查報送清單。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通過系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本區域、本行業(領域)監管對象納入本級平臺監管,實現安全隱患排查、登記、報送、監控、整改、銷號、統計和考核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 隱患報送主要采取屬地報送的原則進行,生產經營單位要將自查隱患向所在地的綜合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專項隱患還應向所在地專項監管部門報送。市級各有關部門可以調取屬地對應部門的報送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協調推進。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隱患數據、日常執法檢查數據和監管措施執行到位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建立預警預測模型,剖析區域性、行業性隱患特點,對于普遍性、傾向性隱患問題,制定根治措施,因病施治。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報送時限,制定核查工作機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進行核查、督促。對未報送隱患企業、報送重大隱患企業、隱患未整改企業、報送零隱患企業等進行重點檢查。對報送零隱患的企業一旦發現存在隱患,依法進行相應處罰。主要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要求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經相關部門檢查發現安全隱患,但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未進行填報的現象;
(三)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漏報、瞞報的現象;
(四)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填報的安全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與實際檢查不符的現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市安委會對行業管理部門、屬地管理部門以及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送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制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明確責任、實施治理,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全員參與、職責清晰、實事求是、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并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隱患自查、隱患治理和隱患報送。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送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酌情取舍,編制本單位隱患排查報送清單,并在各排查部位設置隱患排查清單明示牌,明確排查事項和排查部位、排查的頻次或周期、排查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企業隱患排查清單,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照單排查本單位的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要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送,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書面報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報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予以獎勵,對不按照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予以懲戒。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五條 對違反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