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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要求進一步落實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等幾項食品安全制度規范

   2017-01-03 565
核心提示:2012年1月30日下午,北京市工商局組織部分大型連鎖超市負責人以及工商分局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就如何進一步落實《臨近保質期限
2012年1月30日下午,北京市工商局組織部分大型連鎖超市負責人以及工商分局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就如何進一步落實《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銷售制度》和《流通領域食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等幾項食品安全制度規范,保證首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開展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市工商局提出進一步加強制度落實等多項意見。
 
  《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銷售制度》和《流通領域食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等幾項制度規范是北京市工商局2011年實施的探索性措施,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集中陳列和銷售、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處理以及食品批發經營的安全控制做出規定與建議,保證廣大消費者知情權,提升經營者自主規范意識,強化源頭風險監控,降低安全風險隱患,根本目的是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保障首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
 
  下一階段,市工商局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對于《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等幾項制度規范,將進一步采取具體措施如下。
 
  一、凡已實行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的經營主體,務必要繼續認真落實,積極揮發自律能動性,不能使制度形同虛設;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未實行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的經營主體,要依法依規切實做好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銷售和退市工作。
 
  二、經營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制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當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盡量做到先進先出。每天閉市前應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當及時清點、停止銷售、退貨或銷毀,并做好記錄。
 
  三、市工商局《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中已明確:“商場超市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前,將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一)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三)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四)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五)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六)保質期少于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因此,經營主體在落實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過程中,應結合自身情況,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內容或措施。
 
  四、市工商局制定并鼓勵實施《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等幾項食品安全制度規范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證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首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各經營主體所采取任何措施要服從這一根本目的,真正落實各項法律規定及政府部門的相關要求。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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