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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2011-12-14 33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規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規范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等法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應按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是指經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未按照批準的保健食品原輔料進行生產(生產工藝所需輔料除外),非法添加藥物、食品添加劑(非批準)等其他成分的行為。

  第四條  由于歷史審批原因造成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只標注產品主要原料,而實際生產過程中確需加入其他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的產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須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保健食品技術要求規范和曾經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備案。

  未在保健食品技術要求規范配方中出現的原輔料視為非法添加。

  第五條  產品必須經具有資質或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含有非國家批準配方之外的成分(除第四條規定情況之外),方可作為處理依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時,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督促企業自覺、規范、守法生產、經營。

  第七條  確有證據表明經營企業銷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查封,責令企業停止銷售,在全省范圍通報下架,同時抄報持有者和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經營企業銷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但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進貨查驗、索票索證制度,屬生產企業(供應商)在保健食品內進行非法添加的,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予以處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下限予以處罰。

  第九條  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記錄、查驗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落實索證索票制度、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予以處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保健食品經營資格。

  第十條  對經營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數量大,性質嚴重,反響強烈,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予以處理,并按《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確有證據表明生產企業(包括委托生產企業)的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查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產品進行召回。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使用非法添加的原輔料,但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原輔料的進貨查驗、索票索證制度,并索取原輔料供應商提供的原輔料檢驗報告,有完整記錄,屬于原輔料生產企業(供應商)進行非法添加的,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予以處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下限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使用非法添加的原輔料,未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原輔料的進貨查驗、索票索證制度,未索取原輔料供應商提供的原輔料檢驗報告,屬于原輔料生產企業(供應商)進行非法添加的,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予以處理,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銷企業生產許可證,并按《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進行處罰;并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相關產品的批準文號。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發現的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在有關媒體進行公告。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產品名稱、批準文號、標示生產企業名稱等。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整改報告,切實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承諾不再生產經營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相關產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符合規范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視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情節嚴重的情形,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拒不停止生產非法添加產品的;

  (二)拒不召回已售出的非法添加產品的;

  (三)拒不停止經營非法添加產品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五)恢復生產經營,再次發現非法添加行為的;

  (六)毀滅有關證據,或拒絕按照有關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形成社會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人員因工作玩忽,監管不到位,處理不及時,造成重大危害,形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保健食品檢驗機構應科學、真實、準確的出具產品檢驗報告。保健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按《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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