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局負責組織、領導本辦法的實施;市、縣(市、區)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上級質監部門應當指導下級質監部門實施本辦法,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下,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年度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范圍以及對食品企業的檢查頻次,依法做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產許可
第四條 省局負責全省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以及市、縣(市、區)質監部門具備的條件,確定并公告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質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
各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局及市局可以將本級負責的食品許可,委托下級局實施。委托實施的,委托機關應當將受理、審查和決定等全過程委托受委托機關實施。
第五條 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的市、縣(市、區)質監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制定核查人員管理、檢驗機構管理、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等制度并開展相應工作;
(二)設立獨立的食品生產監管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三)有獨立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或在獨立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內部設有獨立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機構,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健全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2.有與開展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且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經歷的人數比例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數比例均不少于50%;
3.有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有工作經費保障;
4.工作人員掌握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熟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并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四)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核查人員資質涵蓋由本級局實施審批發證的食品品種,且核查人員數量與本級局實施審批發證的企業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 市、縣(市、區)質監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省局申請調整食品生產許可權限: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市、縣(市、區)質監局,可以向省局提出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的申請:
1.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2.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數量較多,現行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機制難以滿足需要;
3.符合省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市、縣(市、區)質監局認為本局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收回部分或全部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的申請。
第七條 對市、縣(市、區)質監局提出的調整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的申請,省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審核、批準:
(一)省局有關業務處室審核申請;
(二)省局有關業務處室根據審核情況提出審批發證權限調整方案,并報省局有關會議審定;
(三)省局召開有關會議審定調整方案;
(四)省局主要負責人簽發調整方案。
第八條 省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縣(市、區)質監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其部分或全部食品生產許可權限:
1.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
2.在實施食品生產許可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省局有關業務處室應當加強對市、縣(市、區)質監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市、縣(市、區)質監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收回食品生產許可權限的方案報省局有關會議審定。
第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對擬設立和已經設立的食品企業,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相關工作。
除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各級質監部門應當逐步向申請人提供互聯網申請方式。
第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檔案的管理。檔案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還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申請受理、現場核查、發證檢驗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并加強對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機構和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監督管理。
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市、縣(市、區)質監局,省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三章 食品抽樣檢驗
第十二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樣品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檢驗機構實施抽樣檢驗,并依法向同級財政申請抽檢經費(包括檢驗費和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抽樣檢驗項目可以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全項目檢驗,也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質量安全實際情況,實施重點項目檢驗。
第十四條 食品企業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第十五條 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食品企業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企業實施分級管理。根據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食品企業劃分為四個監督管理等級:
(一)A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二)B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基本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三)C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基本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不完全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四)D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未能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備條件,不具備持續生產合格食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對不同等級的食品企業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B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其中現場檢查至少1次),對C級企業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其中現場檢查至少2次),對D級企業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質監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日常監管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的監督管理等級和對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一)食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質監局應當下調企業監督管理等級,等級下調無須逐級進行:
1.年度抽樣檢驗出現2次以上不合格或者1次嚴重不合格的;
2.年度監督檢查多個項目不符合規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3.拒絕檢查和抽樣檢驗的;
4.有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B、C級食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縣(市、區)質監局可以上調企業監督管理等級,等級上調必須逐級進行:
1.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達到上一級監督管理等級要求的;
2.年度抽樣檢驗無不合格記錄,年度監督檢查各項目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質監局應當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備案。各級質監部門可以根據上級質監部門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
監督檢查的重點產品主要是本行政區域風險較高、問題較多的產品以及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監督檢查的重點企業是產品質量不穩定、有嚴重違法記錄以及多次被舉報投訴存在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企業。監督檢查的重點區域是上述重點產品、重點企業集中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對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實施的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和特別監督檢查。各級質監部門對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企業依法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監督檢查可采取聽取企業匯報,查閱企業記錄,詢問企業員工,核查生產現場,檢驗企業產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督促被檢查企業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有關規定開展自查并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自查表,并對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核查,認為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告知企業。
第二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企業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保持資質一致性的情況;
(二)建立和執行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標識標注、銷售臺賬、不安全食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標準執行的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的情況;
(五)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的情況;
(六)對與其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的情況;
(七)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實記錄食品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結論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企業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就監督檢查結論向本單位匯報。被檢查企業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記錄后存檔。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當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認證、計量等情形的,應向質監部門內部相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上級質監部門可以通過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組織交叉檢查、隨機抽查企業等方式對下級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督查。
第二十九條 參與企業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秉公執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業務知識等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加強對監督檢查隊伍的管理,提高隊伍綜合素質,使其能更好地履行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第五章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查處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企業違法生產加工行為及時依法查處,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監部門食品監管機構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舉報投訴等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稽查機構依法查處;稽查機構在查處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以便食品監管機構更新食品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對食品企業比較集中、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村鎮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進行重點整頓,并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和匯報,推動政府組織協調治理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
第六章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為督促食品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如實填寫并及時更新《食品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附件1),記錄食品生產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建立食品企業安全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食品企業實施分級動態監管。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記錄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企業,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的范圍,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的頻次。
第七章 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信息交流
第三十七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衛生部門以及上級質監部門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工作安排開展風險監測有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質監部門對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通報,應當及時組織篩查和研判,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條 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的,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收集以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逐級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一)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涉及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推進食品安全接待日工作,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增強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接待日的方式包括定點咨詢、網上交流、行業走訪、企業座談、社區宣傳等。
第四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企業轄區政府回訪,促進雙向互動和溝通,形成協調聯動。回訪形式包括上門協商、會議探討、網上或書面信息通報等;回訪對象包括轄區政府或基層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回訪內容包括通報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行業質量安全基本情況、當地食品企業的動態變化信息等。
第四十二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的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通報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開展食品企業負責人約談工作。對本部門職權范圍內所監管的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級質監部門應當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進行面談,要求企業認真處理出現的問題,指導企業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一)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嚴重不合格的;
(二)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
(三)消費者多次投訴的;
(四)輕微違法違規,要求企業進行限期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五)輕微違法違規,經立案查處后認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專家定期咨詢和突發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即時咨詢工作,為日常食品安全問題研究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省、市質監部門應當建立由大專院校、質檢機構和食品行業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組成的質監系統食品安全專家組。
第四十五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具體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各級質監部門獲知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的,應當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通報衛生部;必要時,可以直接向衛生部報告,并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質監部門應當填寫《廣東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監督管理動態信息表》(附件2),于每月8日前報送上級質監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企業是指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2.廣東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監督管理動態信息表),此略